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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视野下完善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设想

2019-12-24白翠翠首都体育学院北京100191

文体用品与科技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监督体育

□ 白翠翠(首都体育学院 北京 100191)

1、前言

国家治理视野下依法治国是依法治校、依法治体的时代背景,同时又是学校体育工作执行的基本途径。建立健全完善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体即将成为必然。然而,放眼我国学校体育,虽然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关于《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等文件,填补了很多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方面的空白和不足,而且近30多年来,有关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研究成果不断推陈出新,有论文、专著、教材等,但大多数的成果却是针对某一项法律或法规的单一研究,对于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和实施方面的研究尚处于积累和探索阶段,与国家治理理论与实践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和许多盲点。所以本文通过对学校体育在立法、执法、普法、法规监督等方面的不足的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设想,以应对学生、教师和体育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使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更具法律性,为完善学校体育法规体系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进而丰富和充实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学术理论和创新思维。

2、研究目的

本研究通过分析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当前情况,找到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完善相关体育法律法规条例,为促进学校体育工作效率的提高、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进一步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供参考。

3、研究方法

3.1、文献研究法

借助中国知网、人民网、学校图书馆等查阅有关体育法律法规书籍和条例和学术论文,为撰写本论文提供理论支持。

3.2、分类归纳法

分析收集的大量的资料、并将其分类总结。

3.3、逻辑推理法

对分类结果进行逻辑推理,分析其现状,提出完善体育法律法规的相关建议。

4、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4.1、立法方面

相关文献研究发现,学校体育在立法方面表现出于学校体育发展的诸多不适应,首先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建设刚性法规太少,不够健全和与时俱进。制定时缺乏教师和学生的参与。其次许多条例或办法的涉及面都比较窄,内容较为基础和单一。对待具体的事物有很多模糊点,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再次学校在体育法律法规惩责力度方面做得还不够,无法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法律责任的判断和认定。违法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同时也起不到威慑作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地方不严格执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4.2、执法方面

查阅相关文献研究,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实施效率不够理想,执法不严,与《学校工作条例》标准仍存在很大的距离。一是学校体育法律法规选择式执行的方式方法,广泛地存在于学校体育工作中,这就导致执行者经常执行对自己有益的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这样对法律法规内容取舍的事实大量存在。例如《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活动的规定》和《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都有针对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详细条款,小学、初一、初二、高一、高二年级的学生基本达到了要求,但是基于学校对升学率的考虑,初三、高三年级中文化课取代体育课程的现象大量存在。其次由于一些地区没有配备专业的体育教师,场地器材匮乏,设备陈旧,将体育课改为室内课程,没有充足的课余活动时间,无法保证学生体育课程标准。此外学校体育工作中出现的较为严重的一种现象就是领导喜欢的项目开展的好,场地、资源相对丰富,参与人群积极性高,这虽能带动一部分人参与到体育活动中,但是对其他的项目活动不公平;二是执行过程中部分法规条例较为死板,不会变通,对条件的限制考虑的不够充分。学生没有根据自己意愿参与体育活动,降低学生体育兴趣,学校或执行者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致使学生参与体育活动时会存在被强迫的排斥感,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学生学习体育的积极性;三是很多学校通过减少剧烈运动,叫停一些涉及器材的或者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项目,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些都会导致学生体质健康持续下降,使学校体育教学受到阻碍,

4.3、普法方面

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在学校的普及程度不高,大多数中小学没有设置与体育法学相关的课程,很多高校没有设置有关体育法学的必修课。没有专门的学校体育法学教材,有小部分大学生通过选修课了解基本的、笼统的体育法。没能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很多学生甚至是体育教师对自己能行使的体育权利并不了解,只是听从上级领导的安排,配合完成大纲教学,极少关心体育课程是否可以顺利开展,体育课程质量是否可以保障。此外教师和学生作为学校体育的主要参与者,不会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参与体育的权利,更不会自发的去监督学校之外的体育行政部门及管理部门。由于缺乏必要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知识,导致我国学校体育逐渐被冷落,号召力和影响力下降,相比于德育和智育的重视程度,学校体育更倾向于向非中心、非主流的方向发展。

