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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高校学生隐私保护问题的思考

2019-12-18

山西青年 2019年18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教育

莫 可

(北京林业大学,北京 100083)

一、背景

自2014年以来,“大数据”已连续六年被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促进和深化大数据的发展与应用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探索大数据对变革教育方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支撑作用。当前,诸多高校已率先引入大数据技术,并应用于学生管理、校务管理及发展决策支撑等方面,而更多高校正在跃跃欲试。大数据技术以颠覆传统模式的“快、准、新”之特点深得人们青睐,但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失控和隐私泄露的事件也层出不穷。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已成为研究热点。在高校拥抱大数据技术的同时,学生的隐私保护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二、隐私与便利的悖论

自人类穿衣遮羞之时起,隐私就成为了人格的基本内容之一。1890年,美国名人沃伦由于常常被媒体刺探、报道自己在私宅中的活动,联合自己的法律搭档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著名的《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主张自己有独处不被打扰的权利[1]。张新宝教授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提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2]。王利民教授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或不便被他人知道的信息,不愿或不便被他人干涉的私事,以及不愿或不便被他人侵入的领域[3]。

一般认为,隐私有三个基本内涵:(1)隐私源自个人主体,属于个人信息,需由个人主体掌控;(2)隐私与个人利益有关,与公共或群体利益无关;(3)隐私应不被非法打扰,换言之,当个人隐私内容涉嫌侵害公共利益时,理应被合法检视。但实际上,隐私内容或隐私行为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往往难以界定,导致了目前法律及其实践中的困难,一些侵害隐私的行为往往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旗号下被默许。在我国,民法尚未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关于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分散于诸多法律条文和部门规定之中,而实践中隐私权的诉讼多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等其他权利的方式来解决。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们的衣食住行信息化成了一条条数据存进了数据库里。在利用数据方面的最经典营销案例莫过于“啤酒和尿布”的故事——超市通过统计不起眼的购物数据时发现,新生儿的父亲在购买尿布的同时往往也会给自己购买啤酒,超市据此把啤酒和尿布货架的位置放在了一起,使得这两样商品的销量得到了不小的提升。事实上,消费者的普通购物信息明显属于不危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在没有取得顾客授权的情况下,商家不应该擅自使用顾客的隐私信息,尽管利用这些隐私信息可以升华顾客的购物体验。

如今,网购已经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通过分析顾客浏览商品的种类、页面停留时间、已购商品金额等,可以得知消费者的购物偏好、经济能力、家庭成员的组成。在使用物流的同时我们又进一步暴露了住址、电话号码。网购后接到各类骚扰电话的情况屡见不鲜,网购页面的推荐列表说明电商后台不断地在分析我们的购物兴趣。而这一切都是我们“授权同意”的——专业律师研究制定的关于隐私信息的免责申明已经在我们注册电商平台服务账户时被默认勾选同意了。不勾选,则无法得到账号,无法享受网购服务。正规的电商平台都如此对待掌握的个人隐私,遑论大数据应用才刚刚起步的高校。

三、高校学生隐私保护的内容、危机与意义

(一)隐私保护的内容

随着校园信息化建设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使用信息技术及时掌控校园动态,以变革和提升学生管理、校务管理和学校发展决策的效果。大数据时代下,校园环境内的一切可被记录的数据都被视为“等待挖掘的信息金矿”,都被鼓励进行“数据的收集、沉淀”以便将来在某时某刻进行相关价值的统计或挖掘。这些可供收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生入学的报考信息、家庭信息、体检信息,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金融信息(学费银行卡)、图书借阅数据、餐饮与消费数据、运动数据、上网数据、校内社交平台的各项信息,毕业生的就业信息,等等。在一些程序和设备的支持下,还能发掘更多信息,例如通过校园无线路由器的设备连接日志,标记手机用户出现过的楼宇甚至房间。同时,一些大学自建或在第三方建立的慕课课程,其学生学习行为、学习成绩和注册的个人信息,也属于学生隐私保护的范畴。

(二)隐私保护的危机

当上述信息被规范地整理、加工和利用时,毫无疑问将对校园管理、教学改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当前隐私保护各项法律、机制和意识严重缺位的情况下,学生隐私信息在不规范的存储保护、传输、使用过程中,将面临巨大的信息泄露风险。

