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发展与破产法变革趋势研究
2019-12-13黄巧玲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黄巧玲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福建 厦门 361003
我国破产程序在开展的过程中,“债务人财产”是整个程序进行的“核心”,互联网经济环境下,互联网企业资产的特点和传统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特征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上世纪九十年代,互联网经济在美国快速发展,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时间后,美国互联网经济泡沫破碎,许多互联网企业倒闭、破产。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性受到了业界的高度关注。传统社会企业的价值建立在实物资产之上,如销售收入、产品存货、车间生产等等,这些物资在现实世界中有迹可寻。而互联网企业资产却由知识产权、程序等构成,互联网企业特殊的融资模式、运作模式,均不能在传统企业破产程序中有效运作。
一、互联网经济特征和债务人财产处置
(一)权利界定
互联网企业在融资方面的特殊性,在权利界定上有着一定的问题。为互联网企业融资的主体,并不关注互联网企业的资产、盈利能力,而更多的关注互联网企业在上市后的股票盈利以及股票攀升。如今,互联网企业获得融资的消息已经屡见不鲜,但是大多数报道仅仅关注于融资的金额,对于融资的具体方式却未报道。根据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一旦互联网企业破产,法律更多关注于债权人的权益,不同的融资方式在法律中也有着不同的优先权利地位。互联网企业破产,债权的持有、股权的持有会直接对权利人产生影响,当今法院必须界定融资的属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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