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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研究

2019-12-13于永生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于永生

山东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5

一、引言

现如今的医疗纠纷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备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众所周知,医疗关乎人们的健康与幸福,对广大人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法律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而,医疗与法律的完美全面的融合势在必行,本文就在以医疗与法律科学合理的完美结合的前提下,从医疗犯罪概念、不足等方面进行探索,寻找合适的行为标准来约束解决现存的医疗问题。

二、医疗犯罪行为界限的概念

我国现有的对医疗犯罪的行为规定只是在97年颁布的《刑法》中涉及到了一些罪名,比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有对医疗犯罪全面的界定。

在我国台湾地区,存在几种对医疗犯罪的解释,第一种被成为狭义的医疗犯罪,其内容是医生在实施治疗的过程中,因实施不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或者医生在实施治疗的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成分,从而导致病患重伤或死亡的行为都包含其中,狭义的医疗犯罪包括医疗过失犯罪以及医疗故意犯罪两个犯罪内容,皆侵害了病患的生命健康权;而第二种广义的医疗犯罪定义其犯罪是出于实施治疗的目的不单纯,像一些医师实施医疗行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器官买卖、非法堕胎、人体实验、变性手术、安乐死以及开假证明等一切危害人们生命健康权、个人财产权以及社会公共安全权的违法行为,广义的医疗犯罪侵犯不仅仅局限于生命健康权,但是这两类定义所规定的实施犯罪的主体确实一样,都是要求犯罪主体是具有医生资格的合法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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