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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人工智能和造世伦理

2019-12-14王天恩

哲学分析 2019年5期
关键词:伦理人工智能人类

王天恩

由于信息可以创生,不像物能那样守恒,大数据基础上的人类创构活动在比特意义上达到了“造物”的层次;而当其创构物涉及人工智能,就有了造世的点睛之笔。从上帝之眼到上帝之手,以人工智能为典型的创构物反过来将对人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从而引出越来越具整体性的伦理问题。这些伦理问题不仅涉及面越来越广,而且上升到了造世伦理的层 次。

一、从“适世伦理”到“造世伦理”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使人类活动的地位发生了从上帝之眼到上帝之手的根本转变。人类地位的这种根本性转变,相应使人类的伦理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人类与造物主分界线的模糊化,正是伦理问题从传统文明时代转向信息文明时代的开始;而之后的发展速度,则远远超乎之前人们的想象。今天,在媒体上甚至可以看到这样的口号:“我为造物狂!”但是,在理论上人们不得不思考,人不是上帝,怎么能够知道我们应当如何创构?怎样创构才不背离人类的长远利益?创构之后会有什么样的伦理后果?越是具有整体性的创构,这些问题就越是尖锐和基 本。

在大数据基础上创构,人类无疑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无论这个世界是进化造就,还是上帝创造的,以前在其中生存,我们只能去适应环境。我们试图认识、改造甚至战胜大自然,结果人类把自己的家园破坏得触目惊心。而现在我们是在创生一个自己设计的人工世界,在人工世界的创构中,虚拟技术已经能够达到这样的程度,甚至可以人为设定与物理学完全不同的规律,这意味着一系列以前从未出现过的重大伦理问题。而设定这种规律的权利是谁赋予的?谁有这个权利去创构一个具有不同规律的世界?如果我们把适应这个世界所必须遵循的伦理称为“适世伦理”,那么,创构世界所涉及的伦理内容,则可被称为“造世伦理”。事实上,由于虚拟技术的发展,翟振明教授早就提出了“造世伦理学”的研究领域,而大数据则使造世伦理学这一研究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基 础。

翟振明教授根据自己的虚拟实在问题的哲学研究,几年前就提出了“造世伦理学”的概念,并首次作了明确阐述:“因为虚拟世界的‘物理’规律是人为设定的,这就要求有一个‘造世伦理学’的学术领域,在这个领域我们以理性的方式探讨和制定‘最佳’的一套相互协调的‘物理’规律。譬如,虚拟世界中的造物是否可以变旧?人替是否可以在与自然和他人的互动中被损坏?虚拟世界中是否允许‘自然灾害’的发生?等等。要回答这一类的问题,有赖于一种前所未有的‘造世伦理学’的诞生。如果我们不想把创建和开发虚拟世界这个将对人类文明产生巨大影响的事业建立在毫无理性根据的基础上,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创建这个学术领域并在这里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探讨。”①参见计海庆:《关于虚拟世界扩展的伦理问题——翟振明教授访谈》,载《哲学分析》2010 年第3 期。由于具有更为广泛的基础,大数据所涉及的一系列重大且具整体性的伦理问题,急待进行系统研 究。

世界的自然进化不存在伦理问题,而世界的人为创构则不仅涉及伦理问题,而且使伦理问题日益具有整体性,从而将伦理研究提升到造世伦理的层次。关于自然进化而来的世界,我们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为这个世界的造成追责,即使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也是如此。无论是自然进化而来还是上帝所创,我们都没有办法去讨论创世的伦理问题。而人类创构的世界则完全不同,明显存在造世的伦理问题;在创构世界的过程中,人的自我卷入意味着伦理问题深层次整体性涉及。关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最需要深入系统考察的,就是信息文明时代的造世伦 理。

