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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法治化实践与探索

2019-12-26闵龙翔

智富时代 2019年11期
关键词:扶贫法治化困难

【摘 要】本文以A市B区法院驻C村的驻村工作队精准扶贫的实践出发,以精准扶贫法治化的视角,探索和解析精准扶贫为何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以及如何将其法治化等问题展开具体而微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更为具体且有针对性的意见。

【关键词】扶贫;法治化;困难;方式

一、精准扶贫法治化的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的扶贫模式经历了粗放式到精准化的演变过程,当前精准扶贫的主要方式有产业扶贫、金融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采用的模式集中表现在结对帮扶、驻点帮扶等。B区法院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了驻村工作队的方式。

(一)人员组成

每个工作队由3-4人组成,由1名区直单位科级干部担任驻村工作队队长,其他成员包括:由副科级后备干部和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担任的村(分场)、社区书记助理和主任助理,及镇(街道、管理处)挂点的机关干部。工作队中担任联系点第一书记的任期为2年,其他成员原则上每一年轮换一次。

(二)工作职责

1.做好政策宣讲。宣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宣讲中央、省、市、区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关于农村基层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与服务型社区建设等各项惠民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有利于村(分场)、社区的利好政策。

2.推动精准扶贫。驻村的小分队,要根据所驻村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引导村民发展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3.开展“民情家访”。有计划地对所在地的基层干部、群众上门开展“民情家访”,帮助群众特别是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4.办好民生实事。动员和组织基层群众参与村道、农田水利、生活区环境治理、旅游产业发展、林业资源保护、农家乐产业发展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基层群众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

二、精准扶贫法治化的主要困难

(一)精准扶贫法律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扶贫工作主要是靠政策支持,缺乏专门的扶贫立法,更是难以找到具体的实施细则。然而,精准扶贫法律机制的缺乏,不仅将直接导致扶贫的对象缺乏标准,减损扶贫效益、影响扶贫目标的实现,而且常常导致政府扶贫行为的短期化,从而过多地强调扶贫项目的短期效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这不仅违反了市场发展规律,也违背了贫困群体的真实意愿,最终使得政府扶贫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大打折扣。

(二)权利义务意识淡薄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相生,贫困户享有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他们也负有一定的义務。贫困户的权利贫困具体表现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个方面的权利贫困。首先,贫困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相应的保障机制更是匮乏。一般而言,贫困户的实体性权利应当包括生存保障权、医疗救助权、教育救助权和资金扶持权等。贫困户的程序性权利,应当包括对扶贫项目的知情和监督权、参与决策权以及贫困群体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权等。B区法院在C村的驻村工作中发现,村镇扶贫干部及贫困户都缺乏权利义务的意识,均停留在政策落实层面,贫困户实体性权利的实现完全依赖于扶贫干部对扶贫政策的落实程度,而程序性权利基本都难以实现,大部分程序性材料都是由贫困户集中签字或事后补签完成。在扶贫过程中,极少数贫困户出现了负面心态,屡次提出无理的要求,并提出“你不满足我的要求,检查的时候我就说你坏话”、“我是贫困户我怕谁”。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我们在扶贫工作中只注重物质帮扶而缺少法律帮扶、不注重义务教育有很大关系。我们认为,贫困户的义务主要体现在合理支配帮扶物资、真实上报收入情况、积极劳动摆脱贫困等。

三、精准扶贫法治化的实现方式

(一)建立完善的扶贫法律法规

从法律上明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实施步骤和工作重点、方法措施,有效促进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实现全社会协调发展,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要从法律上明确扶贫开发工作的地位、扶贫济困的社会责任,从而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的体制机制,形成社会扶贫的整体合力;要完善依法决策扶贫工作机制,健全对扶贫对象、扶贫项目等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要做到重大扶贫政策的出台和制度的制定都要于法有据,涉及法律规定的扶贫领域,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

扶贫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学法尊法、懂法用法,在履行扶贫职责过程中自觉用法,依法办事,提高依法治贫的能力,使扶贫工作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从事扶贫工作的部门及有关方面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各项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扶贫开发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靠法治途径来解决。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有利于保证扶贫政策的连续性、扶贫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投入使用的有效性,以及阶段性扶贫开发成果的巩固和提升。特别是扶贫开发过程中扶贫对象的识别、扶贫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及资金管理、项目论证、开发决策等重点难点问题,需要通过法治途径进行规范和解决。

(二)增强权利义务意识

提高法律意识和法规观念,增强权利义务意识,使得权利得到保障,义务得以落实。针对一些农牧民法治观念淡薄的现象,要发挥司法部门、驻村工作队等的优势,深入开展法治扶贫活动。既要表彰工作突出的干部,还要表彰勤劳致富、自主发家、主动脱贫和主动退出贫困户序列的先进户,也要表彰那些先行先富、带头共富的富裕户,消除裂痕,弥补不同群体、阶层间的心理差距。通过借助优秀传统文化,立家训家规、传家风家教、定民约村规,积极发挥乡贤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新风尚,实现德治、法治、自治的"三治"融合,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役。坚决把那些好手好脚而不干事的懒人、闲人剔除兜底之列。要创新思路,找到适合这类人脱贫致富的良方,为他们创造脱贫致富的条件、环境,教育他们勤劳、实干、守法,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想方设法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依靠自身力量走出困境,脱贫致富。

(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依法推动扶贫公开。贫困识别过程要强制性公开。贫困户的确定过程必须实现全程留痕、信息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扶贫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扶贫对象进出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给予贫困群众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通过法治化的制度体系减少腐败机会。当前,扶贫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如在扶贫资金、项目等增多的过程中,监督没有及时跟上,存在监督滞后、缺位、错位现象;改革不及时不彻底,导致原有的一些体制机制漏洞和深层次弊端逐步显现等,可以通过集中通报典型案例,标本兼治扶贫领域腐败。要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围绕工作程序制定严密流程,完善体制机制,遏制腐败增量。

【参考文献】

[1]周强、胡光志《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及其实现机制探析》,《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 1 期.

[2]刘秋朵《以法治思维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西藏日报》2016年10月15日第03版.

作者简介:闵龙翔(1988—),男,汉族,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单位: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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