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律关系中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2019-12-13张亭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张 亭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权义的基本理论
经济法律关系的权义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对于管理主体来说是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是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义是源于经济法的规定和依法授权。就管理主体而言,权责是一体的,相互联系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义是不平等、不均衡、不统一的。
二、权义结构特殊性的表现
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通过探究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和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我们可以发现职权与职责、权益与义务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和关联性,同时从权义配置、规范分布、对应程度来看,权义结构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在宏观调控法中
有关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制主体的职权规定较多,职责规定较少。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义务规定较多。
(二)在市场规制法中
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多。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具体立法中都有突出体现。
三、权义结构特殊性的原因
(一)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
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不同,经济法致力于调整调制关系,由此决定了其在权义配置内容上的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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