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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2019-12-11荣雅洁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36期
关键词:破产公司法

荣雅洁

摘 要:破产重整制度的改革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恢复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介绍了重整程序的定义和起源,比较了重整程序的优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体制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如改革方案中的债权人申请制度、法官的专业化、重组监督的强化、债权的扩大等。

关键词:公司法;破产;重整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36.068

0 引言

企业融资陷入困境,资金链断裂,破产无法偿还债务。 它一直严重阻碍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缺乏科学研究和先进的管理理念,这些公司面临着经济衰退和经济困难的风险。传统上,解决企业财务困难的方法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实现的。公司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破产财产,宣告公司死亡。然而,上世纪后半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确立了现代破产法,大多数国家都以破产重组制度为破产法体系的核心。该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为困境企业的重建和提升开辟了新的途径,为破产立法创造了新的理念,拓展了法律研究的新视野,实现了立法的新转变。因此,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法制度质量的飞跃,破产制度是对破产重整理念的集中体现,主要针对拒绝。事实上,在实施过程中,清算、和解和重组的经验由来已久,但由于自身的限制,由于政府的过度介入,重组的过程没有得到发展。

1 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1.1 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重组的概念越来越受到经济学界的重视,在企业管理和证券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名称,其中一些被称为诞生了一个新的、非司法的救济者和研究員,在理论研究上,对重构制度的概念的理解。一些学者认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将不得不执行还款计划,迫使债务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计划。债务人在此期间仍能正常经营,这一点很重要。另一些人认为,适应重组的企业由于财务困难正面临关闭或临时关闭,但具有重组可能性的企业可以通过重组程序维持日常经营,最终实现企业在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红色环境下的再生。资金分配。另一些人则认为,企业重组意味着企业的更新,也就是说,虽然公司陷入困境,但通过调整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寻求企业的更新制度,可以预期公司仍能恢复活力。一些学者认为,企业改制是一种重建的债务清偿制度,在丧失偿债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可以摆脱债务危机。

通过以上理论的比较,在灵活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企业破产的具体情况不断变化,并且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着质的变化,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市场演变的速度和能力远远超过理论研究的速度,法律的滞后使破产重组的法律制度更加迅速。由于程度的变化,学者的理论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我国的《公司变更法》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而我国《公司法》对重组制度的限制更大,重组只适用于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但是,各国和各地区的立法制度存在着内在的联系。首先,公司重组是财务困难和债务流动性损失。第二,重组程序的申请人一般与债务相关权益的当事人相同。第三,法院批准启动重组程序;第四,重组程序的目的价值。组织体系相同。换句话说,债务人帮助克服困难,恢复管理。它不是传统的组织体系。清算程序为债务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公平的途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重整制度可以定义为一种法律制度,通过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可能或有破产原因但有拯救希望的法律企业进行强制重整和债务整顿,从而避免破产,实现债权人的生存和利益最大化。

1.2 破产重整制度的特征

1.2.1 重整申请主体多元

启动重组程序的申请不仅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其他实体提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程序的开始显示了各种情况。

1.2.2 重整措施灵活多样

重组计划是详细和灵活的,包括妥协和让步、合并和转移、增加投资、租赁和其他可能的方式。改制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改制措施,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除延期或者免除债务外,还可以采取无偿向重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调剂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或者债券、债权转为股份、转让业务或者资产等方式。

1.2.3 重整程序优先

与和解程序相比,破产重整程序和调解程序中的优先管理程序。同时,启动重组程序,排除其他程序,特别是与重组程序立即终止和解程序。

1.2.4 担保物权的限制性

重组程序的启动意味着担保权益将失去优先权,保证重组的有效实施。这是重组计划、破产程序和和解程序之间的显著区别。本法所称恢复债权人应包括担保财产的债权人。重组程序打破了民权优于信用的原则,主要是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适应新形势和不断变化,另外同意不同意重建制度的核心原则。

2 我国现行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内容

2.1 破产重整程序的审查和启动

破产程序的启动,应当经法院批准公布,并将重整申请予以公告。在这方面,法院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破产重整全过程的领导者。有几点需要审查和启动破产程序。

明确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破产法没有严格规定破产程序启动的要素,也没有明确区分现阶段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多种形式的企业,也没有明确规定破产企业是否具有破产重组能力,但它规定了破产企业是否具有破产重组能力。也因为缺乏能够准确判断企业实际情况的专家而困扰。在目前的形势下,笔者认为只有从破产重组制度的基本价值入手进行研究。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第一,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我们都要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公司重组决定了公司是否被债权人贷记,以及背后的社会利益,并决定了公司是否适用破产程序。第二,确认公司是否具有重组能力和管理价值。重组计划只是一种外部力量。关键是公司是否具有复制的内部权力。公司本身生病了,没有继续经营的权力,可能无法获得利润。第三,规范破产重组的启动条件。实际上,公司常常以破产重组的名义逃避债务。考虑到企业濒临破产,具有拯救的紧迫性,流动性明显丧失的可能性应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形式,由具体标准加以确定。

2.2 破产重整程序的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制度是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制度,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独立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从破产获利的角度来看,管理人不能站在债权人的一边或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破产重整。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破产重整程序本身就是债权人债务人根据债权人的权利对利润进行再分配。这一过程本质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博弈。管理员应该是中立的。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首先是复杂和复杂的。法庭还没有完成。我们设立了专门的管理人,并配合法院的破产程序。管理人向法院确认后,其工作便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破产重组实践的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3 破产重整计划制度

破產重整计划是促进公司重组、维持债务人持续管理、解决债务问题的综合性合同。破产重组是破产重组成功的关键。重组制度的核心原则是通过清算大量的利润,而不是通过企业破产来重建企业的灵魂,重振企业的成功。

