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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丁”的身份看商代的親屬稱謂“兄”

2019-12-16騰興建

甲骨文与殷商史 2019年0期
关键词:小丁

騰興建

(南開大學歷史學院)

在已發現的殷墟甲骨刻辭中,祭祀卜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這類卜辭對於復原商代的祭祀制度、考證商代世系、研究商代的家庭形態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因而一直以來都是甲骨學研究的重點。而祭祀卜辭中的親屬稱謂問題在學術界討論得尤其熱烈,例如學界對商代日名制的研究、①關於商代日名制的研究,學界有生日説、死日説、次序説、卜選説、嫡庶説、十干氏族説等多種説法,詳見張富祥:《日名制·昭穆制·姓氏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對商代親稱中區别字的研究②例如,黄銘崇:《甲骨文、金文所見以十日命名者的繼統“區别字”》,《中研院史語所集刊》第76本第4分,2005年,頁625—709;黄國輝:《商代親稱區别字若干問題研究》,《考古學報》2012年第3期。等等。祭祀卜辭中所見到的親稱主要有祖、妣、父、母、兄、子六個,這六個親稱中,兄比較特殊,③兄這個親稱具有在同輩男性親屬中區分長幼的功能,而祖、妣、父、母這四個親稱的主要功能是用來區分性别和輩分,子的功能則僅限於區分輩分,因爲殷墟卜辭中稱“子某”者並非都是男性,例如《合集》14034針對子目的生育問題進行占卜,這裏的子目顯然是女性。因此,商王對去世的女兒或侄女很可能也以“子+日名”的稱呼相稱,殷墟卜辭中有子丁、子庚、子癸等稱呼,不排除其中有的是女性。由此可見,殷墟卜辭中的親稱“子”並不能區分性别。按照後世的理解,兄即是同一宗族内、同一行輩男子中之先出生者,《説文·兄部》“兄,長也”,《爾雅·釋親》“男子先生爲兄,後生爲弟”。可見,兄與弟是一組具有交互相對性的漢語親屬稱謂,④趙林:《殷契釋親——論商代的親屬稱謂及親屬組織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頁132。即“稱我兄者,我稱其弟,稱我弟者,我稱其兄”,兄之概念因有弟方能存在,而弟之概念亦因有兄方能存在。殷代盛行日名制,殷人在祭祀時往往以“親稱+日名”的稱謂方式來稱呼受祭者,如卜辭中常見的“祖乙”、“父丁”、“妣庚”、“母辛”、“兄庚”等,可是唯獨不見“弟+日名”這樣的稱謂(家譜刻辭中雖有弟這一親稱,但並不作爲祭祀稱謂),這説明與兄相對而言的弟,很可能没有被殷人用於祭祀稱謂中。

事實上,如果殷墟祭祀卜辭中的兄果真與後世一樣,表示兄長之義,那麽就會導致這樣一種難以解釋的現象:祭祀者既對已去世的所有長輩(祖、妣、父、母)進行祭祀,也對所有早逝的子輩(子)進行祭祀,可是唯獨對於祭祀者同輩的親屬,只祭祀已逝之長兄,而不祭祀早逝之幼弟。李學勤先生早就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他指出:“殷代的‘兄’、‘弟’並不是長幼的分别,因爲整個殷代不能没有一個殷王的幼弟死在殷王的前面,而子可以受祭,幼弟也必可受祭。我們認爲‘兄’是指同世‘弟兄’的先死者,而‘弟’是其對立詞。”①李學勤:《論殷代親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李先生此説頗有啓發意義,在邏輯上也完全可以講得通,但美中不足的是,此説仍然缺乏實例作爲依據。筆者認爲祖甲卜辭裏的“小丁”即武丁卜辭裏的“兄丁”,他本爲武丁之弟,但因先於武丁而去世反被武丁稱作“兄丁”,從而爲李先生的説法提供了一個顯例。下文將結合卜辭中“小丁”的身份對這一説法加以論證,或有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一、武丁卜辭中的“兄丁”問題