由于与人类需要的满足、开发和发展密切相关,大数据相关关系为创构满足人的需要的创造物奠定了基础,但当人基于大数据的创构物对人类自身构成威胁时,就和人的需要相悖了,典型的例子就是发展越过图灵奇点之后的人工智能。由于大数据相关关系与人的需要密切相关,它是一种量的相关关系(相关量)与人的需要的关联,因而是多层次相关关系——这是大数据相关关系区别于其他相关关系的关键之点。这一性质使大数据相关关系具有与人(类)的需要及其发展的内在关联。当在大数据发展的基础上,不断进化的智能创造物和人本身构成复杂的伦理关系,甚至构成挑战时,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就是根本性的,由此带来的伦理风险也便具有颠覆性。这是人工智能发展所可能导致的特有问题——“人性伦理”问题,即涉及活动违背人性的伦理问题,不管是对他人还是自己所在群体,忤逆人的需要发展方向的行为是违背人性的伦理问 题。

在创构物开发和引导人的需要发展的时代,创构活动本身的伦理与以往完全不同,创构活动甚至涉及将人的需要的发展引向什么方向的问题。适世伦理主要是当下社会秩序的维护,而造世伦理却越来越涉及人类的未来发展。大数据基础上人工智能的发展,将这一问题推到了极 致。

“造世”的最高层次是造人,“造人”是“造世”的点睛之笔,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发展的造世伦理意义。人工智能意义上的“造人”意味着人伦关系的改变和扩展。人工智能的发展将改变人伦关系,使人类面临伦理关系的革命性变革。人工智能的造世伦理意蕴,集中表现为人工智能创构的伦理问 题。

大数据不仅带来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而且将是人工智能发展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正是大数据作为人工智能的基础,引发了人工智能创构的伦理问题。因此造世伦理问题的关键基础,正是大数 据。

二、造世伦理的大数据基础

为其性质所决定,大数据伦理在根本上是造世伦理。作为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基础和人类新的存在基础,大数据具有规模整全性、实时流动性、结构开放性和价值生产性等特质,这些特质决定了大数据应用的重要伦理意义。但大数据作为现实存在的量化反映,其统计性质又决定了可能包含巨大伦理风 险。

大数据最基本的伦理意义,就是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伦理基 础。

由于大数据规模越来越大,来源起来越多样,大数据趋向于全数据。在技术层面,大数据一般被定义为不能由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获取、存贮、加工和处理的数据集合,这是关于大数据的典型技术定义。作为更广泛意义上的哲学定义,大数据与小数据的原则区别是从标本性的样本数据发展到实时流动的数据,并趋向全数据。当然,在严格的逻辑意义上,任何数据都不可能是全数据,正像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真正十全十美的,但相对于样本数据,大数据具有最少的预先规定,而预先规定作为前提,决定了数据的整全程度,这正是大数据可以作为全数据看待的重要根据。也正是趋向于全数据性质,使得大数据具有非常重要的独特伦理意蕴,并具有造世伦理基础的性 质。

大数据的发展,不仅为人类提供了新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基础。大数据日趋全数据的性质,使其运用具有重要伦理意义。由于大数据的优势在于基于相关关系预见和创构未来,可以根据对人的需要及其发展的了解进行预测,大数据为未来决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一方面,由于其预测功能,大数据为人类提供了更多选择参考,使人类有了更多选择机会。现在运用人工神经网络多层感知机建立多因素预测模型,对于大面积的脑梗患者的预测已经进行得非常成功。其中,就有运用因素分析方法进行数据挖掘的启示。①王天恩:《大数据中的因果关系及其哲学内涵》,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 年第5 期。另一方面,由于趋向于全数据,大数据为最大程度的社会公正提供了条件。在大数据基础上,社会公正问题可以更好地实 现。

