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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如何实现学习机会公平:程序公平的视角

2019-12-11殷玉新

教师教育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机会公平权利

殷玉新

(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浙江金华 321004)

一、问题提出

十九大报告指出,“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这要求我们不仅要保证学生在宏观层面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也要保证学生在微观层次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从教育公平研究与实践的指向来看,微观层面学习公平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机会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关键,如何从学习机会公平实现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目标呢?其实,2001年肇始的课程改革以革新学习方式为意旨,对学习机会及教育过程公平也有颇多要求和期许。[1]2014年,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中提出合理确定必修、选修课时比例,打牢学生终身发展的基础,增加学生选择学习的机会,满足持续发展、个性发展需要。那么,在新时代背景下,学习机会公平作为微观层面的机会公平追求什么、如何实现,是亟待探讨的问题。

程序公平早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就受到机会平等理论的追求,当时机会平等论者认为程序的遵守是实现机会公平的唯一途径。当时对程序公平的要求早已达成共识,且已日臻成熟,违背程序公平的最明显表现就是排斥某个阶层的人参与某项活动,剥夺其参与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自由。[2]在此背景下,人们关注机会公平始于公平程序的遵守,不仅因为人们对最初机会公平的关注聚焦于公平环境的创设,以保障人们参与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自由,[3]还在于保障人们权利和自由等公平环境的创设是实现机会公平分配最基本层次的底线要求,而且是实现物质资源等公平的前提。[4]因此,程序公平是对权利的保障和对自由的尊重,即个人权利的保障和自由的尊重是实现程序公平的重要内容与实践准则。那么,程序公平为教师实现学习机会公平提供了怎样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呢?

二、作为实现机会公平理论依据的程序公平

程序公平(procedural equity)是传统机会平等主义观点,强调从美德伦理和法律规范角度保障人们“应得”权利和自由,即具有平等权利和自由获得某物或参与活动。后来,诸多哲学家在探讨平等和自由关系、平等和权利关系时,认为平等主义主张作为目标和权利的平等。前者指基本人类善,即工具性善和内在固有的善;后者指达到某种目标的权利受到法律和制度保护。[5]因为机会平等不仅体现为权利平等,也体现为对自由的尊重。总体来看,程序公平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机会公平程序创设。实现机会平等最初概念始于公平竞争原则,也终于公平竞争原则,即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即只是人们在工作面试等竞争环境中择优录取时的公平,不涉及总体人生及发展机会。[6]程序公平主张创设公平程序,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当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和自由,[7]即人人都可以获得参与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罗尔斯对程序公平的阐释认为只有一种合理的社会制度或环境才能保证达到正义分配的恰当程序,该程序希望采用各种措施保证人们机会公平,如全民参与义务教育。[8]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公平环境创设包括所有学生有权利“发声”、坚持自己的观点、建立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的基本原则、使用积极教与学策略帮助学生实现学习权利和自由等具体实践。[9]因为在学习活动中,抽象的权利和自由很难独立存在,只有依附具体实践,才有真实意义。

第二,以美德和伦理为实践指引。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种品质,使人们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10]他还提出“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罗尔斯也认为一个人认识到某些宗教、道德的责任,并把责任看成是具有绝对约束力的,他不可能为获得更多谋取其它利益的手段而减少对这些责任的履行。[11]这表明机会公平需要美德和伦理的加持,人们将公平看作自愿的美德,还是一种道德责任,因此,从程序公平探讨机会公平时,应将人们享有的自由当作美德和责任来尊重,惟其如此,人们才能自由地活动。就学习机会公平而言,美德和伦理要求学生的学习自由得到尊重,即对学生学习自由的尊重符合程序公平理论。在实际教育过程中,教师应将学生学习的自由看作美德和伦理的要求。