武丁在祖庚、祖甲時期的卜辭裏被稱作“父丁”,學界嚮無異議。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商代“父”是一個類型性的親屬稱謂,它所指稱的親屬並不具有唯一性,時王不僅對自己的生父稱父,對生父的兄弟也以父相稱。例如,商王陽甲、盤庚、小辛、小乙曾以兄終弟及的方式先後繼承王位,小乙去世後傳位於其子武丁,但在武丁時期的卜辭裏,武丁不僅對生父小乙稱“父乙”,對於陽甲、盤庚、小辛也分别稱作父甲、父庚、父辛(見《合集》2131)。既然在商王室中商王對所有父輩親屬都稱爲父,那麽至少從理論上講,商王祖甲應該對其父輩親屬中所有日名爲丁者都稱作“父丁”。而從甲骨卜辭的記載看,祖甲的父輩親屬中以丁爲日名者不止武丁一位,例如在武丁時期的卜辭中就有一位“兄丁”:

日本學者島邦男曾認爲祖甲卜辭中的父丁既可以指武丁,又可以指武丁之兄丁,②[日]島邦男著,濮茅左、顧偉良譯:《殷墟卜辭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頁61。島氏此説顯然依據於卜辭稱名之慣例,但這種慣例只是理論層面上的,因爲祖甲卜辭裏的父丁如果可以兼指兩人,那麽這兩人將會因稱呼一致而無法相互區分。事實上,殷人所祭祖先的數量雖然十分衆多,但由於殷人往往在親稱前冠以大、中、小、外、南等區别字,故而這些祖先在稱呼上應該是判然有别的。换言之,殷人既然常於祖先的稱謂上冠以區别字,説明他們已經注重從稱謂上對不同祖先加以區分。而祖甲時期的卜辭中既然已經有“父丁”和“二父丁”之分,恰好説明祖甲已經對兩位日名爲丁的父輩進行了區分,因而“父丁”不可能兼指武丁和武丁之兄丁。也即“父丁”和“二父丁”之中,一個是武丁,一個是武丁之兄丁。至於祖甲卜辭中的“父丁”到底是武丁還是武丁之兄丁,學界嚮來都認爲是武丁,可以信據,有卜辭爲證:

(3)……自祖乙、祖辛、毓祖乙、父丁,亡尤。(《合集》22943,出二)

以上卜辭都是出二類卜辭,屬於祖甲時期的占卜記録。辭(3)之“祖乙”即中丁之子祖乙,“祖辛”即祖乙之子祖辛,“毓祖乙”學界已論定爲武丁之父小乙。③見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版,頁3547。又見曹定雲:《殷墟卜辭“毓”字補論——兼論武乙卜辭中的“毓父丁”》,收入宋鎮豪主編:《甲骨文與殷商史》新四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頁22。可見辭(3)提到的幾位人物都是按照即位順序排列的商王,那麽與祖乙、祖辛、毓祖乙並稱的“父丁”就只能是商王武丁,而非未曾即位爲王的武丁之兄丁。同樣,辭(4)之“小乙”即武丁之父小乙,“兄己”即周祭祀典中的祖己,“兄庚”即商王祖庚,辭(4)作爲一版周祭卜辭,其中處於“小乙”之後,“兄己”、“兄庚”之前的“父丁”毫無疑問就是商王武丁。

雖然我們尚不能爲所有祖甲卜辭中的“父丁”都是武丁找到直接證據,但至今爲止,關於祖甲卜辭中的“父丁”,能够確定身份者,毫無例外一律都是指武丁,再考慮到祖甲時期已有“父丁”和“二父丁”之區分,有足够理由相信所有祖甲卜辭中的“父丁”都是指武丁。那麽與“父丁”相對而言的“二父丁”就不應該也是武丁,它應該是祖甲對武丁之兄丁的稱呼。

二、卜辭“小丁”身份考

在祖庚、祖甲以後的卜辭中屢見“小丁”一稱,例如:

(2)丙午卜,旅貞:翌丁未其又于祖丁。丙午[卜,旅]貞:翌[丁未]其並又[于]小丁。在……(《合集》23029,出二)

對於卜辭中的這個小丁,王國維認爲:“此疑即沃丁或武丁,對大丁或祖丁言,則沃丁與武丁自當稱小丁,猶大甲之後有小甲,祖乙之後有小乙,祖辛之後有小辛矣。”①王國維:《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觀堂集林》(外二種),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頁222。郭沫若曾據上引辭(1)對小丁的身份作出考證:“此乃祖甲時所卜也,父丁乃武丁,兄庚乃祖庚,妣庚乃小乙之配。故知此小丁在武丁以前。武丁以前殷王之名丁者爲大丁、沃丁、中丁、祖丁,沃丁乃旁系,餘三丁蓋以大中小爲次,則小丁捨祖丁莫屬矣。”②郭沫若:《卜辭通纂》,北京:科學出版社1983年版,頁307。陳夢家贊成郭説,並指出:“小丁既非大丁,又非父丁(武丁),則當是小乙之父祖丁”。③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頁425。姚孝遂、肖丁亦認爲上引辭(1)中的“父丁”爲武丁,“然則‘小丁’當是小乙之父祖丁”。①姚孝遂、肖丁:《小屯南地甲骨考釋》,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頁51。

