浅析国际仲裁制度
2019-12-28张艺璇
文化学刊 2019年3期
张艺璇
一、国际仲裁制度概述
(一)国际仲裁的概念
解决国际争端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政治和法律方式。政治方式主要有谈判、协商、调查、和解、斡旋与调停,等等;仲裁和司法判决是法律手段,这种法律方法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则,有相对稳定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程序,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后的方法。
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历史上,有着各种各样的程序,由相对非正式的行政与政治程序的发展,逐渐发展成了成熟的司法程序。经过国际社会的长期实践,有一些非正常的程序产生,如斡旋、谈判、调停。在调解作为一种确定的方法出现以前,仲裁程序已经出现了很久,也成了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活动中的一部分。现代仲裁始于1794年美国和英国之间的《杰伊条约》。在1872年美英的仲裁求偿案得到解决后,仲裁在国际社会的声望得到了大大提升。国际仲裁是指争议各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解决有关各方之间的问题,并自行决定仲裁员。仲裁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并根据裁决解决国际争端。有争议的国家同意将争议提交给对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争议得以解决[1]。
仲裁,又被称为公断,是以当事国双方间所签订或者约定的协议为基础的,如果争端国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把争端交由仲裁庭进行裁定时,就说明争端的双方已经达成了互相服从仲裁结果的协议,这将使仲裁裁决在争议的双方都有效[2]。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仲裁与国内的司法制度虽然都是法律方法,但却有原则性的区别 :国内司法制度就是国家对于本国内的拥有管辖权的判决,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判决无法执行,国家可以对已经作出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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