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员工是否可以不辞而别?
2019-12-13
工友 2019年10期
《工友》编辑部:
因为所在的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且经索要仍表示需假以时日,我于次日不辞而别。两个月后,我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却未获支持。我因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也没有采纳我的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王芳芳
王芳芳读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当出现上述法定事由时,劳动者不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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