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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我国当代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2019-12-13林峰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青少年学校

林 峰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福建 福州 350200

一、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定义

青少年犯罪是由儿童向成年期过渡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25岁以下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也称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已经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已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八类罪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未满18岁的青少年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但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构成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因素

(一)社会环境因素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成长阶段,自我控制力太差,往往会因受到不良诱惑从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不良文化的侵蚀与媒体及网络上大量的暴力行为会促使他们去模仿,长久以往便让青少年出现暴力倾向和攻击性。由于西方国家的思想观念大量涌入我国,与我国的价值观念存在冲突。传统的思想价值观念受到严峻挑战,一些违法经营的酒吧、网吧、KTV等娱乐场所大量出现,他们对青少年的成长完全不管不顾,青少年进入之后便接触不良分子,使得自身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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