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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实践中的伦理偏差及构建路径

2019-12-09李丹

山西农经 2019年17期
关键词:偏差伦理精准扶贫

李丹

摘 要:精准扶贫是以国家层面的民本主义为伦理基础,以社会层面的共建共享为伦理依托,以个人层面的全面发展为伦理目标的综合伦理。从伦理学角度看,当前精准扶贫过程中所产生的不精准问题,实质是精准扶贫伦理道德存在偏差。从超越功利主义、加强人文关怀、重构和谐伦理关系的角度,提出了对精准扶贫进行伦理干预和构建的路径。

关键词:精准扶贫;伦理;偏差;构建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7-0008-03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3.8         文献标志码:A

精准扶贫是国家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而提出的新扶贫策略,也是脱贫攻坚的行动纲领和方法指引。因此,精准扶贫是新时期治理贫困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具有明显的工具理性色彩。但是,从伦理学角度出发,精准扶贫不只是工具和手段,更是一项具有深刻价值理性和伦理追求的社会政策。从实践角度来看,这些伦理价值直接影响到精准扶贫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道德性,并最终影响到精准扶贫的帮扶效果与脱贫成效。因此,对于精准扶贫战略,不能单纯地从产业扶贫、金融扶贫、旅游扶贫等工具理性的层面出发,还应从伦理意蕴、伦理偏差、伦理对策等價值理性的角度来审视,实现精准扶贫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理论伦理与实践伦理的统一。

1  精准扶贫的伦理意蕴

精准扶贫的核心理念和方法在于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其中“扶持谁”涉及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问题,“谁来扶”涉及精准扶贫主体确定问题,“怎么扶”涉及精准帮扶问题。其基本原则是要“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通过“将帮扶措施和效果落实到户、到人”,最终实现“到2020年让7 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既定目标。

精准扶贫思想包含了国家、社会和个人3个层面的伦理意蕴。在国家层面,精准扶贫是一种蕴含民本主义的国家伦理行为,体现政府的德性;在社会层面,精准扶贫是一种蕴含共建共享的社会伦理行为,彰显社会美德;在个人层面,精准扶贫以贫困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追求,体现对个人发展的伦理关切。其中,国家层面的民本主义是首要的伦理基础,社会层面的共建共享是重要的伦理依托,个人层面的全面发展是终极的伦理目标。

2  精准扶贫政策实践中的伦理偏差

相对于传统的“大水漫灌”式扶贫,精准扶贫是一种新的扶贫战略和扶贫模式,具有深刻的伦理意蕴。然而,在政策实践中,精准扶贫在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传统的粗放式扶贫仍然在延续,新的扶贫困境也开始出现。从根本上说,精准扶贫之所以会出现效果偏离的现象,是由于精准扶贫在伦理道德上的偏差所导致,在实践中表现为扶贫主体自身的伦理意义缺失、扶贫主体间伦理关系失范两个方面。

2.1  扶贫主体自身伦理意义缺失

扶贫主体自身的伦理意义缺失是指在共同体内部,无论是扶贫方,还是被扶贫方,都存在与其本真的责任、义务、道德立场相背离的问题。其中,就扶贫方而言,其伦理偏差主要表现为功利主义和物本主义扶贫两方面。

功利主义扶贫是指受到利益、功名、压力等因素的影响,政府、企业等扶贫主体在精准扶贫实践中产生了明显的功利主义倾向,与精准扶贫民本主义和全面发展的伦理价值背道而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政绩导向式扶贫。在压力型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政府制定的脱贫指标,不同程度地存在抢摘贫困帽、好脱贫、快脱贫等追求政绩的行为,甚至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谋求扶贫政绩和成果,与精准扶贫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

