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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早期都邑货物流通与商业形态

2019-12-25师东辉

关键词:海贝赏赐货物

□师东辉

一、物物交换

物物交换这种贸易方式在氏族社会晚期即已出现。《易·系辞》云:“……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孟子·公孙丑下》云:“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史记·夏本纪》载,禹受舜帝命,开发九州土地,疏通河道,修治大湖,测量大山,明确各地所交贡赋,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贸易和交换的发展。

氏族社会晚期,社会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氏族内部形成以农业经济为主,包含渔猎、家畜饲养,以及制陶、制骨等在内的经济结构。在此基础上,人们通过在“市”进行贸易活动,调节彼此所缺,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需求。

商王朝时期的贸易与交换在其先公时期已经发展起来,《周易·大壮》载:“(亥)丧羊于易。”亥在与有易部落进行牛羊交换时,被有易部落抢夺杀害。于是其子上甲微为其报仇,灭了有易部落。《管子·轻重甲》载:“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钟于桀之国。”商汤之时,商族手工业发展起来,伊尹通过自己国家生产的“文绣纂组”去交换夏人的粮食,满足其国家所需。《尚书·酒诰》载:“……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

张衡《西京赋》曰:“商人屡迁,前八后五。”商人因其早期游牧部落的性质,加之考虑自身安全,频繁迁徙。迁徙过程中出于生活需要,就与其他部落进行牲畜、粮食等的交换,随着这些交换的不断发展,交换区域、范围不断扩大,商业逐渐开始萌芽。

物物交换作为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一种贸易方式,在早期都邑的都市生活中已经存在,是以农业、手工业的发展作为经济基础而衍生出来的。商代后期随着贝币的大量出现,物物交换这种贸易方式依旧存在,但已不是主流的货物流通与商品交易方式。

二、货物配给

货物配给,即将紧缺的生活必需品定量分配给消费者。氏族社会时期这种货物流通方式即已存在。对其了解,还主要限于文献资料。

《史记·夏本纪》载,禹“令益予众庶稻,可种卑湿。命后稷予众庶难得之食。食少,调有余相给,以均诸侯”。

商王朝时期,农业、手工业、畜牧业都为国家直接经营,各项产业中的劳动者和为商王朝服务的有专门的技能的武装人员,他们通过为国家服务,得到一些国家供给,以此来维持其生活。

甲骨卜辞中就有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如《甲骨文合集》第31900片卜辞载:“□巳,贞禽佳……食众人于泞。”这条卜辞的意思是:让禽在泞地供给众人的饭食。国家采取供应饭食这种方式,让人民在不同的地点从事农业劳动、作战等,以此来保证国家各项机制的正常运转。

《诗经·豳风·七月》载:“七月食瓜,八月断壶,九月叔苴。采荼薪樗,食我农夫。”意思为:七月里可吃瓜,八月到来摘葫芦,九月里收割那青麻子。采摘些苦菜,砍伐臭椿树作为柴火,以养活那些为我种田的农夫,把心安。这里的农夫指的就是那些被奴役的仆人,他们吃的也只是一些主人吃剩下的食物。《诗经·小雅·甫田》载:“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意思是:就是这片一望无际的田地,每年打的粮食数也数不清。我只需拿出往年的库存粮,就能养活我治下的老百姓。主人将一些陈谷子烂米供给“农人”食用,其实这里的“农人”指的也是为其耕作的奴隶。《诗经》中所记载的这两件事与甲骨卜辞中所记载的应为同一种情形。

由此可以得出,早期都邑内货物配给这种流通方式是普遍存在的。国家对偏远地区、穷苦人民的生活补给,是货物配给的一种方式;“食众人”是货物配给的另一种方式,即自己通过劳动为王室服务,得到一定的衣食补偿。这两种方式都是为了满足大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其生计,维护社会稳定。

