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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视角的高校管理模式分析

2019-12-20曾翰超

时代经贸 2019年4期
关键词:问责制义务大学

曾翰超

从我国的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可以看出,推进政校分开,管理分离的管办事教育是对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和建立高效良好的治理体系,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党的大召开以来,国家重点扶持高等教育,然而,在探索和实践政府与学校分离、管理与管理分离、实施高校自治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探索多种治理模式,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一、当今政府执政下的高校管理现状与问题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是否明确,关系到政府的职能、受教育权的划分、大学的管理、学校质量的提高等。但由于各国家政府及高校管理模式存在差异性,因此,很难对高校进行明确的管理。但是,要解决由于缺乏明确性而造成的问题就更加困难了。如果国家要发展高等教育,高校必须充分配合,首先应当确定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正确关系。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看,高校与政府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权力关系、管理关系以及利益关系。

随着国家发展,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出台,例如,“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使我国高校管理模式以及发展模式更加规范和合理。在管理上,国家政府和大学之间的内部行政关系,地方大学受国家政府的管理和分配;然而,在处理办学有关自主权范围内的规范事宜时,大学作为合法独立的存在,地方大学又不受国家政府的管理和分配。因此,国家政府和大学管理上存在着变动性的关系,而在后期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利益与市场相结合的教育法律关系。现代大学教育和管理制度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因此,权力如何下放和问责制是目前大学教育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核心问题,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总之,由于政治学校不分裂和管理事务,中国政府一直是大学管理的领导者。政府强调了党组织在政治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经济上控制着大学的金融和学校生产,并且在法律上限于文本的含义。在依法和行政上学的基础上,大学的行政执行,业务的宏观管理和大学生意的干预并存。

二、高校管理模式的可能选择

政府和大学之间,政府应采取何种管理措施来管理高校,使得学校和政府分离、管理制度分离等各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因此,通过对于政府与高校管理制度关系的研究和调查,可通过新的公共管理理论的角度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进一步促进学校和政府分离、管理制度分离等各方面问题的解决,推动高校合理管理模式的进行。

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基本管理模式:

从公共事业管理的实践在公用事业管理中,应具体分析如何选择模式。但是,新的公共管理理论的出台和执行,使得在管理模式中引入了竞争机制,采取市场化、分权化、民营化等多种管理方式,各种竞争机制在发展过程中都充分发挥了其作用。从综合因素来看,各种管理和相关的机制都有其优势和必然,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有关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作为从事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有职责和义务承担是按职责、任务、服务对象、资源配置方式等相关义务。高等教育的公共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福利,一部分是由市场分配的。因此,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相关观点和公共服务管理的基本模式,政府也可以全面选择一些合理的高校管理模式,例如,例如在政府服务的模式下,传统公立高等教育,可由政府负责,由政府或高校生产,其成本支付方式可考虑由政负责;当处于政府出售的模式,以私人企业提供培训为例,其承办单位是私人企业,由政府或高校生产成本和支付,则由私人企业承担;当处于政府购买模式时,以国家培训项目为例,可由政府安排,高校生产,其成本由政府承担;当处于政府间协议模式下,以部门联合办学为例相关部门可负责安排另一部门负责生产,为前者的部门负责承担成本;或在建立中介模式下,以国家拨款委员会为例,可由政府中介主持安排,由高校生产,由政府负责承担成本;或者在契约管理模式下,以签订合同为例,由政府安排,高校生产,政府承担成本;或者在特许经营的模式下,以原有独立的学院为例,政府安排私营企业和学校负责生产成本,消费者担当;或在补助模式下,以民办高校学生补助为例,政府和消费者安排,民办高校生产,消费者负责支付成本等多种运行模式。

三、基于契约的高校管理模式分析

从世界范围上看,国家和政府,高校之间都建立了伙伴式的关系,也就是说政府和高校之间的合同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之下,政府和高校都能支持一方互相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来平衡两者关系,高校作为高等质量的输出方,有能力和义务为社会和国家输出人才,而政府也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对高校进行管理,两者关系类似于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应者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国家政府不直接参与行政指导或相关的行为来管理高校,与高校签订相关合约来约束和管理高校,高校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来负责遵从和落实有关协议的内容,使得高校能够有序承办,为社会和国家输出综合性高水平人才,以确保国家安稳,社会和谐。

(一)契约的签订和生效

在政府和高校之间签订了相关的合约时政府和高校之间就已经成立了一种新型的契约和责任关系,这种关系使得政府能够从宏观角度引导高校并支持高校有效运行和开办,除了政府和高校签订的相关合同是行政合同之外,在民事合同上,政府和高校之间签订的协议,即有相关的确定行政官员的性质,又具有契约约定性。一般情况下,政府和大学都会按照签订的协议进行一定的规范管理和制度实施,例如大学会制定有关自身发展的发展计划,其中包括明确的发展目标相关的活动计划,以及项目建设等相关内容,而对于政府而言,政府也有相关的章程和发展的计划,政府可以制定高效的发展计划,其目的是使得高校和政府达到双方共赢,双方在职责、义务和权利上保持一致,最后寄双方在签订协议后能够保证财政和物力的均衡高效应该在合同允许的范围之内开办自己的学校进行相关的考核和绩效质量的高效发展的要求,也是政府指导的依据。

(二)问责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问责制度是政府和高校之间签订协约之后的延伸,如果没有问责制,签订的协约也将成为空谈。因此,在高校中实施问责制是对其相关合同的报告、解释、证明和回答,使得高校教育有序地进行国家政府对于高校发展的考核和监督。同时,问责制度也是高校在履行职责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率的有效证明。在问责制度中,具体的表现为问责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主体、对象、以及问责的相关内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权力职责和义务体现在政府和高校签订的协约中,双方都有权利、职责和义务,例如高校有责任和义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综合性高水平的人才国家政府则有责任和义务,保证高效运行,保证国家的安全和强健。同时,在权力职责和义务中,政府和学校也应当明确,自身应当承载的比重。问责的主体和对象指的是由谁负责,有谁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和有序进行,在现实生活中,政府是问责制的主体,而大学则是问责制的对象,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合同的签订内容来做具体的评估和考量。

小结:

综上所述,文章中从当今的政府执政的情况下,高效管理的现状及相关问题,并提出在新公共管理视角下,为了促进正向分开、管办分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政府服务和管理的方式进行契约制的模式对高校进行管理,契约制的合同签订是有效推动学校发展和政府管理的合理方法。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角度来看,我国的高校作为标准的公共产品而言,可选取相关的契约管理条例,建立相关的中介,媒体以及董事会制度,政府补助,凭单制,购买模式来促进高效管理模式的进一步深化,即政府和大学之间建立的友好的伙伴关系签订了相关的合约事宜,合作伙伴关系为基础,合作伙伴关系为条件,来签订相关的协议,以确保绩效分配座位问责内容的处理方式提升高校的办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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