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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我国公证公信力体系之构建

2019-12-13宋银华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服务

宋银华

福建省闽侯县公证处,福建 闽侯 350199

一、新时期对公证传统理论提出新要求

公证虽然是一个很严肃的法律职业,但是公证是以家事民事为基础的。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它体现为公证对建设法治社会服务要求的支撑和保障,我们可称之为“社会服务论”。我国传统公证理论的“行政化”倾向正好反映了其仅具备国家权力论一个层面,而欠缺新时期法治社会保障服务的内容,是一种典型的一元方法论。鉴于此,我们还要从传统公证理论相反的视角,也就是公证服务于社会和民生的角度来谈谈公证的公信力建设。十九届三中全会指出“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和解决的公共服务和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来提供和管理”。公证机构要通过更大的空间,激发出更大的活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经济社会提供公证法律保障。

那么新时期,我们应该如何去构建和完善一个服务于社会保障的公证力体系呢?从社会的个体,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信不立”。从职业的角度来看,公信力更是公证行业的生命线。从语言学的角度看,公信力的“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其一,指公众;其二,指与公证相关联的“公正性”属性。两者相关联,公信力必然建立在公众对公证的认同与信任的基础上。因此,从公证的社会保障层面来看,公信力是指依据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散发举手投足的人格魅力所逐渐沉淀而形成的“说服力”或者说是“从众力”,简而言之就是“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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