4.4、监督方面

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一是监督主体不足、监督时间间隔过长、监督不严格等都是突出的问题;二是监督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部门在监督时,对于执行的结果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获取反馈信息,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三是真正便于监督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学生群体不享有相应的权利,在面对自身参与体育的权利受损的情况时,往往由于没有诉求的渠道,导致监督过程进行的失败。只有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受到保障,对违反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法律制裁,监督过程才能更加完备。

5、完善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设想

5.1、提高和完善学校体育立法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校、依法治体理念的不断深入。首先,在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外国以及一些发达城市在此方面有突出成就的指导意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新时期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来确保学校体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功用性有待发展,制定专门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等专项性法规,为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完备提供更具体可行和具有专业性的指导。再次,深化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制度改革,在制定时,尽可能的让教师和学生参与,合理的听取和采纳他们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根据他们关注的重点和焦点进行调整,确保法律法规制定的民主性、公平性、全面性、合法性、有效性,确保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内容符合现代体育运动的规律,符合教师和学生的要求,符合学校实际。最后,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例,针对立法过程中的模糊点,逐一细化,制定明确详细的规定。

5.2、增强执法效率和力度

一是各学校理应重视相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的指导作用,提高对教师和学生的体质的关心程度,进而督促相关部门和执行者重视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使教师更加热爱体育事业,学生主动、踊跃的参加体育活动;二是加强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负责部门应确保场地器材配备工作的顺利完成,相关部门对学校体育的投入力度和经费支持应随着需求而进行相应变动,改善学生学习体育的环境,从而使体育氛围更加浓郁,来达到真正增强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实施的效果;三是关于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应督促学校体育工作者认真学习其中的精神。督促实施者时刻关注国家的政策、方针、治国理念,深入学习国家新时期的教育方针,研究国家体育工作的新动态和学术前言动态,提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加大体育教师的培训力度,树立正确的体育思想观、价值观,强化对体育法律法规的认知力和认同感,运用新的教育观念指导学校体育工作,推进学生和教师学校体育教育的目标和任务的工作进程,帮助强健身体,同时生活方式也得到了丰富;四是建立更为科学的奖惩机制,提高对违规人员的惩戒力度,一方面完善奖惩机制,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效果好的学校实施奖励,加大宣传表扬奖励力度和方式,对执法不严的地区加大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责任的追究制度也不应放松,如若发现执行不力的实施者或主体,按规定对此负责的人必须针对发生的问题进行追究,并且必须做到后续监督检查,以此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完成。

5.3、加大普法力度

一方面做好宣传工作,作为开展教育的主要渠道的广大学校,应当认识到教师和学生在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地位中处于弱势地位,对此情况有关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专题讲座应在中小学每学期开展五次以上,用以传达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知识或宣传相关案件的精神;另一方面在高校开设专门的学校体育法学的必修课程,专题讲座等,加大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帮助更多的学生懂得自身的体育权利和义务,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在当今大数据互联网信息时代,利用校内广播,学校官方微信、学校官方微博公众号、播放相关学校体育法律法规视频、悬挂相关标语、制定法制日,结合体育活动开展多种多样的形式,提高学生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知识的认知程度,执法、懂法、守法应当贯彻在每一个学校体育工作相关人员的心中。

5.4、完善学校体育监督体制

科学的监督体制是学校体育法律规较好执行的保障,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监督管理体制,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做到持证上岗,责任到人。监督者范围过小,应将学生和教师等直接监督者纳入监督主体系统中,扩大直接监督的来源,获得更加显著的监督效果,促进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共同监督体系的建立。此外要保持监督渠道畅通,为监督主体提供多种监督渠道,同时国家体育总局、地方体育相关部门、学校要加大实施效果的追踪力度和频度,及时收集执行的真实数据,完善信息反馈渠道,确保反馈结果及时更正和修改不合时宜的学校体育条款,保证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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