大数据时代的伦理问题,更根本地是涉及社会的创构。大数据不仅涉及社会治理,而且为更公正透明的政治和法律实践提供了更可靠的保证。大数据可以避免小数据的人为偏见,因为小数据的统计手段会造成不少问题,这常常和我们的在先预设有关。在小数据时代,我们想达到什么样的统计目的,就可能怎样取样,由此自觉不自觉地影响统计方案的设计。这样做有时是无意的,有时还可能是有意的。而这种主观预设,却常常会歪曲事实。一些因统计数据而被严重歪曲的事实,有时造成的问题非常严重。大数据为在基础层次解决这些问题奠定了存在论基础。最简单常见的例子是拍照,普通拍照取的是一个角度,由此得到的信息就是由这个角度选定的。从一个选定的角度所拍摄的画面,不可能得到从不同角度获得的其他方面的信息。而大数据相当于是全息性的,根据不同需要可以通过数据挖掘从中获得不同的意义。这正是大数据应用具有重要伦理意义的关键所在,关涉社会的公平公正等重要问题。比如有关废除死刑的问题,只是为了避免证据不全造成冤案而废除死刑,与杀人偿命的观念相矛盾。但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有时的确存在数据不全等问题。由于不是取样,大数据能尽可能保留所有“证据”。样本数据是“干枯的标本”,而大数据是活生生的实时数据,保留了尽可能多的信息,因而为使法治更公正提供了新的条 件。

全数据不仅可以最大程度避免样本数据因取样前的预设造成的不公正问题,而且也将使治理更为客观和简单,从而使法律的执行更有事实依据,更为可靠。大数据给我们提供了从不同的视角审视同一问题的可能,从而能进一步看清事实,避免样本数据给人们带来的局限导致偏见,消除在先预设造成歪曲事实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同时也给道德的法律化提供了依据,从而有利于法律因人的内在需要而道德化,并与道德的法律化构成社会法治进步的双向循环过 程。

作为全新的伦理基础,大数据为社会公平公正等提供了新的条件,但同时由于大数据的特定性质,在其应用中也可能带来风 险。

作为现实的量化反映,作为把握现实的根据,大数据既有特定的优势,同时又有特定的劣势。一方面,由于具有基于相关关系预见和创构未来的优势,大数据为未来决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大数据不是源自具体的因果关联,而是以统计方式呈现的相关关系,在精确地面对过去已凝固的因果关系方面居于劣势,大数据不仅不可能在深层次上有效运用于关于过去认知——典型的比如考古,而且大数据应用可能具有较大伦理风险,而且这是一种整体性风险。研究对象的个体性越强,大数据运用的风险就越大。精准医学大数据应用的伦理风险就比较典 型。

精准医学涉及更个体化的医疗,个体性的医疗方案毫无疑问可以从大数据获得大量重要参考,但具体到个体医疗运用就可能存在巨大伦理甚至医疗风险。典型的例子如2013 年美国影星安吉丽娜·朱莉切除双乳乳腺,实施乳房再造手术。由于家族有遗传性乳腺癌病史,而且自己携带BRCA-1 突变基因,朱莉为降低患癌风险而采取这种措施,但她只是有可能患乳腺癌。朱莉的决策涉及的因素太多太复杂,如果主要考虑一个因素,比如遗传基因,可能就会狠下决心动手术,但是如果考虑到其他因素,考虑到因素的发展,那么是不是应当采取这种措施就真的值得再考虑。当因素体系涉及agent 特别是人类agent 时,情况就会变得非常复杂,复杂程度甚至可能呈几何级数增加。在朱莉的案例中,基因突变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考虑到这个因素本身的复杂性,那还会涉及一个复杂的因素体系;而环境条件本身又是另一个大的因素体系,其中饮食、起居和工作等习惯又是一个个更具体的复杂因素体系;agent 本身的因素可能更复杂,比如朱莉自己的心态等心理因素,还有医学的发展等。对于这么复杂的因素体系,如果只考虑其中一个因素而做出决策,就有可能得到丧失身体重要器官,遭受异乎寻常经历而同时又没有获得预想安全的结果。如果放到更复杂的因素体系分析中,也许能更好地帮助人们做出更科学合理的选 择。