重组计划系统包括一系列法律程序,如计划制定,投票,批准和执行,如何选择起草人,利益相关者如何分组及其投票规则,法院批准的规则,如何实施和监督如何 选择和如何实施这些计划需要科学和精心选择,以确定其适当性,以达到平滑重组过程的效果。 程序公平原则和最优效率原则为企业重组提供了保障。重组的成功是重组过程的最终目标。科学合理的重组计划保证了游戏过程中重组的成功与否,是否符合重组程序的要求,从而体现了重组制度的重要价值。重组计划是重组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重组计划的立法遵循“世卫组织控制”的原则。重组程序主要为破产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和日常办公管理。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重组计划与机构重组的期限,根据“公平、合理、可行、高效、平衡、期限”五项原则,制定并实施了重组计划。这样,考虑到重组程序实质内容的公平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可以避免重组程序的无限期拖延,同时也为法院适用强制审批要素提供了参考。

3 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

3.1 破产重整案件启动难

公司重组涉及许多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一般债权人、税务债权人、在职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投资者、新投资者、法院、管理人员等,但不限于这些利益相关者。根据现行法律,破产重组涉及多个利益,具有重组资格的上主体仅限于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制度设计反映了这一点。对工作价值认识不足,以增强活力,而我国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拉动市场的规模与企业规模相比非常小,昏迷和概念自破产法颁布以来,我国多家企业和受理破产案件都有。

3.2 破产重整程序运行难

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相比,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相对较短。因此,与其它寿命较长,并根据实际经验进行多次评审的系统相比,它们缺乏较强的实用性。正因为如此,一些最终进入重组程序的案件的运作也面临困难。此外,许多破产再生事件的承包商和管理者在处理破产再生事件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不足,破产再生程序也面临法律和事实适用上的偏差。破产重组耗时,严重影响了邀请人启动破产程序的主动性。

3.3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难

在世界各地,破产重组的成功率是债务人在破产重组中的重心。对于“救活”公司来说,大多数重组计划偏向于保护债务人,并且在各个方向上都没有充分平衡。由于部分债权人对人事事务后的后悔,面临执行面上各个方向的阻力,直接导致执行困难,成功率低。同样,破产的成功率很低,其他“僵尸公司”和侵略者和债权人也开始积极启动破产重组计划。

4 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4.1 债务人出资人的重整申请权设置不合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只有债权人请求破产清算并经法院受理,债务人的投资者才能申请重组。一方面,法院在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前提下接受破产清算请求,但只有在此时,债务人投资者才可以重组,这往往导致企业重组最佳时机的丧失,甚至自行作出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失去了它的实际意义。另一方面,本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不同的法律对泪液相互关系问题有着不能有效衔接的规定,它使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法律的适用,以及对有关偏离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导致不同判决的后果。

4.2 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资格管理机制不尽科学完善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和对破产管理人的正反条件,但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我国最高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中完善了资格管理制度。但相关标准完全依赖于评估委员会成员的判断,可能导致一些不合格的自然人。或社会中介进入管理者行列,从而影响破产重组的连续性行为。

4.3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审查批准标准缺位

在《公司破产法》第79条中,重组计划的主体是债务人或管理人,但尚不清楚重组计划是否可以提交给另一主体。在实践中,特别是债务人从新的投资者那里获得融资时,新的投资者可能有更多的经验和渠道来帮助企业“死而复生”,他们设计的破产重组方案往往更为可行。但是,根据现行法律,重组计划主体对重组计划的限制,使相关受益人无法为债务人设计更有效的重组计划,降低了重组计划的可行性。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应当遵循的具体标准。由于破产重组案件法官缺乏明确的指导方针和标准、规则,增加了审查破产重组计划的时间成本和效益成本,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债务人的偏袒或权力寻租,从而导致破产重组案中法官对破产重组计划的审查缺乏明确的指导方针和标准、规则。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5.1 明确多元主体的重整申请权

一是放宽债务人投资者要求重组的时限。扶植在重组过程中主动推进初始破产重组,提高投资者使用破产重组制度的积极性,使困难企业能够在最佳时机进行重组,推动公司下解散、清算和重组更加协调的制度。

二是在随后的重整中赋予债权人申诉权。使债权人能够在不同的时间提出重组请求,为陷入困境的企业(尤其是那些由于全球经济衰退而资本不到位,但其业务在同一行业仍具有竞争力的企业)的重生提供机会。

5.2 引入预重整制度

重整前制度是指债务人在为各方利益提出重整请求前,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并就重整计划与债权人进行了讨论和协商。经征求债权人意见后,可以采取重整前制度,提交法院请求并提出重整方案。经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目前适用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破产法。通过引入破产重整制度,可以解决我国现有破产重整计划启动困难和重整计划执行困难的问题。一方面,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已经预先讨论了辩论和债权人,因此各方都同意重组计划,并共同提交了法院的批准,以提高程序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为实施破产重组计划,前期约定的重组计划对各方均有普遍约束,禁止对传统协议提出异议,大大降低了个别谈判的“约束”成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对于我国现行的重组制度来说,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5.3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

建议通过引入管理者竞争机制与摇号角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管理者,建立管理者的分级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管理者的民事效应管理机制,建立管理者行业协会,并持续优化管理人员的人员结构。针对重组监督人的立法空白“管理人在重组中代替债务人时”,可以放宽监督人的范围,使上述债务人利益相关者和其他实体可以纳入监督人的范围,使监督人能够履行其管理职责。

6 结语

本文从破产重组制度的意义和特点入手,分析了各流派的观点,比较了各学术观点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了各理论的重点,最后总结出各自的观点。本文试图通过对破产重整理论基础的考察,探讨破产重整的性质、价值和功能,最后简要介绍了破产重整法律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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