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今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比较
2019-12-13吴丽红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法律
吴丽红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法首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这是总则中一条倡导性条款,具有导向作用,但是在人们实行过程当中存在一些违反行为,导致离婚率上升,婚姻幸福感下降。
一、中国古代的忠实义务
在中国古代,由于纲常伦理的渗透和一夫多妾的婚姻等不平等制度的影响,女子的社会地位低下,在婚姻中承担着不对等的义务。
在奴隶社会中,男子对女子的贞操要求苛刻,女子一生只能嫁于一个男性。宗法制的发展使得这些不平等的道德规范进入到宗法调整的范围[1]。这一时期对女子忠实义务主要形成了“从一而终”“夫妻一体”等传统宗法观念,并且对后世的影响深远。
封建社会依旧是男权社会。封建法制上继承了奴隶制社会中的宗法制度,更加重了女子的忠诚义务。但是进步的是,秦代的《法经》中也规定了夫对妻的忠诚义务,这一进步根源于当时实施的一夫一妻制[2]。但之后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理念再次将片面的忠诚义务加诸于女子身上。当权者大肆宣传贞洁烈女的观念,在封建家教中也鼓励女子将贞洁视为生命。到了元明清三代发展至顶峰,而丧偶的女性也跟随着这股浪潮跌入女子片面承担忠实义务的最苛刻的时代。
二、中国近现代的忠实义务
新中国的成立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法律制度的建设摒弃了一切封建社会中不平等的内容,在社会中树立了新的婚姻观念和伦理道德,女性地位得到提高,夫妻忠实义务有了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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