朱莉的案例所涉及的,还不是典型的大数据情景,但却是说明大数据应用风险的很好例子。一些基于大数据做出的抉择,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具有同样的机制。而且,这一案例所涉及的,事实上还只是因素和结果的相关关系,在更复杂的情况下,大数据运用所引发的伦理问题比这还要突出,比如根据间接因素之间或间接因素和间接结果之间的相关关系①王天恩:《大数据相关关系的因果派生类型》,载《求实》2017 年第7 期。,可能就会在根本不存在因果关联的情况下,做出具有确定因果关系才有充分根据的决策。这种风险内在涉及(智能)创构物与人类需要的满足、开发和悖逆问 题。

当然,大数据的伦理问题只是大数据给人类造成的一方面影响,而更根本的方面是大数据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生存和发展基础。由于大数据的存在特质,只要人类把握好,它给人类造成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其合理利用予以消除和避免。大数据为我们开辟的是一个人类更好生存、生活得更有意义的平台,而不是相反。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而且与大数据之于人类的意义相比,这些问题只能是通向更高发展层次的伴生现象。只是由于大数据所涉及的复杂而且具有整体性的伦理问题,意味着全新的伦理关系②王天恩:《人工智能发展的伦理支持》,载《思想理论教育》2019 年第4 期。,这种伦理关系会从代际一直延伸到更广泛的群体,直到整个人类,而这就在更深层次涉及造世的在先预设伦理问 题。

三、造世的在先预设伦理

造世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造世之前的在先预设。对人类来说,不管是自然进化还是上帝创造而来,自然世界已经存在在那儿;而对于人类自己创构的人工世界,却存在一个在先预设的问题。创构世界涉及设计的预先规定,人类自己创构的人工世界正是在这种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创构而成 的。

在大自然条件下,人类在既定的世界中生活,主要挑战是适应;在大数据基础上,人类主要在自己创构的世界层次生活,主要挑战是选择。这种选择甚至涉及根本的前提性预设,从而典型地涉及造世伦理的更深层次内 容。

在以往的研究中,人类生活在既存自然世界,在先预设主要是行为规定和思维规定,而在大数据基础上的创构过程中,规定本身都得到进一步扩展。造世活动所带来的,还有创构的在先规定。这是不同于行为规定和思维规定的存在性规定,不仅涉及新的规定内容,而且出现新的关联机制。一方面,造世必须有在先的存在性规定,没有在先的存在性规定作为基础,就不可能进行造世活动;另一方面,造世或创构的结果又影响甚至决定了人类的发展方向。由此可以看到一个新的重要伦理问题,那就是由谁来进行这种在先的存在性预设。我们选择了一种可能性,就如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同时就抹去了成千上万其他可能性的蓓蕾。谁又有权利抹除这么多的可能性,而只选择其中的某一种?这是一个非同寻常而且带有根本性的伦理问题,它与其他众多相关问题联系在一起。如果在造世的意义上,这种存在性预先规定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人类整个发展方向的影响,便意味着具有整体性的重大伦理问题。这些预先的规定是怎么做出的?做出这些规定的依据是什么?这样的影响甚至决定了人类怎么发展,涉及人类发展的方向,谁能承担作出这些规定的责任?以前我们是在适应环境中进化,现在是我们自己在选择进化的方向,而进化方向的选择肯定不会像在适应环境中进化那样盲目。选择必须有自我意识,而有自我意识的选择结果必定会发生很多伦理问 题。

