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是否认定自动投案的几种情形研究

2019-12-14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投案罪行

张 珏 司 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 401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系自首。第三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的,以自首论。根据上述规定,成立自首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标准自首,其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一种是以自首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准自首,其构成要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和主动拱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其中,就自动投案而言,其本质特征即犯罪嫌疑人在人身自由的情势下,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自愿接受法律的审查与制裁。

一、口头传唤到案是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经口头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能够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分析,犯罪嫌疑人经口头传唤到案的,并不是基于其自己的主观意愿,缺少到案的主动性,应当认定为被动归案①。有论者反驳,口头传唤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其实质上只是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一种方式,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客观上其有到案或者不到案的选择权,那么在犯罪嫌疑人具有是否到案的选择权的情况下,其主动到案,就表明其主观上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换句话说,具有到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②。

二、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的是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实践中,有的人解释说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在没有任何外力作用的强制下,主动停留在案发现场等待抓捕,后又在侦查人员达到现场接受询问或者讯问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尽管犯罪嫌疑人没有主动报案的积极投案的行为,只是在现场消极等待抓捕,但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明知的,探其行为的本质,其主观上仍然是有让接受国家机关刑事处罚的意思表示,符合关于自动投案的立法司法本意,属于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说,二者实质上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所以“行为人犯罪后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应当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电话报警行为、被传唤到案行为、明知他人报警仍停留现场等待处理行为能否认定自动投案,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其中的关键就是正确理解和把握“自动投案”中的主动性要求。

三、电话通知到案是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电话通知到案没有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效力,其在接到电话通知后自行自愿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司法机关讯问,从本质上来讲自愿主动投案,属于自动投案,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认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具有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主动将自己交付给办案机关控制,就具有自动性。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那么,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司法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愿主动到案,无论是从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来说,还是从社会危害性来说,相较于上述情形,情节都更轻微,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电话通知到案成立“自动投案”。设想,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接受处理的电话通知后潜逃,通缉后回来投案,按《自首解释》的规定属于自首,直接老老实实地去接受处理则不成立自首不符合情理。

在明确电话通知可以认定“自动投案”的基础上,再来分析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否属于自首。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认定自首,应当以办案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为区分的标准。对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罪行的,不应认定自首;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尚未被侦查机关知晓,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罪行的,应当认定自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王春明盗窃案”,认为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或者电话传唤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罪行的,应当认定自首。④侦查机关如果仅仅掌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部分犯罪事实的,对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

[ 注 释 ]

①冯英菊.浅谈自首与坦白的界定[J].人民检察,1999(7).

②刑事审判参考第354号:王春明《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③韩志彤,彭聪.经电话通知到案是否系“自动投案”[N].人民法院报,2015-8-6.

④彭钫,杨永强.电话通知到案是自首吗[N].检察日报,2014-3-9.

猜你喜欢

犯罪事实投案罪行
审查起诉阶段减少犯罪事实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5个多月近2万名干警向纪委监委投案
快过关了
如何理解日本刑事诉讼“诉因”及其关联概念
主动投案的算法
民间借贷涉罪行为中受害人法律责任的刑民分析
法律逻辑在建构检察机关讯问笔录案件事实框架中的基本运用
人民检察院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论自动投案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