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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中生命权的衡量

2019-12-14王悦灵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章某生命权电车

王悦灵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对于生命权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的案件应当分情形讨论,本文将该类案例分成“一对一”、“少数对多数”两种情形,并根据案例发生的具体情形作出分析。

一、“一对一”的生命权紧急避险

(一)非危险共同体情形下

例:甲(女)在回家途中,遭到乙抢劫,甲在反抗途中将乙打晕。因天色已晚,甲到附近一农户借宿。老太太很同情甲的遭遇,安排甲和其女儿丙同睡。深夜,乙清醒后回到家,得知甲借宿在其家,害怕甲报警,便和母亲商量杀甲灭口。甲因受到惊吓无法入睡,听到了乙和其母亲的对话,情急之下,甲和熟睡的丙换了位置。乙抹黑进屋后将丙当做甲砍死。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若认同此情形下的风险规避,和承认牺牲无辜第三方生命权行为的合法性无异。

(二)危险共同体情形下

例1:在海上风暴中,A和B同时抓住了一块木头,强壮的A打赢了B,将B推入海中,B死了,A获救。

例2:A和B两人一起登山,两人用绳子连在一起,A不慎滑落,此时B无法将A救回,如果不剪断绳子,B也会随A落入悬崖。B剪断绳子,A坠崖摔死。

在这两种情况下,A和B都处在同一危险共同体中,不同点在于,在第二种情况下,B的危险来源于A。

在例1中,AB二人是彼此的危险源,根据德国刑法通说的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学说,这种情况应归为免除责任的紧急避险。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该当性,但不具有有责性,是违法行为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学界将例2的情况称为防御性生命权紧急避险,该情形下不法行为在客观上是非法的,但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造成危险的人有义务承担其行为的后果,刑法不能要求被侵害者在没有其他方法的情况下,任由对方侵害自己的生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作为紧急避险认定。

(三)受胁迫的情形下

例:2015年11月,宜宾市一犯罪团伙四人将企业家章某绑架向其勒索一亿元,为确保可以获得赎金,绑匪强迫章某杀死了按摩店的员工吉某,并将杀人过程的视频作为威胁。章某被放后,向警方报案。

有学者认为章某这种行为是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不是紧急避险,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认为该案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吉某和章某看似处于同一危险共同体中,但实际上章某的危险来自于绑架者而非吉某,侵犯无辜第三方生命权的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紧急避险。

笔者认为,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应区分是否在危险共同体中进行讨论。

二、“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生命权紧急避险

(一)非危险共同体的情形下

例:最经典的莫过于电车难题: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一条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另一条轨道上绑了一个人,此时有一个拉杆可以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是否应拉杆?

以牺牲少部分局外人的生命,保护大多数人的生命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紧急避险?在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可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很多人认为这种紧急避险不会对社会造成伤害,还实现了社会利益最大化。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这就像牺牲一个无辜第三人的生命来挽救一个人的生命,张明楷教授说:“生命是人格的基本要素,其本质无法在任何尺度上进行比较的,法律不允许将人的生命作为实现任何目的的手段。”在非危险共同体的情形下多数人和少数人的生命只是问题的表面,其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让一个处在安全中的人面临原本没有的剥夺生命的危险,答案显然是不行的。

例:劫机类案件:一架飞机被恐怖分子劫持,即将袭击一座有数万人的高楼时,政府决定将飞机击落以保护高楼里人的生命。

飞机上的乘客和大楼里的人虽然不在同一危险共同体中,但根据案情可以认定,无论是否进行紧急避险行为,飞机上的乘客都无法逃脱,击落飞机可以给高楼内人们生存的机会。由于机上的乘客已经失去了生存的可能性,击落飞机没有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只死亡时间提前了。张明楷教授说:“当受害者被特定并且必须牺牲时,为保护更多人的生命,略微提前牺牲该特定人的行为,就可成立违法阻却事由。”

(二)危险共同体的情形下

例如洞穴奇案:五个洞穴探险者被困在洞穴里,水尽粮绝;为生存,决定抽签选择一人吃掉,牺牲一人来拯救四人。

根据传统观点,以人的生命作为手段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若不允许通过牺牲共同体中一人的生命来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将意味着会有更多人死亡,这很难接受,且可能不符合紧急避险的社会功利性质。行为人可能是遭受危险的一方,又可能是被转嫁危险的一方,和保证自己承受所降临的危险,不被他人转嫁危险的保障这种选项相比,合理的个人应该会做另外一种选择: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互相认可的危险转嫁,以减轻可能出现在自己头上的危险的风险。因此,笔者认同在危险共同体的情形下可以牺牲一人拯救多数人的生命,但不代表这种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只是不具有有责性。牺牲者的选择应该是随机的。

三、结论

在生命权的紧急避险中,只有极少数的情形下可以成立紧急避险,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认定紧急避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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