第三,以法律和制度为实践规范。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需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正是这种中道的权衡。[12]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制度,规范并制定某些行为是被允许的、正义的;哪些是被禁止的、不正义的,如果违反,就给予惩罚或保护措施,且规范的公开性保证人们知道他们期望的行为界限及怎样的行为被允许。[13]这意味着实现机会公平要以法律和制度为实践规范,因此,探讨机会公平时要考虑“程序公平”的规范性。就学习机会公平而言,遵守法律和制度要求保障学生参与学习的权利和自由是程序公平的体现,即如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学习权利和自由得到了保障和尊重,就符合程序公平理论。在实际教育过程中,法律和制度是教师保障和尊重学生学习权利和自由的主要规范。

概言之,按照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等哲学家的理解,机会公平首先体现为程序公平,重视对机会公平分配程序的遵守和公平竞争环境创设,个体在竞争过程中被公平对待。程序公平关注机会分配程序的遵守,因为在机会分配过程中,只要按照程序规定分配,无论结果是否符合公平标准,都认为是公平的。因此,在程序公平视角下,保障和尊重人们选择权利和自由的公平程序是实现机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应将其作为一种责任。[14]所以当分析和处理机会公平问题时,首先会关注人们的选择权利和自由。

公平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亚里士多德主张人人都要拥有德性的美德和伦理原则,并以法律规范约束其实现。罗尔斯主张建立一种社会基本结构或制度,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和机会得到保障。按照罗尔斯的设想,这种可保证平等公民自由的社会基本结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被视为理所应当的,且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得到保障,在允许范围内,政治过程表现为选择政府并制定正义立法的正义程序。[15]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学生自由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权利和自由是实现教育终极目的的重要条件。创设能够保障和尊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权利和自由的公平环境是实现机会公平的基础和前提,[16]因为只有在此环境中,学生的学习权利和学习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三、程序公平视角下学习机会公平何以实现

由上可知,程序公平主张通过保障学生学习权利,尊重学生学习自由实现学习机会公平。具体到不同维度和类型的学习机会,教师如何从程序公平视角维护底线的学习机会公平呢?

(一)学习权利的保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学习权利包括:阅读与写作权利,提问与思考权利,想象与创造权利,读懂自身世界、创造历史权利,分享一切教育资源权利,发展个体与集体力量权利。[17]可以看出,学习权利是一种要求完善和发展人格的权利,强调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18]学习权利公平指学生具有参与学习活动,寻求完善和发展人格的权利受到公平的尊重,即所有学生都具有参与学习活动,寻求完善和发展人格的权利。学生只有不被排除在学习过程以外,才能继续探讨其在学习过程中的其他机会公平。[19]因此,在学习机会公平实践中,首先要考虑学生是否有权利参与学习活动。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会遇到多种多样学习权利未得到保障的问题,如某些学生被教师忽视和受其他学生排斥,参与学习活动的权利遭到侵犯;学生接触和使用学习资源的权利遭到侵犯;学生提问的权利遭到侵犯;学生得到学习指导的权利遭到侵犯等。这些学习权利可以分三类:权利本身,即学生参与学习的权利;人与物关系的权利,即学生接触和使用学习资源的权利;人与人关系的权利,即学生与人(教师和学生)互动(如提问、评价等)时的权利。在处理学生学习权利不公平问题时,教师往往依据国家法律制度对学生学习权利保障的规定,学校制订的对学生学习权利保障的规则,以及教师道德规范要求。

提问作为学习机会属于人与人关系的权利,以学生提问权利为例,可以反映学习权利的保障。虽然自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课堂提问主体逐渐转向学生,然而在我国课堂中,由于受到教师“不准问”等原因束缚,学生陷入“不知问”“不想问”“不敢问”“不会问”的困境,[20]不利于学生主体地位实现,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思维能力。提问作为促进学生学习的手段,如何保障学生在课堂中提问的权利,成为实现学习机会公平关注的重要问题。保障学生提问权利是探讨学生如何提问的前提,试想“教师一言堂”,不给学生提问的权利,探讨学生如何提问有何意义?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往往是提问者,有调查发现,很多学生平均每月只能提问一次,据此,建议教师给学生提问的机会,尊重其提问权利。[21]此外,提问是教师、学生、知识等互动的学习活动,学生是否具有提问权利也可反映学生是否参与到学习活动中。