以上諸説中,以“小丁”爲祖丁的説法甚爲流行,誠爲當今學界的主流觀點,我們現在來分析一下這種觀點的邏輯所在。上引郭沫若、姚孝遂、肖丁的説法都是以辭(1)爲立論依據的,該辭提到“小丁歲眔父丁”、“妣庚歲眔兄庚”,以上諸家似乎都注意到了“眔”字所連接的兩位祭祀對象的順序問題。在“妣庚歲眔兄庚”中,妣庚的世次在兄庚之前,他們據此認爲在“眔”字所連接的兩位祭祀對象中,“眔”字之前的祭祀對象在世次上要先於“眔”字之後者,故而郭沫若先生在分析“小丁歲眔父丁”時才會得出“故此小丁在武丁以前”的結論;而姚孝遂、肖丁在分析“小丁歲眔父丁”時,也是在確定“父丁”爲武丁的基礎上才得出“小丁”爲小乙之父祖丁的結論的,可見他們同樣也認爲“眔”字之前的祭祀對象在世次上要先於“眔”字之後者。要而言之,郭沫若、姚孝遂、肖丁等先生都是根據辭(1)“小丁歲眔父丁”一語來考察“小丁”之身份的,而他們立論的一個共同前提就是在“眔”字所連接的兩位祭祀對象中,“眔”字之前的祭祀對象在世次上要先於“眔”字之後者,因而他們都認爲“小丁”的世次要早於“父丁”(武丁),在此基礎上,他們又從武丁之前以丁爲日名的先王中來尋找“小丁”的蹤迹。

然而郭沫若、姚孝遂、肖丁等先生的立論前提其實是有問題的,從甲骨卜辭的記載看,“眔”字所連接的兩位祭祀對象的世次順序並不是固定的,例如《合集》22624提到“兄己眔兄庚”,《合集》10515提到“祖丁眔父乙”,這兩例中“眔”字之前的祭祀對象在去世時間上都要早於“眔”字之後者;而《合集》22702提到“父丁歲眔匚丁歲”,《合集》22769提到“父丁歲眔大丁歲”,這兩例中“眔”字之前的祭祀對象在去世時間上顯然又晚於“眔”字之後者。由此可見,“眔”字作爲連詞只表示和、與的含義,它所連接的兩位祭祀對象在順序上是没有規律的,因而郭沫若、姚孝遂、肖丁等先生以“小丁”爲祖丁的説法其實是没有根據的,我們有必要對小丁的身份作出進一步的探討。

以上所引辭(1)至辭(3)都屬於出組二類,是商王祖甲時期的占卜記録。辭(1)“小丁歲眔父丁”,即小丁與父丁一起受到歲祭,小丁與父丁顯然是不同的兩個人。辭(2)中的“並”字在卜辭中作,像二人並立形,屈萬里先生言:“並,與併、竝通,合也,兼也……是謂二者相俱爲並也。”②屈萬里:《殷虚文字甲編考釋》,中研院史語所,1961年,頁48。如此則辭(2)中“又于祖丁”、“並又于小丁”其實是記載了時王在丁未日對祖丁和小丁一同進行祭祀,小丁與祖丁顯然亦爲不同的兩個人。而辭(3)是在丁巳日對大丁和小丁一同進行祭祀,大丁和小丁也非同一人。總之,在以上三辭中,小丁分别與父丁、祖丁、大丁在同一日受到祭祀,他們的日名雖然都爲丁,但顯然小丁不是父丁、祖丁、大丁三者中的一個。在前文中我們已經論定祖甲卜辭中的父丁即武丁,而大丁的身份也是確定的,現在我們再來看一下出組二類卜辭中祖丁的身份。在祖甲之前以丁爲日名的商先公先王有報丁、大丁、沃丁、中丁、祖丁、武丁,其中武丁是祖甲之父,不可能被稱作祖丁;中丁在《合集》32816中與祖丁一同受祭,自然也不會再被稱作祖丁;報丁和大丁在卜辭中嚮來祇有一個稱謂,且在祖乙之前的商先公先王中尚未發現直接以“祖+日名”相稱的先例;而沃丁這一稱謂見於《史記·殷本紀》,司馬遷認爲他是大甲之子、大庚之兄,但在商代後期的周祭譜中不僅没有沃丁這一稱謂,而且在先王的周祭次序中,大甲之後緊接着就是大庚,根本就没有沃丁的位置,説明沃丁並未受到周祭,而出二類卜辭中的祖丁是受到周祭的(如《合集》23038、《合集》23039),可見出二類卜辭中的祖丁也不會是沃丁。此外,日本學者島邦男對沃丁問題也頗有研究,他指出:

因祖丁爲第四位的丁名王,故祖丁又稱“四祖丁”。如沃丁即位,那麽祖丁就得稱“五祖丁”。沃丁既不見於卜辭,祖丁又稱“四祖丁”,從這二點分析,沃丁未即位,故《史記》所載有誤。①島邦男著,濮茅左、顧偉良譯:《殷墟卜辭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頁132。

總之,出二類卜辭中的祖丁不會是報丁、大丁、沃丁、中丁、武丁,他只能是小乙之父祖丁,關於這一點,還有其他卜辭爲證:

(4)庚辰卜,[行]貞:翌辛巳彡于祖辛,亡尤。[丙]戌卜,行[貞]:翌丁亥[彡]于祖丁,亡[尤]。在十二月。(《合集》23016,出二)

辭(4)是一版出組周祭卜辭,從記載看,彡祭祖辛後緊接着彡祭祖丁,這裏的祖辛只能是祖乙之子祖辛,祖丁也只能是祖辛之子、小乙之父的祖丁。

上引辭(2)“又于祖丁”、“並又于小丁”表明小丁和祖丁在同一日内一同受到祭祀,顯然祖丁與小丁並非一人,可見郭沫若、陳夢家、姚孝遂、肖丁等前輩學者認爲小丁即祖丁的説法並不可信。王國維曾懷疑小丁即沃丁或武丁,而從上引辭(1)“小丁歲眔父丁”來看,小丁顯然與父丁有别,父丁又已被證實爲武丁,説明小丁也不會是武丁。

從上文所引衆學者的觀點看,無論是王國維、郭沫若,還是陳夢家、姚孝遂、肖丁,他們對小丁身份的考證都是先將其預設爲某一任商王的。這裏我們也檢驗一下小丁有没有可能真的是某位日名爲丁的商王。在祖甲之前以丁爲日名的商先公先王有報丁、大丁、沃丁、中丁、祖丁、武丁,而上引辭(1)至辭(3)已經證明小丁與父丁(武丁)、祖丁、大丁有别,這就排除了小丁是武丁、祖丁和大丁的可能性。餘下的報丁、沃丁和中丁裏,中丁既以“中”爲區别字,自然不可能再被稱作小丁;報丁的世次尚排在大丁之前,没有理由被稱作小丁,且報丁除了偶爾與報乙、報丙合稱爲“三報”外,嚮來没有其他稱謂,他也不可能被稱作小丁。至於沃丁,王國維懷疑他就是小丁,但在出組和黄組的周祭卜辭中不但没有沃丁之名,而且在周祭祀典中也没有他的位置。即便真如司馬遷所説,沃丁是在大甲之後、大庚之前的一位商王,那麽從他未受周祭的情况看,他的地位在後世很可能是不被認可的,這與祖甲卜辭裏小丁頻繁受到祭祀甚至還受到祭(《合集》23054)的情况不符。再者,小丁一稱僅見於祖庚、祖甲以後的卜辭中,武丁時期没有這個稱呼,如果這個小丁真的是世次較早的商王沃丁,那麽爲何武丁從不稱呼其爲小丁呢?①從甲骨卜辭的記載看,殷人對於祖乙之前的先公先王的稱呼比較固定(成湯雖有多種稱呼,但以日名相稱時也祇有大乙這一個稱呼),按照《殷本紀》的説法,沃丁也是祖乙之前的商王,如果他在祖庚、祖甲以後被稱作小丁,那麽他在武丁時期也應該被稱作小丁,但武丁卜辭中却没有這一稱呼,説明沃丁並非小丁。還有,如果小丁是沃丁,那麽祖甲之前以丁爲日名的商先公先王的順序則爲報丁、大丁、沃丁(小丁)、中丁、祖丁、武丁,其中小丁處於大丁和中丁之間,顯然不合情理。②黄國輝先生曾認爲“商人一般用大、中、小等區别字表示同輩同性親屬之間的長幼關係”,見黄國輝:《商代親稱區别字若干問題研究》,《考古學報》2012年第3期。若依黄説,則小丁不是針對大丁和中丁而稱的,因此小丁世次排在中丁之前也是合理的。但是即便如黄氏所説,小丁也不可能是沃丁,因爲按照司馬遷所説,沃丁是大庚之兄,如果沃丁是小丁,那麽作爲兄長的沃丁稱“小”,其弟大庚反而稱“大”,這違背了長幼順序。