正是由于人工世界的在先预设与人类生存的基础关系重大,它具有决定人类未来发展前景的地位。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都将越来越凸显。即使在局部设计中,由于存在路径依赖,信息工具的设计对人的影响早已表现出来。视窗设计的预先规定还不具有造世意义,但即使是Windows 在先制定了一套规则,后面的行为都有路径依赖。计算机键盘上键的不合理排列①电脑键盘字母的排列顺序来自英文打字机,而英文打字机键盘字母的排列则源自纯粹偶然的现象:由于当时机械工艺限制了字键击打后的弹回速度,打字员击键速度太快字键容易绞在一起,因此工程师想出将字母作不合理排列的办法,以降低打字员的打字速度。键盘用习惯之后,以后即使人们设计更合理的字母排列键盘,也推行不开。表明,甚至纯属偶然的因素也可能范导着人类的发展。电脑键盘和铁路轨距②美国铁路标准轨距决定了美国航天飞机的火箭推进器大小,而铁路轨距的路径依赖,则可以回溯到英国的电车铁轨标准、英国马车的轮宽,直至罗马人两匹拉战车的马的屁股宽度。是硬件在先预设决定后续发展的典型例子,而软件的在先预设影响只有可能更大,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甚至涉及文化“基因”——模因(meme)。用罗马数字计算百万数的除法,一个人要学一辈子,而用阿拉伯数字,一个小学生就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轻而易举地完成。由此可见文化基因对于一种文化发展的决定性影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涉及人类进化方向选择、设计的,主要是造世的预先规定的选择和设 置。

我们所设计的信息产品,可能对人类自身有根本性的影响。信息工具设计对人的影响虽潜移默化,但长期积累起来的后果可能触目惊心。游戏世界的创构因秩序设置失衡导致崩溃不是大问题,人类生存的人工世界就不是游戏了。越是基本的预设,对未来的影响越是深远。这些都表明,在造世活动中,人类进化方向的选择和设计,必须有尽可能高的在先预设层次。即便某种选择在目前看似合理,如果没有对于更高层次的整体把握,就不可能清楚地看到眼前的选择对于未来意味着什么。这里的伦理责任无疑不仅是整体性的,而且涉及根本的造世伦理问题:预先规定和相应的规则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来定?谁来确定预先规定的合理性?谁是责任主体?当人工智能发展超越图灵奇点之后,则会出现新的伦理问题:作为规范的基础,由人做出基本规定,无疑可以避免人类担心机器人的可能风险,但规定的合理性越来越是一个需要长远眼光来确定的事情,有可能到一定发展阶段,会发现更多新的伦理问题。比如当机器智能发展到更高水平,当智能机器发展到比人类更具理性的程度,从而在这一领域更具优势,还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应当由智能机器还是由人做出基本规定?如果人工智能做出的预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伦理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在这个意义上,柏拉图的“哲学王”也并非哲学家的“意淫”。只是“哲学王”更可能是具有哲学思维优势的实践者,而不是专业哲学家。由于整体把握的层次决定了眼光的远近,因此哲学与科学、社会、文化和生活发展一体化,将使柏拉图理论上的“哲学王”落地为现实中的“哲学庶 民”。

造世伦理的在先预设伦理问题不仅涉及眼光,而且更广泛地涉及复杂的预设利害关系考虑。这些利害关系考虑造成的伦理问题,常常体现在信息对称 上。

在信息文明时代,信息对称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信息对称程度越来越在基本层面涉及社会公平公正,而数字鸿沟和大数据篡改等问题最为重要。“数字鸿沟是一种技术鸿沟(technological divide),即先进技术的成果不能为人公平分享,于是造成‘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情况。”①邱仁宗:《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载《科学与社会》2014 年第1 期。数字鸿沟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会越来越成为基本的社会问题。而大数据垄断甚至数据篡改,则会人为造成严重信息不对称。由于具有整体性,即使大数据相关关系的微小改变,也可能引起重大变化,从而导致严重伦理问题。歪曲甚至篡改大数据,从而利用甚至制造信息不对称,就是大数据时代特有的重大伦理问题。因此,在数据研究领域,技术和伦理越来越不可分割。“21世纪的数据基础必须不仅包括技术问题,而且包括公平和更广泛的道德问题。”②Chaitanya Baru,Data in the 21st Century,Vladik Kreinovich,Songsak Sriboonchitta,Nopasit Chakpitak ed.,Predictive Econometrics and Big Data,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AG,2018,p.9.大数据本来就是要尽可能保持原生态,而为了一己之私歪曲篡改大数据,比如有条件介入数据修改,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整体性伦理问题。数据篡改性质非常恶劣,修改数据就修改了相关关系,而相关关系不仅相互关联,而且被人们认为具有客观意义。把主观的利益放到客观的证据中,就会造成严重的伦理问题。在人工世界的创构中,大数据垄断和篡改等会牵动整体。如果改变了大数据相关关系,就可能涉及人工世界的整体结构;而在生态伦理的信息层面,信息生态伦理就不仅仅是像我们以前所说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而是以一个更高层次整体的构成涵盖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因此相关的伦理问题都将上升到造世伦理层 次。

