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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实施先行调解?

2019-12-13

兵团工运 2019年9期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庭先行

仲裁庭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其意见,更不能“和稀泥”。另外,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即仲裁庭行使调解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先行调解应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或者建议适当的调解方式。在调解程序中,仲裁员相互之间、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可以协商适当的调解方式。调解可以通过书面或者面对面等方式进行。

(二)分清是非曲直。仲裁员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提出建议方案。仲裁庭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建议。供当事人参考或者接受。

(四)制作调解书或者恢复仲裁。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宣布调解终结,迅速恢复仲裁程序,防止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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