根據以上的論述,筆者認爲報丁、大丁、沃丁、中丁、祖丁、武丁這六位丁名商王都與小丁的稱謂不符。現在我們换一個角度來看小丁這一稱謂。小丁一稱見於出二類、歷二類、歷無名間類、何組、無名組卜辭中,其時間跨度爲從祖庚至文丁。小丁這一稱謂由於加上了“小”這個區别字,故而它能與其他丁名的祖先相互區分。單從稱謂上來看,“小丁”這一稱謂遠比“祖丁”的區别度要高,③“祖丁”這一稱謂會隨着商王世次的更迭而發生混淆,例如,從商王武丁開始就將小乙生父稱作祖丁,但到了廩、康之世,時王也將武丁稱作祖丁,兩個祖丁容易産生混淆,故而後來不得不將武丁改稱爲“毓祖丁”或“武丁”。如果小丁真的是某一位商王,那麽他的名號爲何不與大丁、中丁、小辛、小乙等一同進入周祭祀典呢?①在出二類卜辭中雖然有小丁受到祭的記載(《合集》23054),但常玉芝先生在《商代周祭制度》一書中已經指出,五種祀典與周祭並不完全等同,小丁並没有受到五種祀典輪番地、周而復始地祭祀,説明小丁並未進入周祭祀典。尤其是諸家多以祖丁爲小丁,那麽爲何“祖丁”這個區别度不高的稱謂進入了周祭祀典,而“小丁”這個區别度較高的稱呼反而没能進入周祭祀典呢?特别是在祖甲時期的卜辭裏屢見小丁一稱,但小丁却又未見於出組周祭卜辭,這充分説明小丁並非某任商王。

綜上所述,卜辭中的小丁並非某一任商王,他只是商王室中一位以丁爲日名的未曾即位爲王的旁系親屬。對小丁身份的考察,不應再將其預設爲某任商王,而應另覓他徑。

我們在前文中既已考定小丁並非商王,則小丁之“小”這個區别字就是用來區分同輩同日名親屬之間長幼關係的。也就是説,小丁的同輩兄弟中應該還存在其他日名爲丁者,否則他的日名之前應該直接冠以祖、父、兄、子等親稱,而没有必要使用“小”這個區别字。巧合的是,我們在前文中曾經提到,武丁時期的卜辭中存在一位“兄丁”,而這個“兄丁”也未曾即位爲王,與小丁的身份若合符節,因而筆者懷疑武丁時期的這個“兄丁”就是祖甲卜辭中的小丁,他有時也被稱作“二父丁”(《合集》23186)。

武丁之兄丁即小丁,有卜辭爲證:

(5)……于毓祖乙、小丁。 (《合集》32632,歷二)

(6)弜。

叀小丁。

叀小乙。

叀妣庚。

叀子。

其又小丁叀羊。 (《合集》27330,無名)

