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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序良俗原则在中国近代民法转型中的价值

2019-12-13顾深山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转型法律

顾深山

宝应县人民法院,江苏 宝应 225800

清末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首次引入了公序良俗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有著名民法学家对“公序良俗原则”作了如下表述:

公序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良俗是指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其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一般利益和基本道德的职能,故被民法学者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1]。由此可见,公序良俗原则与民法是息息相关的,下面就中国近代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做简单探究。

一、中国近代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并未见到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公序良俗以此是近代民法新出现的产物,而若向对近代法中的公序良俗进行深溯,则可追溯到古代的自然法观念。古代罗马法中多处有关于善良风俗的概念,如马法严禁“略诱少女与该女通婚”的行为[2]。但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关于这一法律原则的表述虽十分少见,但却已经形成了对善良风俗习惯的认知。中国古代历代政权制定的法典中,有许多条款便是围绕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制定。如唐代法律中将先通奸后结婚的行为视为无效的法律行为,究其原因是这一行为违背了善风风俗的民事习惯。

在中国近代民法中,有关公序良俗的表述逐渐增多,在一些民事审判与民事立法中,已经开始运用这一法律原则。如1911年清末编纂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这一中国近代史上的首部民法典,就吸收了近代民法的精神,对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的原则也做了应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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