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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语音能否作为讨债证据

2019-12-15程文华

红土地 2019年1期
关键词:胡某吴先生当事人

◎程文华

吴先生咨询:我是开装修材料商店的私营业主,3个月前,胡某因装修房屋,从我这儿赊了一些石膏板、地板、壁纸等装修材料,共计价值12878.60元,当时,胡某在记账单上签了字,并承诺在30天内付清现款。但几天后胡某签字的那张记账单却怎么也找不到了,30天后我催促胡某过来结账,胡某以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肯付钱,这时便有人告诉我,胡某有欠债不还的习惯,想让他结账还钱恐怕很难。于是,我在记账单已经无法找到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日后胡某懒帐,便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录下了胡某相关语音,准备万一遇到特殊情况以此作为向胡某讨债的证据。

请问:这种微信语音能否作为讨债证据?

答复:证据是作为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吴先生赊给胡某装修材料,却将由胡某签字的原始记账单丢失,便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录下胡某相关语音,至于这种微信语音能否作为讨债的依据,那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而作为现代通信手段的微信语音,属于其中的“视听资料”之一,故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只要微信语音来源合法(具备合法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主观臆测(具备客观性)、与所发生的事实相关(具备关联性),就能成为证据。这也就是说,吴先生所留取的微信语音如果符合法定形式,就会成为证据。一旦胡某懒账拒还,吴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微信语音,请求法院在审理中予以认定。

但微信语音作为证据有其特殊性,在留取和使用时要特别加以注意:其一,要注意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故必须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并保持“原汁原味”,不要经过任何方式的剪接、修改等处理,即使将微信语音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也不要将原始录音删掉,以便在对方拒不认可时,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其二,对所留取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彼此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非实名注册,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必须要有明确体现。对于吴先生来讲,在微信语音中必须要有胡某选购装修材料的名称、单价、金额、承诺付款的时间等具体内容;其三,尽量收集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据有时并不充分,故收集、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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