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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让与担保的司法认定

2019-12-13卫江波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卫江波

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山西 运城 044000

一、让与担保的内涵分析

(一)让与担保的概念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我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将让与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完毕,让与担保又重新返还给原所有权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让与担保物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或者债权人就担保标的物清算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

(二)让与担保的特点

第一,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须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让与担保中,为保证主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让与担保物所有权转移到债权人或让与担保权人名下。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将债务履行完毕,债务即消灭,让与担保物所有权又重新转移给债务人或第三人;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让与担保物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或者债权人对让与担保物清算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无权处分让与担保物。让与担保合同签订后,在债务履行完毕前,虽然担保物所有权已转移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实际上无权进行任何处分;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拥有让与担保物的所有权或者对让与担保物清算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让与担保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债务履行完毕后,须将让与担保物“完璧归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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