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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搬迁费评估的几点认识

2019-12-19郎桢红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5期
关键词:拆迁人重置权属

郎桢红

(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 台州 317212)

一、设备搬迁费补偿的法律依据

现行设备搬迁费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为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第十七条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二是浙江省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4年 5月28日通过实施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条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需要补偿,浙江省条例更是明确需一次性支付搬迁费,同时也规定了搬迁费的内容,上述两个条例为我们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设备搬迁费补偿评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务操作支持。

二、设备搬迁费补偿的现状

据笔者了解,现状的设备搬迁费补偿大致分三类:(一)沿用设备搬迁补助费的形式,由拆迁双方进行谈判,签订补助费协议,补助费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透明度和公正性存疑;(二)以拆迁设备的重量等物理状态为基础,制定固化的补偿标准直接套用,无视设备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很难为被拆迁人接受,进而影响拆迁工作的完成;(三)将设备搬迁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对拆迁对象的设备搬迁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近年来,随着拆迁行为参与者司法意识的增强,设备搬迁费委托评估的地方越来越多,参与设备搬迁费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也越来越多。

三、需评估搬迁费的设备界定

笔者认为列入设备搬迁费评估范围的应为经营性设备,包括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和为生产经营配套必需的其他设备,如污水处理设备等。因为非生产设备往往具有数量多、价值低、拆卸搬运方便、安装调试量小、范围难以厘清等特点,列入评估范围会极大地增加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评估机构的工作量,效费比低,在实务中我们会建议拆迁人将非生产设备连同存货物资按一定标准直接补偿,比如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10-20元补偿。

经营性设备笔者认为应根据被拆迁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厘清,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相关的设备才能列入生产经营设备范围,因为相同的设备在不同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的贡献是不一样的,相同的设备在不同的工作场景下对生产经营的作用也不相同。如厨房设备对一般企业而言对生产经营贡献不大,应界定为非生产经营设备,而对餐饮服务企业而言应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又如空调,在通常应用场景下为非生产经营设备,为确保设备运行精度而安装的空调应为生产辅助设备列入评估范围。

四、搬迁设备权属的问题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关注权属问题。企业拆迁是一项特殊的经济行为,其目的是拆迁范围内的地上物(包括设备)全部搬离清空。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同一拆迁区域内设备的权属也可能不尽相同,但不管权属归谁,只要是拆迁区域内的都必须搬离清空、需要设备搬迁费。笔者认为在设备搬迁费评估时应淡化权属问题,强化区域意识,即按拆迁红线范围确定应补偿的设备,而不纠缠于设备的权属问题。

但当拆迁企业的设备出现在拆迁区域外时,是否列入评估范围需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拆迁双方意见,笔者在评估清查某印染厂时发现蒸汽锅炉在拆迁红线外,不属于拆迁范围,按理不应列入评估范围,但锅炉作为生产辅助设备在主厂房拆迁后功能丧失,主厂房的生产设备在搬迁后由于锅炉的缺失也不具备生产条件,为此笔者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将其列入评估范围,予以搬迁费补偿。

五、设备搬迁费的内涵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设备搬迁费的构成内容规定得非常明确,即搬迁费包括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但条例未明确每项费用的具体内涵,笔者就自己的认知分述如下:

(一)拆卸费是指设备在确保功能的前提下拆离原安装地,搬移至搬运出发地,达到可搬运状态的费用,此费用可能包括必需的包装费、加固费以及为保证设备功能必须采取的措施费等其他费用。

(二)搬运费是指设备从搬运出发地搬运至待安装区域需发生的费用。此费用通常包括两次装卸费,在估算该项费用时需充分考虑装卸运输工具的匹配性和运距估算的合理性,在实务中可参照台班定额或进行市场询价。

(三)安装费是指设备从待安装区域搬运至安装地完成安装,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费用。

(四)调试费是指设备安装完成后,需对设备进行调校、试用乃至试生产,使设备达到预定功能发生的费用。

安装费和调试费通常合拼估算,统称安装调试费,通常安装调试费在设备搬迁费中占比较高,在估算该项费用时必须充分考虑设备的特殊性,如设备基础、安装配件损失、安装资质、安装调试环境、安装调试人员来源等。

(五)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对于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如热处理线,无法搬迁更无法恢复使用,条例规定按重置费补偿;同理,对部分设备搬迁费用高于设备价值的搬迁设备,也应采用重置费补偿,如使用年限较长的工业锅炉,设备搬迁费会远高于设备价值,此时不采用重置费评估显然有失偏颇。

六、设备搬迁费评估方法的选择

设备搬迁费用的大小主要受搬迁期限、搬迁距离、设备类别和性质及设备搬迁方式的影响,一般不具备可比案例,无法使用市场法;设备搬迁费是费用项,无法成为独立的获利主体,收益法无法使用;但设备搬迁中需要的各项成本是可预计和估算的,估算出来的结果符合搬迁行为实际,更容易为拆迁各方接受,成本法为设备搬迁费评估方法的第一选择。

七、设备搬迁费评估特殊考虑

设备搬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经济行为,相对于其他评估项目有一定的特殊性,评估机构在执业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搬迁损失的补偿

由于设备在搬迁过程中需要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搬迁过程会出现物理性损耗,该种损耗集中表现为精度下降或效率降低,是一种功能性贬值,按理应予以补偿,但该补偿又与条例不符,如何处理客观事实和条例规定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对自动化程度高、加工精度要求高的搬迁设备理应考虑搬迁损失费的补偿;对于一般设备,该种功能性贬值不会太大,通常不予考虑。

(二)搬迁设备的成新率

在使用成本法评估时,成新率是不可回避的,在使用成本法评估设备搬迁费时可以不用考虑。设备搬迁费对被搬迁人而言就是一项重复费用,在设备投产前已经发生,在继续使用下会随同设备营运产生效益,随设备寿命结束而终止,该项费用的重复支付不会导致设备效益增加,也不会导致设备寿命延长,理应全额由拆迁人承担,无须特别考虑成新率问题;但对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重置费评估时,应视同拆迁人购买被拆迁人的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作成新率的扣减。

(三)搬迁设备的可收回残值

在设备搬迁过程中,通常视同设备整体搬迁,不存在可收回残值。但实际搬迁过程中可能出现构成设备的配件、构件无法继续使用,评估人员估算搬迁费时使用新配件、构件替代,此时应考虑可收回残值,作补偿费的减项处理;另外在对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搬迁费歧高的生产设备采用重置费评估时,应视同拆迁人购买被拆迁人的设备,可收回残值也应作补偿费的减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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