三、进贡与赏赐

进贡与赏赐是早期社会货物流通与商业发展的又一重要方式。贡纳制度是先秦时期的一个重要制度,其产生的原因是当时实行的封建诸侯制的政治制度。进贡与赏赐这种货物流通方式,早在氏族社会时期就已经存在,夏商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

《史记·五帝本纪》载:“轩辕之时……于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为挚……”“遍告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尧乃赐舜衣与琴,为筑仓廪,予牛羊。”

氏族社会时期,不同阶层的人(主要是诸侯、卿大夫、士等贵族)都要向王室进贡,进贡的物品也都有所规定。逾期或未进贡的,王室会出兵征讨。各王会赐车马、衣服给那些有业绩、品德好的人。一方面可以鼓励被赐者更加努力;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其生活所需,维护社会安定。

《史记·夏本纪》载:“禹乃行相地宜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冀州:……鸟夷皮服……”“雍州:……贡璆、琳、琅玕……织皮昆仑、析支、渠搜,西戎即序。”《左传·宣公三年》载:“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枚,铸鼎象物。”这是我国地方上贡金属铸鼎的第一次记载。

夏王朝时期,进贡与赏赐这种货物流通方式已经发展起来,取决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相比氏族社会时期,其更加有条理性、规范性。对待不同地方的贡赋,因地制宜,具体考察后规定所缴。夏王朝时期的进贡与赏赐模式不仅吸收了氏族社会时期的经验,也为商王朝时期进贡与赏赐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商王朝时期,对于其进贡与赏赐制度的了解,还主要限于古代文献,多种古代文献都有记载。《伊尹朝献》载:“伊尹朝,献商书,汤问伊尹曰:诸侯来献……请令以橐驼……为献。汤曰:善。”商王朝规定各地所献之物,现在已无法全部对应,但其可反映商王朝时期贡赋制度的完善。各个方国都有自己所贡之物,均是由当地地势、所盛产之物所决定。

还有一些文献也可反映商王朝时期的贡赋制度。《诗经·商颂·殷武》载:“昔有成汤……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歌颂了成汤建国后,各诸侯王来朝见、朝贡的盛世场面。”《诗经·商颂·玄鸟》载:“龙旗十乘,大糦是承……四海来假,来假祁祁。”这首诗歌颂了商王朝时期武丁在位时的盛世场景,各诸侯王纷纷来朝贡。

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也有反映商王朝时期进贡制度的部分记载。甲骨文中涉及进贡活动的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甲骨文中对有关进贡活动词语的记载,另一方面为贡物品种的记载。如:

1.登羊三百。(《合集》8959)

2.贞呼取马。(《合集》8814)

3.癸丑卜,王,丁秫入,其登于父甲。(《合集》27455)

进贡制度经过氏族社会的产生,夏代的发展,到商代已经基本完善。其发展是由政治、经济等一系列因素所决定的,完善的政治、繁荣的经济、规范的法律,无疑是进贡制度完善的助推器。

商王对有功之人的赏赐,甲骨卜辞也有记载。赏赐品的种类比较丰富,有妇女、牲畜、谷物、兵器、贝等。如:

1.庚寅卜,□,贞赐多女又贝朋。(《合集》11438)

2.……征不死,赐贝二朋。(《合集》258)

一些铜器铭文上也有关于王赏赐贝的记载。如:丙午,王赏戌嗣子贝二十朋,在阑宗,用作父癸宝鼎。(《戌嗣子鼎》,见《集成》2708)

进贡与赏赐制度经过氏族社会的萌芽与产生,夏代的发展,到商代已逐步完善,这些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进贡与赏赐的逐渐发展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货物的流通、商业的萌芽与发展。

四、战争掠夺

氏族社会至夏商时期,各氏族、方国之间为争夺土地、掠夺物资、稳定统治等而征战不断。《史记·五帝本纪》载:“蚩尤作乱……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史记·夏本纪》载:“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获胜方四处征伐,一方面强化了自己的权威,另一方面也获得了大量的战利品。

