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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經營系列談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100問(五)

2019-12-27劉鐵華

台商 2019年9期
关键词:微利條件規定

劉鐵華

隨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下發,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進入落地實施階段。近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針對納稅人關注的熱點問題,發佈《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100問》,我們將分「增值稅政策」「企業所得稅政策」「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三個部分陸續為大家發佈。

【企業所得稅政策】(接上期)

64.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從2019年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與此前需要結合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相比,方法更簡單、確定性更強。具體而言,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標準判斷。

65.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怎麼辦?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在預繳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均可以預先享受優惠政策。但是,由於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條件,如資產總額、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等是年度性指標,需要按照企業全年情況進行判斷。因此,企業在匯算清繳時需要準確計算相關指標並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停止享受優惠,正常進行匯算清繳即可。

66. 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於2019年至2021年納稅年度,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仍適用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自2019年度預繳申報起才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7. 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受徵收方式的限定?

答:從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的限定,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8. 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方式的企業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與實行查賬徵收方式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的企業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計算享受稅收優惠不同,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方式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條件與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式調整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相關調整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企業。

69. 年度中間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預繳期限如何確定?

答: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如果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下一個申報期起,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70. 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如何調整為按季度預繳?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7、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將提示按季預征。申報期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申報情況篩查需要調整納稅期限的納稅人,並聯系納稅人辦理調整事項;納稅人也可聯繫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調整。年度結束後,原則上在小型微利企業擴大優惠力度期限內,不再調整納稅期限。

71.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份預繳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按規定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請問,次年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怎麼執行?是默認繼續按月預繳申報,還是若企業不自行提出申請,則一直按照按季度預繳申報?

答:企業本年度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後,次年度及以後年度原則上繼續默認為按季度預繳申報。

72. 年度中間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之前多預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因此,之前季度多預繳的稅款應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匯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73. 匯總納稅企業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已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分攤稅款,本季度按現有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匯總納稅企業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季度符合條件,其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多預繳的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74. 跨地區經營企業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業,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外地的二級分支機構還需要就地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佈)第五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這裡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本年度二級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預繳。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依據的條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如果是,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如果不是,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

75. 運營污水治理專案的企業,從2 0 1 6年開始享受節能環保專案所得「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2 0 1 9年進入專案所得減半期,請問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就企業運營的專案而言,如該專案同時符合專案所得減免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可以選擇享受其中最優惠的一項政策。上述企業2019年可以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放棄該專案可享受的節能環保專案所得減半徵稅優惠。(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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