(2)强制摊派式扶贫。各地的精准扶贫致力于推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对口帮扶贫困村,并创造了一校一村、一机关一村、一企一村等多种形式的帮扶对子,这有助于为贫困群体提供更多的实惠。但是,从伦理上来讲,一些帮扶单位的结对帮扶并非都是自愿进行的,而是受到了权力的压迫与强制摊派。这种“急功近利”思维,容易出现“走读式帮扶”“挂名式帮扶”等形式主义倾向,最终对扶贫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3)腐败式扶贫。部分基层扶贫干部把精准扶贫当作谋私利的工具,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扶贫腐败,导致扶贫资金被非法占有。一些企业在贫困地区以扶贫为名,获取甚至套取精准扶贫项目资金,致使精准扶贫成为少数企业和能人大户敛财的工具,贫困户则被排除在精准扶贫对象之外。

(4)物本主义扶贫。精准扶贫的伦理实质是“人”的解放与“人”的本质发展,但在实践中却存在面向“项目”的倾向。其实质是一种见物不见人、将人物化的物本主义扶贫,违背了精准扶贫的人本主义和人全面发展的伦理意义。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①精准扶贫与农户价值和需求发展的偏离。着眼于农户的价值与需求是农户脱贫的重要途径,也是体现精准扶贫伦理意蕴的重要方式[1]。但是,各地在精准扶贫中常常忽视农户的价值与需求,导致精准帮扶效果偏离靶向。例如一些地方着眼于上级的扶贫资源,采取易地搬迁的形式获得扶贫支持,但却很少了解农户的感受、意愿和实际情况,导致一些农户被搬迁之后,失去了原来的土地,还面临着难以适应文化教育和社会关系等问题,使农户“贫上加贫”。②精准扶贫与农户情感与道德发展的偏离。情感和道德是人的本质发展的重要内容。正如马克思所言,“情感是一个精神饱满为自己目标而奋斗的人的本质力量”[2]。纵观以往的扶贫策略,大多是以满足物质条件的理念进行扶贫,忽视了贫困农户作为人对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需求以及对乡村文明生活的道德愿望。

2.2  扶贫主体之间不和谐伦理关系的围困

精准扶贫的伦理关系主要由扶贫方与被扶贫方两个层面的伦理主体交互联系而成。精准扶贫的伦理关系失范是指各扶贫主体之间被不和谐关系支配,既发生于扶贫方与被扶贫方之间,又发生在扶贫方内部和被扶贫方内部,表现为平等性、团结性、协调性缺失。

(1)平等性缺失。平等性缺失主要发生在扶贫方与被扶贫方之间,体现在扶贫方要求被扶贫方感恩和被扶贫方过度依赖扶贫方两个方面。根据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接受救助与福利是公民基于共同体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3]。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扶贫方掌握着扶贫资源的供给与分配,使得部分扶贫工作没有把扶贫当作农户理應享有的一项公民权利,而是把它当作一种施舍和怜悯。如果农户在接受帮助时懂得感恩,那么能够得到更多的后续帮扶;如果没有感恩,就容易遭受人格上的贬低与侮辱,甚至失去被救助的权利。政府和社会的大包大揽损害了农户的主体地位,容易诱导贫困户长期依赖政府和社会,使被扶贫方与扶贫方之间形成不平等的交往关系。

(2)团结性缺失。团结性缺失主要发生在被扶贫方内部,即农户之间过度的不合理竞争导致社会团结程度下降。按照“大水漫灌”式的扶贫思路,扶贫指标只要从县逐级分配到村就可以,虽然不精准,但农户之间的矛盾较小。目前,按照精准扶贫的相关要求,扶贫资源必须到户到人,加上贫困指标又有“总量控制”的规定,使贫困指标实际上成为一种稀缺的福利资源,因此很容易产生新的矛盾与社会不公现象,特别是邻近贫困户标准的群众会产生更加强烈的吃亏感和剥夺感。有些地方平摊均分扶贫资金,引起了部分群众的不满。