1974年,河南省博物馆在郑州商城东北部商代壕沟的填土中发现近百个残人头骨,不少头骨存在锯痕[1]。有学者认为这些人头骨应是被遗弃的废物,并且通过与殷墟祭祀坑的人骨鉴定结果相比较,推测这些头骨为商人从其他方国俘虏的异族战俘的头骨,异族人被俘后,商人将其作为战利品带回,杀祭于先祖,并且将人头骨锯开作为饮器[2]。小双桥遗址发现长方形方孔石器40余件[3],有学者认为这种方孔石器与部分岳石文化方孔石器相同,是一种用于对动物宰杀或食肉分割的切割器具。认为这些方孔石器并不是文化正常交流的产品,而是商征东夷的战利品,亦是一种祭品[4]。1976年,考古工作者在武官村北地王陵区进行了钻探和发掘。发现250座商代祭祀坑,发掘191座,出土奴隶骨架1178具[5]。学者对100座祭祀坑进行鉴定,发现无头祭祀坑的人骨都为男,是介于15~35岁的青壮年[6]。学者认为殷代人种存在类似现代北亚、东亚和南亚种系成分。这些人应为殷人与周边的方国部落征战时,虏获的周边的异族战俘[7]。

商王室对四周方国进行征伐的过程中,将战争中俘获的贵族、方伯带回举行隆重的祭祀活动,甲骨卜辞中就有这方面的记载。

1.羌二方白(伯),其用于且(祖)丁,父甲。(《京津》4034)

2.癸巳卜,祝,贞并来归,惟侑示。(《合集》41023)

另外,卜辞中还有一些关于战争结束后,用从敌方缴获的牲畜祭祀祖先的记载,如:

1.甲辰卜,集又俘马,自大乙。(《合集》32435)

2.乙巳,集又俘羊,自大乙。(《屯南》4178)

考古发掘和甲骨卜辞都可以证明,在商王朝时期,商王通过征伐四方,获得大量战利品,而这些战利品又可分为“人”和“物”两类。俘获的人多为敌方的贵族、首领等,缴获的物品有牛、羊等牲畜。商人会进行隆重的祭祀活动,将这些战利品呈祭于先祖,不仅可以反映自己战功的卓越,而且也可以满足自己对祖先的崇拜。

氏族社会到夏商时期,各部落、国家通过对外征战获取战利品,这些战利品被带回后,一方面可显示自己国家的强大,另一方面可用来祭祀先祖。各地之间的互相征伐也促进了各地之间物品的交流往来,对商业的萌芽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五、商业的萌生

商代是中国先秦时期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期,农业、手工业等都得到充分的发展,各部门分工明确。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物物交换的贸易方式逐渐被以海贝为货币的贸易方式所取代。商代后期,以海贝为货币进行商品交换的商人逐渐出现。

《说文·贝部》载:“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行钱。”贝主要产生于我国沿海及更远的地区,其在流入中原地区后,因稀少而珍贵。贝最初传入黄河流域应是作为装饰品存在的,其主要用途是作为颈饰或佩戴的饰物。仰韶文化时期的一些遗址内就已经发现了贝。

新砦遗址出土1件属于新砦二期的蚌贝,以蚌壳切割、磨制而成[8]。二里头遗址发现有海贝和蚌贝,还有仿制海贝制作的骨贝和石贝[9]。望京楼二里头文化时期城址出土1枚蚌质币,形似海贝[10]。此时由于贝的数量较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贝仅作为装饰品存在,还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已作为货币。

商代许多城邑内都有海贝的发现,数量明显增多。郑州商城发现的贝C5.1H118:8,系用蚌壳磨制而成,较光滑[11]。1955年郑州白家庄M7出土460多枚海贝[12]。东下冯商代遗址发现贝饰1件,标本H35:37[13]。老牛坡遗址88XLI2H35中出土12枚贝,墓葬出土海贝106枚[14]。三星堆遗址一号祭祀坑内也发现有贝[15]。