辭(5)屬於歷二類卜辭,按照黄天樹先生對殷墟王卜辭的分類斷代,“歷二類主要是祖庚之物,其上限應上及武丁晚葉”。②黄天樹:《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臺北:文津出版社1991年版,頁187。這條卜辭中提到的“毓祖乙”即小乙,稱呼小乙爲“毓祖乙”説明時王肯定不是武丁,因而這條卜辭可以確定爲祖庚時期的占卜遺存。依照殷墟卜辭的規律,“在一條祭祀卜辭中,如果被祭祀的祖先是合祭,他們之間或是上下的世代關係,或是同輩的長幼關係,兩者亦可兼有,但一般都是有序的而不是混亂的”,①黄國輝:《商代親稱區别字若干問題研究》,《考古學報》2012年第3期。而且在絶大多數情况下是按照他們的世次先後排列順序的,②誠然,卜辭中存在“逆祀”現象,例如《合集》22911“己丑卜,大貞:于五示告:丁、祖乙、祖丁、羌甲、祖辛”,此辭中的丁指武丁,祖乙即小乙,辭中所列的“五示”的排列順序與他們的即位順序正好是相反的。但卜辭中這種“逆祀”現象十分罕見,殷人在絶大多數情况下都是“順祀”的。辭(5)中毓祖乙與小丁並提,且小丁排在毓祖乙之後,表明他很可能是毓祖乙的子輩。③當然,把小丁作爲毓祖乙的弟弟也未嘗不可,但武丁卜辭中並没有以丁爲日名的父輩親屬(即没有“父丁”),這説明小乙兄弟中没有以丁爲日名者,所以小丁不大可能是毓祖乙的弟弟。而在辭(6)中,小丁與小乙、妣庚一同構成選貞對象,把小丁説成是小乙和妣庚之子也較合情理。前文已述,毓祖乙(小乙)的子輩中以丁爲日名者有武丁以及武丁之兄丁,那麽這裏的小丁應該就是他們中的一個。而歷二類卜辭中的父丁與出二類中的父丁一樣,都是時王對武丁的稱呼,作爲與父丁相互區别的小丁,自然應該不是武丁,而是武丁之兄丁。

把小丁看作武丁之兄丁,那麽下面一條卜辭也就容易理解了:

(7)……[其]又歲于小丁。

辭(7)是無名組卜辭,關於無名組卜辭的時代,黄天樹先生認爲,它的上限以定在康丁(也有可能上及廩辛之世)之世爲宜,它的下限應延伸至武乙、文丁之交。④黄天樹:《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頁267。以上卜辭中提到父戊,而在無名組卜辭中父戊曾與父己一同受祭(《合集》27420),父己與父庚也一同受到祭祀,並且還被合稱爲“二父”(《合集》27417),無名組卜辭裏的父己和父庚對應周祭祀典中的祖己和祖庚,他們是祖甲之兄。而父戊與父己一同受祭,説明他也是時王(廪辛或康丁)的父輩,只不過他未曾即位爲王。辭(7)中的父戊是時王的未曾即位爲王的旁系諸父之一,而小丁又是武丁之兄丁,於世次而言應該是時王(廪辛或康丁)的祖輩,那麽小丁就是時王的未曾即位爲王的旁系諸祖之一。也就是説,辭(7)這一版卜辭是時王對其連續兩輩未曾即位爲王的男性祖先進行祭祀的占卜記録。

三、從“小丁”的身份看商代的親稱“兄”

我們在前文中詳細論證了小丁即武丁卜辭中的兄丁,由於小丁和武丁在祖庚、祖甲時期本來都應被稱作父丁,故而時王把他改稱爲“小丁”或“二父丁”以與武丁相互區分。也就是説,小丁之“小”是用來區分同輩同日名親屬之間長幼關係的。①黄國輝先生曾指出“商人一般用大、中、小等區别字表示同輩同性親屬之間的長幼關係”,見黄國輝:《商代親稱區别字若干問題研究》,《考古學報》2012年第3期。而從“小”這個區别字看,小丁似乎應該是武丁的弟弟,與武丁相比他的年齡較小,故而在後世被稱作小丁。再從小丁的另一個稱謂“二父丁”來看,他相比“父丁”(武丁)也應爲小。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小丁在武丁卜辭中被稱作兄丁,武丁稱其爲兄,似乎與本文的結論不符。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聯繫殷人祭祀時所用的親屬稱謂進行説明。從甲骨卜辭的記載看,殷人祭祀已故親屬時,對於尊兩輩以上的男性祖先都稱祖,女性祖先都稱妣;尊一輩的男性祖先都稱父,女性祖先都稱母;卑一輩的親屬則無論男女都稱子;而對於同輩親屬的祭祀稱謂目前只見有兄,而未見其他(家譜刻辭中雖然有弟這一稱謂,但却不是祭祀稱謂)。在祖、妣、父、母、兄、子這六個主要的祭祀稱謂中,祖、妣、父、母的主要功能是用來區分性别和輩分,子的功能則僅限於區分輩分,這五個親稱都没有在同輩中區分長幼的功能。既然祖、妣、父、母、子這五個親稱都不能辨别同輩親屬中的長幼關係,那麽另外一個親稱兄,照理説在祭祀卜辭中也應該没有區分長幼的功能。我們觀察殷墟卜辭以及商末周初的金文,“兄甲”、“兄乙”、“兄丙”、“兄丁”這樣的稱謂有很多,但從未見有“弟甲”、“弟乙”這樣的稱呼,尤其是武丁在位五十九年,他在位時有不少子輩都已經先於他而去世了,以情理而言,有幾位同輩的弟弟先於武丁而去世是再正常不過的了,但我們在卜辭中却從未見有“弟+日名”這樣的稱謂方式,這種情况在商末周初的金文中同樣如此。再者,從甲骨卜辭的記載看,殷人不僅祭祀祖、妣、父、母、兄,而且連“子丁”(《合集》20523)、“子庚”(《合集》22295)、“子癸”(《合集》27610)等早逝的子輩也加以祭祀,没有理由唯獨把早逝的幼弟排除出祭祀系統。因此我們推測,商王在祭祀時,對已故的同輩兄弟,無論長幼都以“兄”相稱。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在甲骨卜辭中見過幾例含有“弟”字的辭例,②姚孝遂、肖丁:《殷墟甲骨刻辭類纂》,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版,頁1235—1236。雖然其中多數“弟”字都無法確定是用來表示兄弟之“弟”的,但《英藏》2274中有“多母弟”的記載,家譜刻辭(《英藏》2674)中的兩個“弟”字也無疑是用來表示兄弟之“弟”的:

