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法理学价值体现
2019-12-13靳陈鹏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靳陈鹏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2月18日,广东省消委会就某集团名下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作为全国第一宗未成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甫一提出便受到大众的普遍关注,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为何以身高作标准而非以年龄为标准?本文便从法理学层面对此进行价值分析,以期为年龄标准的落实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一、国内外的未成年人优惠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所有未成年人游览部分游乐场所时应进行优惠或免费。且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以上至18周岁未成年人实行半票。而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地区只是稍稍提高享受优惠票价的身高,且往往将身高上限设置的较低。如该案中的度假区将未成年人享受免票的身高标准线设置为一米,而马戏园区则拒绝向未成年人提供优惠票价。
而国外景区多以年龄作为唯一标准。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迪士尼乐园在3岁以下免费,未成年人的折扣票是3-9岁。新加坡圣淘沙S.E.A.海洋馆则规定,4岁以下免票,4-12岁购买未成年人优惠票。国际间的通行规则是以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为享受优惠措施的标准,未成年人可以平等的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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