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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改善分析

2019-12-13张莹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关键词:程序主体法律

张 莹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民商法用以维护广大公民的个人利益,适用范围广、规范对象杂,因此在内容细节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尤其在连带责任模块,民商法中提及连带责任的条款不多,导致在纠纷责任划定时,缺乏足够的法律参考,影响案件的处理质量。为使民商法更好地满足社会司法需求,有必要就连带责任问题,对其中条款进行完善。

一、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简介

连带责任在法律背景下成立,指的是相互关联的多个主体对于某一事物的共同责任,这些主体之间及存在共同责任关系,又相互独立,因此涉及到连带责任的法律纠纷处理相对复杂。我国民商法中将连带责任定义为同一事项引发出多个给付内容,进而产生多个责任[1]。连带责任之中的主体既要承担自己分内的责任,还要为责任的整体性履行提供担保。当其中某一责任主体履行全部责任之后,其他主体承担的责任也随之消失。在我国,连带责任更强调风险分担和权益保障,其存在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且这种保证建立在一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特点可总结为:(1)含有两个及以上责任主体,其中任何一方均承担全部债务义务。(2)连带责任的产生意味着共同债务人失去先诉抗辩权,当其需要承担的责任超出最大其自身能力范围后,仍然无权拒绝其余债务的承担。(3)连带责任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若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作出解释,则连带责任人失去一般保证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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