學界曾針對家譜刻辭的真僞問題展開長期的争論,但目前一般都認爲其爲真品,如果確實如此,那麽商代後期已經有了兄、弟之分。但是在祭祀活動中並没有這樣的區分,由於時王常常將先於自己而去世的弟弟也稱爲兄,因而在祭祀卜辭中兄這個稱謂也就失去辨别長幼的功能了。李學勤先生認爲“兄”是指同世“弟兄”的先死者,而“弟”是其對立詞,對於家譜刻辭中的“弟”這一稱謂,他指出,因爲卜辭的舉稱者(殷王)既然在世,他便不能有以他爲先死者的“弟”,凡先他而死的“弟兄”都是他的“兄”。兒的家系中,啓、是對壺、御而言,他們都是死者,故有“弟”這一稱謂。①李學勤:《論殷代親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

筆者認可李先生的這一説法,並且認爲卜辭中的小丁本爲武丁之弟,但因先於武丁而去世反被武丁稱作“兄丁”,這是以弟稱兄的顯例。下面嘗試對這一問題作出論證。

我們在前文中已經論定祖甲卜辭中的二父丁和小丁一樣,都是指武丁之兄丁,而二父丁這個稱謂是針對父丁而言的,從稱呼方式上看,二父丁即第二個父丁,他應該是父丁的弟弟,由此亦可證武丁之兄丁(也即祖甲卜辭中的二父丁、小丁)其實是武丁的弟弟。

我們認爲小丁是武丁的弟弟,還有以下卜辭爲證:

(2)丙戌卜,父丁燎,以小丁。弜以小丁。 (《合集》32645,歷無名間)

此版屬於歷無名間類卜辭,李學勤先生認爲此類卜辭的時代應上延至祖甲晚世,②李學勤:《評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考古學報》1957年第3期。林澐先生踵其説。③林澐:《無名組卜辭中父丁稱謂的研究》,《古文字研究》第十三輯,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頁25—31。後來,黄天樹先生又將辭(2)與下面一版出二類卜辭進行比較:

黄先生指出,辭(2)和辭(3)同版上都有“父丁”與“小丁”稱謂,他據此肯定了李學勤和林澐兩位先生的説法,亦認爲“歷無名間類的上限無疑應上及祖甲之世”。①黄天樹:《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頁244。言外之意,辭(2)與辭(3)一樣都是祖甲時期的卜辭,兩辭中的“父丁”都是指武丁。

辭(2)中最關鍵的信息是“以小丁”之“以”字。屈萬里先生在解釋卜辭“弜以小乙”(即《合集》32623)時説:“以,猶及也。言此祭不及小乙,其吉否乎?”②屈萬里:《殷虚文字甲編考釋》,頁102。依照屈先生之説,辭(2)其實是在貞問:燎祭父丁的時候要不要偕同小丁一起。如此解釋於辭義雖然可以暢通,但筆者認爲諸如辭(2)這樣用“以”字連接“父丁”和“小丁”兩個祭祀稱謂的辭例中,“以”字的含義不單單是與、及,從甲骨卜辭的記載看,“以”字在連接兩個祭祀對象時,“以”字之前的祭祀對象在世次上總是先於“以”字之後者,例如:

