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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风险及其防范

2019-12-20

新营销 2019年10期
关键词:收汇交单装运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 厦门 361100)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本质

信用证(L/C)结算方式通常被认为是比较安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为开证行一旦开出L/C,即是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做出了一份有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只要受益人交单符合“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开证行需履行付款义务。L/C方式的安全之处就在于将进口商的付款责任转移到开证行,即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

(一)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出的一些要求,但是受益人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做到的条款,或者是一些陷阱或免责条款。软条款会对出口商安全收汇造成很大的风险。目前发现的软条款种类非常多。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四种。

一是开证行付款承诺不是有效的或是存在缺陷。比如,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有生效条件的信用证,如“货物由进口主管部门审批进口后才生效”“货物在目的港检验后才能付款”“直到我们通过修改信用证,通知有关价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单据的要求后,本信用证方能生效”等。

二是装运期和交单期太紧。有些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非常紧,导致出口商无法按时装运,或只能取得与之规定不符的提单。还有一些国外来证对于交单期规定非常紧,如“装运期后7天内交单”,看似合理,往往因为各种意外,甚至进口商指定货代迟迟不出单等原因造成延迟交单。

三是要求提交出口商无法获取的单据。常见的有“要求出口商提交的检验证书上须有进口商或其代理的签署”“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并要求提供相应船公司证明”。

四是明显的陷阱条款。如“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开证申请人”,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FOB下要求提单须注明运费预付”“明知装运港与目的港无直达班轮,却规定不得转运”等。

(二)信用证结算的其他风险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除了常见的软条款风险,还有一些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1.开证行自身资信状况带来的风险

我国某外贸公司一直对日出口,在某笔信用证结算交易中被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发现单据修改处只盖校对章,未经办人签字。我方依据《UCP600》未明确要求一定要签字为由,据理力争。然而开证行仍然拒付。在贸易实践中,部分国外银行并不一定守信,特别是开证申请人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下,通常这样的开证行会“鸡蛋里挑骨头”,故意挑不符点,以此拒付。

2.审核信用证不细致带来的风险

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一份即期信用证付款出口合同。不久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中汇票付款期限为 At 30 days sight,我方立即去电要求进口商B公司改证。B公司不久通过开证行发来修改通知书。“本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由开证行办理贴现,其他条款不变”。A公司于是发货交单议付,不久A公司发行结汇的账款被扣掉了几千美金的贴现手续费及利息。本案中,出口商未仔细审核信用证修改条款,以为有开证行即期贴现的承诺,就相当于假远期信用证。其实不然,假远期信用证还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贴现手续及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3.信用证修改带来的收汇安全隐患

在信用证风险防范中,很多企业注意防范软条款风险,却忽视了信用证修改带来的风险隐患。2010年厦门A贸易公司同荷兰B公司签订了出口皮革100000SF的合同。不久国外来证“2010年5月装运,禁止分批,目的港鹿特丹”。A公司积极备货期间,又收到了B公司信用证修改通知,“改为50000SF运至鹿特丹、50000SF运至阿姆斯特丹,其余条款不变”。A公司于是分别于不同时期将50000SF装船,并取得两套目的地不同的提单,并交单。不久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称A公司违反装运条款,并详细指出原证中并未要求分两批交单,并明确禁止分批装运。A公司被迫改为跟单托收,并降价处理,承担巨大损失。在本案例中,信用证禁止分批,而改证通知书中却又要求发往不同目的地,明显矛盾。而我方业务员凭自己理解,认为可以分装至不同目的地。因此,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不仅要仔细审核原证,还应该特别注意修改后是否与原证自相矛盾。

4.开证行错误导致的收汇风险

在贸易实践中,常常会发现开证行来证中会有拼写错误。这些错误也可能造成潜在的收汇风险。例如,某国外来证有一个明显错误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wooden table,drawer cabenets。审单后,出口方向进口商提出该问题,进口商回电单词拼写错误无大碍,由于装运期将近,我方未坚持要求改证。出口业务员制单时,很自然的将drawer cabenets 改成了drawer cabinets。然而,交单不久即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

三、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结算风险,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单证相符”的付款原则。该原则即是对开证行的约束,同时也是对受益人的约束。一些开证行为了免责,故意或无意地对信用证支付设置高门槛,特别是在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时,更是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进行严苛的审查。有人会说我只要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制单,开证行就没有理由拒付。然而,在实践中,开证行往往能够找出不符点(find discrepancy),或者是刻意制造不符点(make discrepancy),笔者一位在某外资银行国际结算部的朋友明确表示:“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立的,其中一些条款往往有多种解释,当开证行面临自身利益受到损失的威胁时,往往能够挑出单据中的细微不符点”。故要防范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建议做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选择可靠的贸易伙伴

可靠的贸易伙伴是我们顺利收汇的前提。选择贸易伙伴要审查其资信状况,特别是金额庞大的合同,更应该严格审核,必要时可派员至进口商处实地考察。同时,要特别注意严格甄别来自诈骗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以及有严格外汇管制或政局不稳定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

(二)选择可靠的开证行

信用证虽是银行信用,然而并不是世界上所有的银行都实力强大,经营规范。有些国家的银行经常拖延支付,有些国家的银行一味地照顾开证申请人利益,甚至私自放单给进口商。因此,选择可靠守信的开证行是非常必要的。当对开证行不够信任或合同金额庞大时,最好有出口商本地银行作为保兑行。

(三)仔细审证

出口商在收到来证后,必须仔细审证,发现与合同不符,或者设有软条款时,应坚决要求改证或者取消交易。必要时,应邀请我方银行协助审查。

(四)事后弥补

如果交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包括:及时联系改证后交单;如果时间紧迫情况下,可先凭保议付,同时电请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授权开证行付款;在开证行坚持拒付情况下,积极改为跟证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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