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组织者,建构并主导着课堂规则,[22]也希望学生提问,通过学生提问判断学生的学习效果,优化教学决策。但是,由于现实所迫,教师往往不给学生主动发问的机会。从学生来说,“强制性”权力通过既支持学生作为被提问者又制约其享有提问权利的规范框架合法化,使权利转化为权威,[23]学生被迫放弃提问权利。此外,在长期“不准问”的过程中,学生逐渐养成不提问的“习惯”,学生问题意识和思维能力很难发展。因此,教师要在学生学习过程中保障所有学生提问的权利。

(二)学习自由的尊重

罗素认为学习自由包括学习意愿自由,学习内容自由及表达(信任或质疑)学习观点自由。[24]石中英教授曾将学习自由看作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愿、自觉和自主的学习状态,包括学与不学自由,选择学校、班级、教师的自由,选择课程内容自由,在学习过程中独立思考、理解和表达自由,因见解独特或不完善免于不公正评价自由,质疑教师观点或教材观点自由,参与课堂教学并受到同等对待自由,基本学习权利不被剥夺自由,根据自己所处不同情境在不同教育机构之间自由流动的权利,参与讨论和决策与自己相关学习事务(如入学、评价、奖惩、课程改革等)自由。[25]学习自由大致可分为三类:选择参与学习活动自由,选择学习资源(如教学材料等)自由,选择学习方式(如倾听、对话等)自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就倡导将学习者视为教育活动的中心,根据其成熟程度允许其越来越大的学习自由,决定需要学习什么,如何学习及在什么地方学习等。[26]且学习自由体现为“积极的自由”,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具有主动参与学习活动的自由。因此,学习自由体现了学生主体地位。从程序公平看,学生应具有选择参与某项学习活动自由,选择学习资源自由和选择学习方式自由。

学生在学习中会遇到多种多样学习自由未得到尊重的问题,如学生选择参与学习活动自由被剥夺,即学生参与学习活动都是教师组织的,学生选择学习活动自由遭到侵犯;学生选择学习资源和学习内容自由遭到侵犯;学生质疑他人观点自由遭到侵犯,学生表达观点自由遭到侵犯等。这些学习自由可以分为三类:自由本身,即学生选择参与学习活动自由;人与物关系自由,即学生选择使用学习资源和学习材料自由;人与人关系自由,即学生与人(教师和学生)互动(如提问、评价等)自由。

表达学习观点作为学习机会属于人与人关系的自由,以表达学习观点自由为例,可以反映对学习自由的尊重。表达自由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如何充分尊重学生表达自由权,营造多元、容忍和思想开放的文化氛围成为促进学生发展的重要话题。[27]教师在课堂上要听到所有学生的“声音”,给学生表达想法的权利和自由。[28]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达观点的自由是否得到尊重涉及程序公平问题。在学习过程中,很多学生表达自由都存在不被尊重问题,教师经常挑选成绩好的学生回答问题,其他学生没有回答问题的自由;即使有时一些学生尝试自由表达,会被教师“制止”。通过表达,学生的想法能够与他人交流,教师也可以判断学生发展情况,如果学生表达自由没有得到尊重,也会限制学生的发展效果。

教师在课堂上应尊重学生表达想法的权利和自由,这种自由会受到班级基本规则限制。[29]一般而言,教师愿意让学生表达想法,据此判断学生的学习效果,优化教学决策。由于现实约束,学生表达观点和想法的自由受到限制。其实,限制学生表达想法和观点的自由,不利于学生学习,也不利于学生表达能力发展。因此,教师要尊重学生表达学习观点的自由。

四、讨论与思考

由上可知,程序公平主张通过保障学习权利和尊重学习自由实现学习机会公平,为教师维护学习机会公平底线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一)认清学习机会不公平问题的诱因

