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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界限

2019-12-13范嘉义

法制博览 2019年29期

范嘉义

信阳农林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通过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某些情节的认定上有相似易混淆之处,因此区分此罪与他罪有重要意义。

一、与侵占罪之区别

侵占罪中,行为人占有对方财物后也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在此与合同诈骗犯罪中对他人财物的处理具有相似之处,那么此时是否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合同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呢?我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有明确定义。①由于两者法定刑相差甚大,且侵占罪属亲告罪,法院不告不理。在实务中,本来两者就难以分清,再加上被告人往往以侵占罪辩解,导致法院定罪难。因此,对于两者的区分有必要讨论。即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如何界定,与合同诈骗罪中时间上的异同?二,侵占人的欺骗行为如何认定,与合同诈骗罪中占有手段的异同?

(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先后的不同

如果该目的产生于签约前,则不能构成侵占罪。但是,难点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那么此时该如何定性呢?虽然理论上,两罪最大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先后(以取得他人财物为界点),但是由于两罪一般都附带有欺诈行为,如侵占罪中行为人可能会谎称财物丢失等虚假信息,这就更加大了两罪的认定难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一是,行为人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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