殷墟发掘出土的贝数量更多。1932年E181井中发现大贝2枚、小贝163枚[16]。新中国成立后在大司空、小屯西地、苗圃北地等地都有发现。由于殷墟发掘的贝数量太多,在此只简单地列举一些。如:1958—1959年后冈南坡的一座杀殉坑中清理人骨54具,有贝饰和随葬贝的7具,少者1枚,多者达300枚[17];1976年小屯M5发掘海贝6800多枚,6枚绿松石质的仿海贝[18];1992—2001年花园庄东南地M54出土海贝1472枚,M60出土海贝53枚[19]。

商代后期已出现将贝作为赏赐品的现象。如殷墟出土的甲骨文记载:“庚戌……贞赐多女又贝朋”(《合集》11438);“……征不死,易贝二朋。一月”(《合集》40073)。商代后期的青铜铭文中亦有赐贝的记载。如《戌嗣子鼎》铭云:“丙午,王赏戌嗣子贝廿朋。”

卜辞中朋作两串贝形,数目不详,多少贝算一朋,学者们各有说法,有二贝一朋、五贝一朋、十贝一朋等不同说法。1959年,殷墟的一个晚商时期的圆形坑中,发现3堆海贝,报告里说:“其中有一堆,可以看出确是十贝为朋,连成一组。”[20]加之殷人计算数字多用十进制的情况,所以商代十贝为一朋应接近事实。有学者认为:“当以朋作为赏赐单位和货币单位时,一朋就必须有固定的数量,即‘十贝一朋’。因此,可以把十贝一朋制的出现,看作是贝由装饰品转为货币的标志。”[21]

如果以十贝一朋制度的确立看作贝作为货币的标志,那么贝作为货币最早可以追溯到商代后期,在夏代贝是否已作为货币,还有待研究。自贝流入黄河流域到商代晚期,贝的功能已由最初的装饰品转化为货币,十贝为一朋。商代晚期贝作为货币存在时,依旧可以作为装饰品存在,但不一定是十贝一朋。加之晚商时期商王朝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贝作为货币出现也不无可能。

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高度发展,加之贝币的出现,在商代后期,逐渐出现了以经商贸易为主要职能的商人。考古发掘中出土了许多非中原地区所产的遗物,如新疆的玉,沿海地区的龟、贝,南方的锡等。这些遗物有可能是通过进贡或者战争掠夺所获得,但也不排除商品贸易这种获取方式。陕西省博物馆所藏的“荷贝簋”上铸有一幅一人肩挑贝到外地进行贸易的图像;上海博物馆所藏的一件商代饕餮纹鼎上,铸有一人挑着许多贝站立在船头,另一人在后面划桨到远方做生意的图像,形象地反映了商代的行商大贾怀揣“巨款”去外地进行大额贸易的情景[22]。而这些行商大贾,即为商代后期出现的商人,怀揣的“巨款”,即为贝币。

商代后期的商人,其足迹东北可达渤海沿岸乃至朝鲜半岛,东南可达今日江浙地区,西南可达今日川渝地区,西北可达今日陕甘宁乃至远及新疆。可见,当时各地都已遍布商人的足迹。

商代后期不仅存在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还存在以海贝为货币进行交换的贸易方式。商人通过贸易与交换,促进了商族同四方的经济发展,也促进了商族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丰富了商族的文化。

六、结语

早期都邑内的货物流通方式可分为物物交换、货物配给、进贡与赏赐以及战争掠夺等。这些货物流通方式促进了各地之间商业的萌芽与产生,加强各地的联系。早期都邑内的商业活动并不明显,龙山文化时期和夏代,发现的海贝都不多,贝作为装饰品的功用大于交换。商代后期,海贝具有货币的功能后,加之商人的出现,使商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商业活动还处于初始阶段。贝币和商人的出现促进了各地之间贸易的往来,这些贸易交往不仅促进了商王朝经济的发展,也带动周边四方的经济发展,促进商族同周边民族的文化交流。

本文为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早期都邑的形成与都邑形态研究”(批准号:15AKG0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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