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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范某逃税案件之刑法谦抑性体现

2019-12-13马紫玮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马紫玮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我国刑法明确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是一种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它是其他法实施的“保障法”、“后盾法”,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传统“重刑主义”社会里,刑罚的机能是扩张的,即为了维护国家和统治者的利益,认为刑法的适用范围越宽越好,刑罚对社会的威慑力越大越好,但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刑法的恣意性以及刑罚的残酷性。在现代社会,随着我们立法文明的不断发展,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谦抑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司法是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规定,其刑法轻则剥夺人的财产,重则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故其谦抑性就不得不彰显于诸案件中。

我们可以了解到,刑罚并非越重越好,在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刑法的谦抑性无疑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法言所说:“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如有其它方式足以抑制、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则无适用刑法之必要。刑法谦抑性既隐含于税收刑法规范形成和适用的始终,也指引着税收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内在操作。在传统刑法理论界中,一直认为对于经济犯罪应当持续保持刑法谦抑性的本性,不能过分介入,特别是在经济犯罪侵犯法益的可恢复性和司法对市场介入的有限性而言更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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