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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环境税费改革的法律思考

2019-12-13曾琳琳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环境

曾琳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虽然《环境保护法》在2015年得到了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环境现状依然令人堪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与实施,说明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工作的发展往前迈了一大步。

一、排污费制度的弊端

(一)排污费制度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排污费制度在我国第一次出现是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但是只进行了笼统规定,“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而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什么规定”和“哪个机关”制定的规定,存在规定内容不够明确、具体的缺陷。

(二)行政机关不当使用权力。例如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以出台红头文件的形式径自扩大自己的行政职能,私自作出涉及排污者权利义务的规定,或者在对排污费进行征收管理时,只重收费而不顾后续污染的治理工作,只重罚款而不对超标排污者采取禁止排放、停业整顿等实质性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三)排污费征收强度不足。近几年,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随之引起的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从宏观上看,对污染物收取的排污费总量却没有明显增加,与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增加的程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环境保护税制度

(一)环境保护税的理论基础

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是在借鉴国外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理论经验的基础上,例如公共产品理论、经济的负外部性理论、“双重红利”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等,综合我国的环境现状和国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等因素,制定的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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