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继承公证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2019-12-13贾秀英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法律
贾秀英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公证处,青海 海东 810699
近年来,公证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完成法定继承公证工作,还要处理一些遗嘱方面的继承公证任务。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法定继承公证环节中。继承权的产生是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继承权属于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就要及时把被继承人遗留财产转移给继承人,除了遗产之外,还有债务和债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遗产继承公证的执行不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一、继承公证的几种情况
(一)遗产继承公证
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中,社会各界人士对遗产公证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各种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总结为两种,第一种是把遗产继承公证看做是继承公证,继承人依法合理继承是遗产继承公证,此时只要手中握有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就能获得遗产。另外一种是把遗产继承公证看作是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在得到遗产继承公证之后,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存在一定差别,第一种观点说明继承人不仅能够继承遗产,还可以占有并处理遗产,第二种观点说明继承人只有继承遗产的权利[1]。
(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从字面理解,放弃继承生命书需要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以法律法规流程为依据,给出书面证明材料。从而证明是继承人主动放弃了应该拥有的继承权,由公证处出具的说明,有法律效力。当遗产分配工作已经正式展开,继承人此时表示要放弃遗产的所有权,放弃的不仅仅是遗产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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