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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辨析及解决途径

2019-12-13刘梦岑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程序主体人工智能

刘梦岑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一、提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基础出现了质的飞跃,从以往简单的对数字进行处理运行,到现在已经可以模拟人脑的思维模式进行艺术创作,产生高度吻合人类创作的画作等艺术作品,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人类思想的表达过程,计算机程序运作过程中并不具有思想性,使得该类人工智能创作物无法获得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而从2018年佳士得拍卖品《爱德蒙·贝拉米的肖像》这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以看出,其所包含的价值不可估量。故而如何确定其权利归属以及如何进行利益分配,逐渐成为理论界学者们关注的重点。本文将主要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进行辨析,并构建对于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规制路径。

二、相关主体辨析

对于现有能自主进行创作物创作的人工智能通常都是通过已设计完成的算法或一定的程序,再通过一个外在的载体机器进行表达,最终由人为进行简单的操控而产生相应的创作物。本文所讨论的仅指该人工智能创作物这一客观物。而不过多赘述产生该创作物的过程以及算法的设计等。所以对于该创作物的最终产生到已经存续中涉及权利归属的相关主体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算法及程序的设计者,本文将其统称为编程者。已知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已经将特定的算法及程序列入保护范围内,所以编程者也就是该算法的知识产权主体,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编程者还应当享有基于该算法程序所产生的创作物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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