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中质量控制若干问题探究
2019-12-13范明晶孙上上刘洪林
商品与质量 2019年27期
范明晶 孙上上 刘洪林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 山东青岛 266000
本文从生态环境管理和承担监测任务的社会检测机构两方面来探讨环境监测中的质量控制保障。
1 制度保障
(1)完善法律法规制约。在执行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评审准则、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性、行业性规范标准,制定监督管理考核办法,明确管理者、实施者职责,提高在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过程中质量控制的积极性和制度保障[1]。
(2)公开招投标中,不仅仅以监测价格为导向,更要对检测公司的综合质量保障提出严格要求;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质量保障相关要求。
(3)优化委托监测的统筹规划,从委托任务的布设上保障委托环境监测工作内容的系统性、连续性,进而保障环境监测结果综合评价的科学性。
2 质量控制
2.1 监测技术参数的确认
承担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于监测任务开展前提出详细的监测计划,以确定技术参数的符合性。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实施监测任务所使用的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及其附件(覆盖全部委托项目的能力表)、监测方法、方法检出限、仪器设备、设备编号等。如果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有明确提出推荐使用的分析方法与检出限,检测机构应当书面明确是否与委托推荐的分析方法与检出限一致,以保障监测技术要素不仅满足资质认定要求,同时满足生态环境工作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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