(3)协调性缺失。协调性缺失主要发生在扶贫方内部,体现在各级政府之间的行为失调,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地位失衡两方面。从纵向上来讲,精准扶贫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权责冲突、变通主义等问题。一方面,县、乡镇等基层政府要处理大量的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等工作,以完成扶贫指标;另一方面,县、乡镇等基层政府又缺乏足够的经济独立性和权力自主性,结果导致基层的工作人员疲于应付、被动交差,精准扶贫的效果可想而知。从横向上来讲,精准扶贫在同层级政府之间存在碎片化、部门保护主义、条块分割、统筹协调难等问题,导致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根据社会治理伦理的要求,政府与市场和社会之间应该具备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然而,受计划经济思维和社会力量薄弱的影响,精准扶贫并没有摆脱官本位和权威主义。在很多地方,无论是贫困对象选择,还是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都由政府严格主导和控制[4],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的规模、力度和形式非常有限,使得政府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失衡关系。

3  精准扶贫伦理的构建路径

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精准扶贫体现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道德良知。但是,在转型社会和个体化社会下,社会结构快速改变,价值观念趋于多元化,精准扶贫的伦理价值也受到功利主义、物本主义和关系失范等伦理偏差的冲击,使得精准扶贫在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管理等方面出现了明显的执行偏差,违背了精准扶贫在国家、社会和个人3个层面上的伦理初衷。因此,要想从根本上保证精准扶贫的实施,必须对精准扶贫过程中的伦理偏差进行矫正,实现“道德扶贫”。

3.1  超越功利主义,呼唤伦理意义回归

根据让·德·西隆对利益的界定可知,利益是一个范围很广的中性概念,利益并非只有财富利益、权力利益等暴力、有害的欲望,还可以包括道德利益、荣誉利益等合理的利益诉求。合理的利益可以抑制暴力的欲望,推动人的伦理意义回归。因此,针对精准扶贫中施助者的伦理意义缺失现象,应引导其自觉运用合理的利益诉求代替获得不合理利益的思想。

自觉地运用合理利益诉求较难实现,需通过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形成扶贫和积德行善的良好道德氛围。通过制度建设,引导精准扶贫参与主体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推动精准扶贫回归以民为本,责任、正义、全面发展的伦理本质。

3.2  拓展扶贫内容,加强人文关怀

当前的精准扶贫工作偏重于产业扶贫和旅游扶贫等经济层面,对于伦理意识和道德文化等人文关怀层面的扶贫明显滞后,最终阻碍了实现人的现代化。因而,当前急需拓展扶贫的内容和领域,尤其注重在道德和精神情感与现代层面的引导,使农户尽快融入现代伦理之中。可在贫困地区推动形成新时代下的乡规民约,建立由年长的、具有威望的人组成的“长老会”和“红白理事会”等,发展勤劳俭朴、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风民俗,防止因婚致贫、因懒致贫等新贫困形式的产生。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社会心态管理与建设,在提高贫困地区收入水平的同时,提升贫困群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3.3  开展角色互动,重构和谐伦理关系

正确处理各精准扶贫参与方伦理关系的基本策略,是通过重构具有参与性、平等性、互通性和团结性的精准扶贫机制,开展具有和谐伦理关系的精准扶贫实践,从而形成反贫困的有效合力。

(1)构建具有参与性的联动机制,提高农户参与精准扶贫的意识与能力。这样能减少基层干部的工作压力和腐败空间,提高农户的内生发展能力,还能赢得农户的认同感,形成良好的干群关系和官民关系。

(2)创建具有平等性的互动机制,在政府与农户之间构建平等的人格关系。政府工作人员应转变观念,尊重农户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强化政府与农户之间的平等地位。

(3)建立具有协调性的合作机制,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协调联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横向协调合作,鼓励政府与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协调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4)构建具有互通性的流动机制,促进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既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输出劳务,也要立足于乡村,注重对农村人员的技能培训,挖掘潜在的资源和价值,将城市的人口优势、消费优势、技术优势和农村的生态优势、物产优势、风俗优势等有效对接和整合,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成文,李春根.论精准扶贫政策与农村贫困人口需求的契合度[J].山东社会科学,2017(3):42-4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钱宁.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论社会福利的政治与道德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4]李鵾,叶兴建.农村精准扶贫:理论基础与实践情势探析——兼论复合型扶贫治理体系的建构[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5(2):26-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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