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2019-12-13曹小小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程序
曹小小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江苏 宿迁 223600
为了能够有效缓解当前法院积案压力,构建完善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措施。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所开展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科学确定案件繁简标准
基层法院在划分民商事案件的繁简时通常会从两个层面去考虑,一是程序本身的繁与简,二是实体的繁简程度。
(一)从案件程序要求入手划分繁简案件
1.根据法院处理民商事案件的程序,符合以下程序要求的案件将被定义为简案:一是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能够随时到庭参与诉讼的案件;二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不存在较大争议,故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的案件;三是案件无需追加当事人;四是案件无需经过审计便能展开相应的鉴定和评估等工作;五是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或因超出答辩时限而能迅速解决的案件;最后则是案件本身适合迅速裁决的。
2.至于满足以下程序要求者则会被定义为繁案:一是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二是在裁决过程中涉及到审计、鉴定以及评估的民商事案件;三是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的情况。针对此类案件的裁决,因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故相应的评判标准亦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常常会出现因人而异或者是因院而异的情况,程序标准让人比较容易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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