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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之对象的作出程序

2019-12-13王建霞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程序主体法律

王建霞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200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开始不断增多,其中以业主撤销权纠纷为典型代表。业主撤销权制度是指,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或决定的作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制度在实现其制度功能的同时,亦表现出了其制度设置上的不足。权利行使之对象的作出程序规范粗疏就是其中之一。

一、案情简介①

原告姜某系某小区的商铺业主。该小区在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中规定,商铺物业管理收费按居住物业管理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原告姜某认为,该小区有居住物业业主148户,商铺业主只有7户,占业主大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居住业主表决通过少数商铺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决定,侵犯了其作为商铺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其诉请法院撤销《管理规约》中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商铺业主和住宅业主同属小区的业主,商铺业主不享有高于其他业主的特权,也不享有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一票否决权,遂驳回原告诉请。

二、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该案中,姜某认为该决定应当被撤销系有二点理由:一是其所享受到的物业服务不比居住业主多,而其所承担的费用却是居住业主的两倍,即质价不符;二是处于多数地位的居住业主无权就少数业主之相关利益事项进行表决,即程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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