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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9-12-21孙婷婷闫晓娜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7期
关键词:体制领域监管

文/孙婷婷 闫晓娜,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近五年来,许多互联网企业迅速着手进军金融领域,他们企图颠覆传统金融,打破传统秩序,创造出新的符合互联网发展的新模式。作为这一新的金融模式,将是我国金融监管需面对的新问题。互联网金融作为这一新的金融模式,如何正确对待互联网金融,鼓励并引导其健康成长展,将是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首要思索和解决的问题。

1 存在的问题

1.1 监管制度无法完全包含网络金融业务

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来说,每个部门体系都各司其职,顺利运行才是最主要的。我国金融监管的部门主要分为以下几个:中国银行、中央监督委员会、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管理委员会。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格局不断优化升级,一些传统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对当前金融的发展会有一定的不利影响,最终造成的结果是:监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较大、监管效率低下,监管职能不清,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损失。因此,就这种情况来说,我国的监管部门需要不断调整优化组合。

1.2 监管对象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强

对于监管主体不确定、执法不到位这种问题,最重要的就是为监管机关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条文,不管监管人员在执行任务中遇到什么突发性的问题都能够在法律条文种先到相应的解决方法。其次就是要明确监管人员得工作范围,每个人都要各司其职,严格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定姑息,一定要给予相应得处罚。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当前的监督机制不太明确,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还没那么强,在一些领域还不能很好的领悟到法律的精髓,因此在法律执行以及操作方面还有些问题,监督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 优化国内网络金融监管体制的提议

2.1 确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准则

2015年7月18号,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监管会等诸多部门颁布的《关于怎样优化国内网络金融监管体制的提议》,里面包含了20个对于影响互联网金融的进步与监管等业务的具体建议。提议全面客观的讨论了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大众的调查意见,对网络交易、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基金业务、网络保险、互联网信托与基金理财等许多行业的业务进行了具体的标准,而已,提议里指出了应加大对这个新兴领域里发生的某些违规动作敲响了惩罚的警钟。具体明确的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一定要遵循的一些原则:必须服从依法监管、需主动适度的进行监管、分类后的必须监管、所有的相关部门需协助监管、监管的方式和意见必须适时的创新,科学客观的设定各领域的业务界限以及准入限制,切实执行监管义务,确立风险底限,维护合法业务,坚决举报违法违规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监管会等诸多部门颁布的《关于怎样优化国内网络金融监管体制的提议》后,这个领域行业里再没有争执发生,一些人认为这可以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迅速进步,像春生万物,然后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进步,同样也有人觉得加强了监管后,可能会产生一些发展的阻挠与约束,有可能对互联网的发生产生干扰。“春天还是约束,主要还是取决于监管理念与监管接线的设定和变更、理解和执行”。因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在会上表明:我们相信,国内互联网金融现在必须应对的境况是:监督管理与其他直接责任部门协助监管应该是并行的,这意味着进行互联网金融的所有贸易业务的监管的功能,但是还应该帮助适时审查监管机制,来详细明确的展现出金融领域的律己作用,合理认知网络金融的本质与客观的进步模式,来维护金融行业的平稳发展。依照目前的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需要不断的形成一个划分形式与等级的监管体制,把所有不一样的风险特点,还有不一样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满足差异化的监管准则。

2.2 优化投资者教育,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利益

在平常的业务里,互联网金融涉及人员与网络金融组织间的关系不对等。网络金融的发展历程里,产生了几个优点:它的业务是看不到的,产品自身的内容全面且具体、客户的贸易需求用流程的模式被限制、全部的贸易全都在网上实施,销售话术语模式具备极强的说服力等。但涉及在内的客户由于本身思想与经济基础的原因,对网络金融业务不可以整体全面的了解,就像是一个局外人。假如仅仅是教育投资者需进行学习,谨慎投资,那么投资最简单的权益都不可能有保障了,这极有可能致使系统性风险的产生。考虑现代民法意念里的根本正义理念,我们应当把情感的天平往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一方偏向。当确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初期,就必须想尽一切办法降低目前金融监管体制自身的消极影响,把网络金融监管准则的设计整合到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里去,当设计网络金融监管体制时,将确保网络金融投资者的利益处于第一。当最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为生活必须应该购买与使用商品或认可服务’,并未把网络金融投资者考虑在内,因此就不能得到实质性的保障。同时,金融投资者是特殊的顾客,他们不需要且不能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实施同样的权益标准。因此,想要确保金融投资者的合格权益,特别是网络金融投资者,必须特殊执行这个金融消费者合格权益法。

2.3 其他提议

1)同时确保审查的特殊性和兼容性,设计统一的监管体制和标准;2)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制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进行动态模式监管;3)重点设计互联网金融领域进入与淘汰规则;4)利用领域自律管控模式;5)改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构建;6)改进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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