(5)鬯祖丁、父甲。……以兄辛。 (《合集》27364,歷無名間)

辭(4)是祖甲時期的卜辭,“祖乙”是中丁之子祖乙,“毓祖乙”指小乙,於世次而言,“祖乙”在“毓祖乙”之前。辭(5)是康丁時期的卜辭,“祖丁”指武丁,“父甲”指祖甲,“兄辛”指廩辛,“祖丁”和“父甲”的世次在“兄辛”之前。辭(6)是歷二類卜辭,其中的“祖辛”既可能是祖乙之子祖辛,也有可能是小乙之兄小辛,但無論他是哪一個,他的世次都在“高祖”之後。③卜辭中見有“高祖王亥”(《合集》32083)、“高祖夒”(《合集》30398)、“高祖河”(《合集》32028)“高祖乙”(《合集》32445),他們的世次都很靠前,辭(12)之“高祖”雖不能確指爲誰,但可以肯定其世次在祖辛之前。可見在祭祀卜辭中,用“以”字連接兩個或兩個以上親屬稱謂的辭例中,“以”字之前的親屬在世次上要早於“以”字之後的,筆者遍查卜辭,發現這一規律從無例外。我們所總結的這一規律,其實是與“以”字的含義相一致的。《左傳》僖公二十六年:“公以楚師伐齊,取穀。凡師,能左右之曰以。”杜預注:“左右,謂進退在己。”孔穎達《正義》曰:“能左右者謂欲左則左,欲右則右,故注云‘謂進退在己’。《釋例》曰:‘凡師,能左右之曰以’謂求助於諸侯而專制其用,征伐進退,帥意而行。故變‘會’、‘及’之文而曰‘以’。”④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頁1822。《左傳》對“以”字的解釋,在不少甲骨卜辭中也可以適用,例如:

(7)壬寅卜,賓貞:王往以衆黍于囧。 (《合集》10,賓三)

以上兩辭的“以”字的用法與《左傳》相似,可以解釋爲率領。經過以上的討論我們認爲,“以”字在連接兩個人物(或群體)時,“以”字之前的人物,或者在世次年齡上長於後者,或者在權力上尊於後者。在辭(2)、(4)、(5)、(6)等祭祀卜辭中,“以”字之前的才是主要的祭祀對象,“以”字之後的則是打算順帶祭祀的親屬,由於打算順帶祭祀的對象往往不確定,故而往往圍繞要不要祭祀他們而進行占卜,例如辭(6)記載在告祭高祖之時,針對要不要順帶着祭祖辛而展開對貞。

回過頭來再看辭(2)“父丁燎,以小丁”的問題。這版卜辭的含義爲:燎祭父丁時要不要順帶着祭祀小丁。按照此類卜辭的通例,“以”字之前的“父丁”在世次年齡上應該長於“小丁”,而在前文中我們已經證實辭(2)之“父丁”即武丁,也就是説小丁在世次或年齡上應該晚於武丁。由於辭(2)是祖甲時期的卜辭,而祖甲兄弟中没有以丁爲日名者,故而把這個“小丁”解釋成武丁的弟弟是再合適不過的了。

綜上所述,祖甲卜辭中的“小丁”和“二父丁”是同一人,他即武丁卜辭中的“兄丁”,本是武丁的弟弟,但因先於武丁而去世,武丁在祭祀時也尊稱他爲“兄丁”。按照卜辭稱名慣例,武丁和小丁在祖庚、祖甲時期都應該被稱爲“父丁”,但時王爲了將他們相互區分,故而把年紀較小者改稱爲“小丁”,有時也稱爲“二父丁”。“小丁”本爲武丁之弟却反被稱作“兄丁”,這表明商王在祭祀之時,對於所有已逝的兄弟,無論長幼都以“兄”相稱,在商代的祭祀活動中,“兄”這個親屬稱謂實際包含了祭祀者所有已逝的同輩兄弟。對商代親屬稱謂“兄”的研究,澄清了長期以來學界關於“商王遍祭所有親屬,唯獨不祭早逝之幼弟”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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