四、造世伦理的性质和特点

适世伦理只涉及人的行为规则,而造世伦理则涉及人本身存在的基础。因此造世伦理具有不同于适世伦理的性质和特 点。

(一) 造世伦理的整体性

造世伦理的整体性,根源于造世的整体性。它不仅反映了创构活动的整体性伦理意味,而且体现为伦理规则和造世规律的一体 化。

在主要以物能为对象的认识中,由于物能守恒、不可创生,对既存对象的描述一直占主导地位。尽管在描述中,从局部到整体和从整体到局部也构成了实际上的循环,但主要彰显的是从局部到整体的过程,从整体到局部的过程相对隐而不彰。而在主要以信息为对象的认识中,由于信息不守恒、可创生,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变世界的基础上,进入到创生意义上的创造世界,信息文明时代的创构空前凸显了从整体到局部的一面。创构的特点突出了从整体到部分,或者说先有整体后有部分或局部,因此创构伦理最重要的意味,就是整体性。正是创构的整体性伦理意味,使造世伦理具有不同于适世伦理的整体性基本特征:涉及面的整体性。造世作为整体创构过程,意味着造世伦理的整体 性。

造世伦理的整体性,在内容上体现于伦理规则和造世规律的一体化。正是造世的整体性使伦理问题一体化,从而使造世伦理具有整体的性 质。

造世伦理的基本问题都具有整体性,而且这种整体性不仅是空间性、规模上的,更是时间性、过程上的。与此相应,造世伦理问题的解决从而也是整体先 行。

造世伦理标志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更高层次整体性。在基于大数据的信息文明时代,所有的伦理问题都可以归结为造世伦理,或者都可以提升到造世伦理的层次思考,无论是人和人工智能机器的情感类关系,还是由此所带来的人和人关系的重构问题,都具有造世伦理的性质。从深层次看,在信息文明时代,作为局部性的人和人关系问题,以及单纯的自由和隐私问题等伦理关系,将全面融合为整体性的人与人、人与其所创构世界的整体关系问题。信息文明时代哲学、科学、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日常生活等发展的一体化,使伦理问题呈现出不同的层次和形态,但总体而言,信息文明时代特别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都具有更高层次整体性的特点,这正是造世伦理最基本的特征。造世伦理的整体性,具有全新的伦理内 涵。

(二) 造世伦理的类特性

造世伦理的整体性意味着类伦理的凸显。造世伦理的整体性质,使其超越了适世伦理的局部甚至个人特点,具有涉及整个类群的性质。在这个意义上,造世伦理是一种类伦理。因此,造世伦理具有不同于适世伦理的另一基本特征:类特性。造世伦理的类特性具有深刻伦理后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个体伦理和集体伦理的和 解。

