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如何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以代理医方为视角
2019-12-13杨琪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案例
杨 琪
萍乡市人民医院,江西 萍乡 337000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内容是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内涵和外延的明确界定。这也是《司法解释》对律师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的规定。
《司法解释》涵盖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较《侵权责任法》有一定的细化和调整。
(一)《司法解释》第一条第1款与《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范围是一致的,杨立新教授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①
(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是对《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在以往的实践中,对于医疗美容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纠纷,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规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于实施医疗美容的机构需要一分为二来讨论,其一是经过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的医疗美容机构,其二是没有取得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美容机构。前者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规定,后者其行为不应当视为诊疗行为,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代理思路
案例1②:某女70岁,入院诊断: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症),入院后行冠状脉造影(CAG)和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术后发生支架内亚急性血栓形并致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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