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法律调整探究
2019-12-13李腾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李 腾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7
伴随着社会发展及公众婚姻等思想观念的转变,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象日趋增多。对部分老年人而言,在年老时,在失去配偶后,找到一个“伴儿”,共同度过余生,不仅能够解决生活上的一些问题,而且能够从心理层面获得极大的慰藉。这样的同居生活模式,亦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子女养老的压力负担,适当减少老龄化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但同时,因缺乏婚姻法的保护,再加上部分老年人防范意识的薄弱,以及牵涉到子女而引发的各种财产争议,使得因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非婚同居现象而导致的各类矛盾冲突也随之增加。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现象的规制约束并不多,也难免会使得出现权益保护不周等问题,因此通过对立法现状的梳理,旨在找到从法律层面调整此类现象之路径,以切实保障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
一、法律规制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的必要性
从立法的层面来看,我国已有的立法中,并无关于非婚同居的单独而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没有完成婚姻的“登记”,仅仅是依照双方的约定而自行共同居住在一起,并不属于“婚姻”的范畴,自然也难以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法律层面规定的缺失,使得非婚同居处于“尴尬”的局面,无法得到正式法律规定的“肯定”,这种法律关系应该如何界定尚且存疑,更何谈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且容易引发矛盾的法律现象,立法层面理应有所回应,而不是放任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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