造世伦理的整体性意味着个体伦理和集体伦理的和解。造世伦理的整体性一方面意味着从个人伦理到群体伦理的转向,类的伦理越来越优先于个体伦理,但另一方面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伦理服从类群伦理,而是类群伦理与个体伦理已经实现了整体性融合。也就是说,在个体伦理和集体伦理的和解中,集体伦理越来越优先于个体伦理,但集体伦理的优先性并不与个体伦理相冲突。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整个造世伦理的最基本特质:造世伦理不仅具有整体性,而且具有分明的层次性,低层次的伦理服从高层次伦理。这与个人服从集体完全不同,造世伦理通过层次提升,克服了个人服从集体的局限,解决了适世伦理中个人服从集体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在造世伦理中,伦理层次的提升不仅不会造成个体间的不公平,而且更有利于个体间公平的实现。因为伦理层次的提升,可以使处于不同伦理需要的个体都得到公平待遇,从而有利于不同伦理需要层次个人需要的共同满足和发 展。

(三) 造世伦理的共同性

造世伦理的类特性,不仅使其相应具有类伦理的自我性,而且使信息的相互性(reciprocity)发挥到极致。信息的相互性意味着作用对称;信息需要的相互性则意味着互利互损。由此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上,构成造世伦理的相互性;大数据不仅为人工智能体提供整体语境,而且为人工智能体建立类的关联和相互性。而人工智能的发展,则使造世发展到最高层次。造世的最高层次是造人,而人作为一个类,随着与机器智能的融合进化,随着人越来越以信息方式存在①王天恩:《信息文明时代人的信息存在方式及其哲学意蕴》,载《哲学分析》2017 年第4 期。,具有越来越强的相互性。作为人类学基本特性,相互性所体现的就是信息的基本特性。人作为信息方式的存在,其本性最终体现在信息需要上。而信息需要的性质,则表现为造世伦理需要的共同 性。

造世伦理的共同性,不仅意味着伦理需要满足的共同性,而且意味着伦理需要产生和发展的共同性。伦理需要满足、产生和发展的共同性,意味着共同维系,共同损益;一利俱利,一损俱损。造世伦理意味着人类在两个相反方向之间选择,一个方向是类伦理的自我忤逆;另一个方向则是类特性的共同发 展。

由于伦理主体为整个人类,造世伦理的类特性意味着类伦理的自我性。造世伦理不仅仅是人伦关系,而且是事关人的整个类的存在,因此具有根本的存在论地位。造世意味着整个人类在为自己设定存在前提,这本身就不仅意味着完全不同的伦理内涵,而且意味着类伦理的自我性。既定世界的在先存在不存在伦理问题,而造世的前提性规定则意味着设定存在基因。这种基因设定的伦理后果,不是仅仅涉及人类的某些个体,而是涉及整个人类。正是涉及整个人类的类伦理,决定了造世伦理的自我性。也就是说,伦理规则归根结底不是指他的,而是在根本上具有就整个人类而言的自我性。造世伦理的这种类特性从而类伦理的自我性,又具有深刻伦理后 果。

在适世伦理中,道德行为主要涉及人群中和一些个体,相应的伦理问题也主要影响个体或有限个人;而在造世伦理中,道德行为主要涉及人这个类,相应的伦理问题也主要影响整个人类。造世伦理这一性质的极端表现之一,就是造世伦理中的自我忤逆。作为信息文明的基础,大数据将人类活动与人的需要及其发展直接联系在一起,使得造世不仅意味着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创设,而且意味着被自己的创造物超越的可能性,那是就整个人类来说最根本的自我忤逆伦理问 题。

造世伦理的共同性所导向的类特性的共同发展,则不仅可以与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人的自由发展相联系,而且可以导向一个新的伦理境界。由于造人是造世的最高层次,人工智能在更高层次涉及人的自我伦理。造世伦理具有自我伦理的性质,而自我伦理则真正揭示了伦理的本性——伦理归根结底是自我需要,人类个体和整个人类的需要。作为自我需要,道德的自律性质就有了最根本的依据。由此,造世的自我伦理性质,使适世伦理中一些难以解决甚至陷于困境的伦理问题,不仅获得解决的可能性,而且把问题解决变成了新的发展契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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