对信息泄露风险而言,一般可分为被动侵害式泄露和主动分享式泄露两个类型。前者往往是由于对隐私信息的保护不足而造成,例如将隐私数据存储在公共不设密码的电脑或文件中,使得他人可以轻易获得,又或者存储隐私数据的服务器安全性不高,使得黑客轻松入侵。后者多见于隐私主体的主动分享,例如一些学生在校内平台(如校园BBS)发布个人照片、日程、行迹、心情等信息,又或者学院、部门在进行(奖学金、补助等)公示时将包含个人隐私信息的文件公开至互联网,以致网络爬虫自动抓取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泄露,当一个人的隐私被曝光,生活被他人恶意或好奇的还原、透视,其身心都将遭受巨大的、无法弥补的伤害。

(三)隐私保护的意义

隐私是一项公认的基本人格权力,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高校学生而言,隐私保护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1)隐私保护是安全的必要条件,作为刚成年或尚未成年的大学生,在身心方面都需要得到更完善的隐私保护。(2)隐私保护是个人自治能力的体现,而自我管理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目标之一。(3)隐私保护是促进教育内化的良好机会。教育的引导、激励、批评都必须作用于教育对象,只有教育对象积极参加配合,并将教育者所传授的优秀品质和道德进行认知、接受和内化,教育的目的才会实现。维护学生尊严、保护隐私,理解和尊重他们,才不会失去教育对象,教育者的职责和作用才能得以发挥[4]。

四、国外隐私权立法的情况

1974年,美国国会制定了《隐私法》,专门用以规范公共机构所持有的个人信息。1980年通过《隐私保护法》,对执法部门从报社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总揽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虽然没有一部统领各领域的法典,但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不仅数量多,主体与内容的规定也极其细致,在实践中对于个人隐私问题的保护具备较好的实用性[5]。

德国的信息保护法律也较为完善,他们认为“公民在原则上有权自主决定个人信息的透露和使用”。1970年德国黑森州颁布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是该国最早关于隐私保护的法律。1977年生效的《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明确了对隐私滥用行为的处罚标准[6]。

法国在隐私滥用方面的处罚力度非常严苛。2006年,法国成立全国信息管理委员会,对使用私人信息的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进行严密的监管。如果利用行业之便掌握了他人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隐私信息泄露出去,按照法国刑法将判处一年监禁和1.5万欧元罚款[6]。

五、隐私保护问题的展望

随着信息时代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与发展便利之间的悖论还将不断延续,其矛盾将日益突出。在等待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行为世效”的高校应当在隐私保护尤其是学生隐私保护问题方面有所积极作为。

(一)研究建立隐私保护规章体系,加强隐私保护意识的教育

高校应当研究建立各项符合自身情况的隐私保护规章制度,将隐私保护上升到网络信息安全的高度,做好制度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完善隐私保护措施,建立权责分明的信息管理制度。本着“非必要,不提供”的原则,在基础数据的使用方面,能使用统计数据的尽量不使用原始数据。此外,对在校学生尤其是入学新生开展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减少在网络公共空间里发表不必要的个人隐私信息。

(二)尊重隐私主体的知情权,研究隐私与发展需要的边界问题

每个人对于隐私问题的敏感度都不尽相同,高校应当通过合理手段探寻隐私数据与发展支撑数据之间的“舒适区”。第一步应当定义对于学校发展而言必要的数据范围,第二步开展必要的问卷调查或其他形式的调查,研究确定不同隐私信息的敏感程度。第三步,通过合理的声明与授权模式(表明数据的风险和收益),征得隐私主体的同意。

(三)采纳“信息生态系统”观点[7],规定信息存留与销毁时间

在隐私保护规章体系和隐私敏感程度研究结果的基础之上,可以从技术上考虑采纳“信息生态系统”观点,即规定好不同的隐私信息的利用手段、途径,以及它在信息系统环境下可存留的时间,直至信息最终销毁抹去的时间,以此保证相关的隐私信息既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合法的使用,又能消除隐私信息超期留存被非法入侵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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