程序公平主张保障和尊重学生接触和选择学习活动、物质资源和发展机会的权利和自由,采用学生学习权利和自由是否得到保障和尊重来判断学习机会是否公平。因为保障和尊重学生学习权利和自由是实现学习机会公平的第一步,是实现学习机会公平的基础原则。[30]许多证据表明,现实中存在多种类型的学习机会不公平问题,这些问题并非由公平本身所致,而是在博弈中“失败”了。[31]这些问题源于对各种“利益”结果的博弈,即学校和教师往往关注完成教学任务、提高考试分数、班级管理的有序等,公平在博弈中“失败”了,学生的学习权利和自由很难得到保障和尊重。

公平与其他“利益”博弈处于“下风”,导致不公平问题具有较强“隐蔽性”。再加上博弈中教学任务完成、考试分数提高和班级管理有序等处于“上风”,学校和教师很难为了解决不公平问题放弃现实“利益”,这表明权利的保障和自由的尊重在解决具体学习机会“程序”不公平问题时遭遇困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这类不公平问题很难彻底解决。

(二)关照学习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学习权利和自由本身的相对性也会导致现实中存在的学习机会“程序”不公平问题难以彻底解决,因为彻底保障学生学习权利和自由,会产生更多难题。公平是权利的道德基础,其要求的差距一经认定,就应消除,默许就是默许不公平,当法律不授予人们应享有的权利和授予人们不该享有的权利时,就是不公平的。[32]因此,学生在享受学习权利时也要履行学习义务,即学习权利的享有是相对的,表明在探讨学习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时还要考虑学习权利的相对性。罗素认为儿童必须听命于长者,不能使他们成为自己利益的保护人,在教育中权威在某种程度上是无可避免的,施教者必须找到按自由精神行使权威的途径。[33]即学习自由不等于对学生完全放纵,学生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想什么时候干就什么时候干。[34]换言之,学生学习自由具有一定限度和相对性。

虽然多年课程改革一直强调学生主体地位,然而并不是完全保障和尊重学生学习权利和自由。因为主体地位不仅是学校允许自由的程度,挑选学习者所采用标准等决定,还是学习者能承担的责任性质与限度等来决定。[35]因此,学生学习权利和自由要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以学习自由限度来说,学校很多规则和制度都会限制学生学习自由。其中,学习纪律是限制学习自由最常见的规则,如按时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提问时先举手、不准在课堂上大声喧哗等。[36]如果学生违反纪律享受学习自由,结果可能是自己学习自由无法享受,其他学生的学习自由也会被侵犯,课堂教学也会受到影响。这表明学生学习自由的享有不能妨碍其他学生学习自由,否则将会“两败俱伤”。

(三)指导学生享有学习权利和自由

学生学习权利和自由受到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发展水平的限制。因此,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的选择,表达观点和想法等都会受到学生发展水平的限制,这也是为何学习权利和自由无法“完全”实现,[37]即学习权利和自由具有相对性。这也表明教师指导在学生学习权利和自由享有过程中的作用。也就是说,教师的责任不只在于“上好课”,更在于实现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权,提供学生挑战高水准学习的机会。[38]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尊重学生学习权利和自由,教师指导意味着:防止学生滥用学习权利和自由,使学习行为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保证学生享有学习权利和自由不能妨碍他人学习,学习方式等不能干扰他人学习;促进学生学习权利和自由以提高其学习积极性和能力为目的;帮助学生理智解决学习过程中权利冲突和自由分歧等问题;将维护学生权利和自由建立在一定教学伦理基础之上。[39]

因此,教师在学习机会不公平问题解决过程中承担着关键角色,其专业素养对保障和尊重学生学习权利和自由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道德修养。因为公平不仅是一般伦理准则,还是一种道德要素。在教师可能具备的所有道德素养中,公平意识是值得崇尚的道德素养,[40]也可以看出教师专业素养在保障和尊重学生学习权利和自由上的作用。因此,教师在专业素养支配下指导学生享有学习权利和自由,对于学生学习权利的保障和学习自由的尊重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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