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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出售公司固定资产获刑

2019-12-27姚彦静

检察风云 2019年23期
关键词:姜某职务侵占罪普陀区

姚彦静

选题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34岁的周某是上海市某集团公司行政主管。2017年10月,该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固定资产搬迁时,周某全面负责该批资产的搬迁事宜,在资产尚未转移之前,负有管理、经手该批资产的职责。利用职务之便,他将原存放于公司机房内的两台超微supermicro刀片式服务器私自售出。

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2月11日,在搬迁工作完成之后,周某又将已搬迁至总公司仓库内的另八台超微supermicro刀片式服务器私自出售。后经核实,搬迁后该仓库由公司另一部门负责人姜某负责管理,周某在没有征得姜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工作便利,将涉案设备私自运出。經鉴定,该超微supermicro刀片式服务器一台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涉案总金额上百万。2018年5月28日,周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普陀区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7日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2019年2月27日,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主讲检察官张腾点评

职务侵占案的犯罪主体呈现出青年居多,文化程度不低等特点。作案人员在以普通员工为主体的情况下,有向单位较高管理层发展的趋势, 甚至涉及企业股东、总经理等高层决策人员。本案中,周某出售前两台涉案设备时系利用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占被害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后八台设备,系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腾,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进入普陀区检察院以来,一直奋战在一线业务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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