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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性群体事件的对策研究

2019-12-02张文文

办公室业务 2019年10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环境对策

张文文

【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性群体事件频发,中国进入“环境敏感期”。对此,党中央十分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伟大目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积极研究应对良策。因此,通过研究全国各地不断爆发的环境性群体事件,探明此类事件的特点及成因,寻求预测及科学、合理地解决该类事件的方法极为重要,有利于从根源上减少并消除环境性群体事件,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环境;对策

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环境问题引起的,群众为维护环境权益主动聚集起来,通过集体上访、围堵工厂等方式表达诉求,具有一定可预见性、反复性和危害性的群体行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不断扩大。环境性群体事件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给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如何彻底消除环境性群体事件成为当前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性群体事件的特征

(一)潜伏期较长。环境性群体事件的爆发往往经历一段潜伏期,例如厦门PX事件,从PX项目引起厦门居民注意到事件真正爆发是隔了一段时间的,在这期间,对PX项目的争论和对政府行为的不满不断在网络上发酵,事件在不断升温,民众的反抗情绪也逐渐高涨。也就是说,在事件爆发前,群众反对情绪不高的时候,政府完全可以大事化小,在矛盾酝酿阶段就将问题解决,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

(二)对抗性与反复性。在群体事件中,人们容易在“法不责众”的心理引导下,作出过激的行为,使得对抗性加剧。而且,由于中国存在一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即使政府顺应民意调整政策,也并不意味着问题得到了解决。如大连PX事件本应停产的企业却在不久后复产,再没有搬迁消息,并且生产活动从未停止。可见环境性群体事件爆发后,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并未彻底解决,企业依旧我行我素,导致政府的形象受损、公信力下降,进一步激发干群矛盾,再次滋生环境性群体事件。

(三)影响范围广。在厦门PX事件中,当地居民通过“散步”阻止PX项目落户厦门的请求一经实现,立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随后大连、宁波、茂名等地相继爆发环境性群体事件,可以说厦门PX事件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之后的事件开了先河。这一方面反映出民众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觉醒,但是另一方面,民众对PX项目等重大化工项目的盲目抵制,不仅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也使当地经济发展放慢了脚步。

二、环境性群体事件的原因分析

(一)信息沟通不顺畅。1.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政府部门在项目信息上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宣传度不够等问题,如在四川什邡事件中,关于引入化工项目的环评报告并没有在政府官网上重点标红,只是作为一项普通数据放在一个二级子目录下,并不引人注意,很多当地居民表示并不知道这个项目。在事件爆发后,政府并没有在第一时间联络媒体发布正确的信息引导民众,反而倾向于控制媒体信息的公开。政府对于重大化工项目具体信息方面一再隐瞒,使得环境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2.民众利益诉求难。在我国环境敏感时期,若没有合法畅通的渠道来实现群众的利益表达,群众便会诉诸于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活动,或采取更急極端的行动取向。现如今有些领导官员忽视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即使打着“体察民情”的幌子,也只是“坐在车上转,隔着玻璃看”,没有真正跟群众坐在同一条板凳上,难以真正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由于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较少,当地群众在诉求结果没有达到期望时,缺乏应有的发泄渠道,内心的愤懑与不满爆发,最终与政府走向对抗。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群体事件治理面临困境。在群体事件治理中,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能有效弥补政府治理的不足,实现群体性事件的善治。非政府组织在社会预警、群众动员、稳定社会心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非政府组织的成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和领域,能够第一时间了解群众动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协调与整合,还可为社会成员提供协商的平台,使双方的利益争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大多是由政府职能转变而来的,还有很大一部分直接挂靠在政府部门之下,其活动方式和治理体制严重依靠政府。无法和政府机构明确分离,导致我国非政府组织很难实现自我治理和自我完善,缺乏发展壮大的活力,严重影响其参与事件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环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环评制度存在缺陷、环评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现行的环境评估制度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如四川什邡事件中,什邡市人民政府网站曾对环评结果进行公示,但公示的信息只是直接给出“环境可接受”的结论,但具体数据和论证过程并不完整,在可行性方面情况不明,不具有说服力。实际上,我国项目环评的通过率十分高,但是高通过率并不意味着高质量,在地方政府权力的压力下,环评机构很难具有独立性,往往屈从于政府权力,做虚假环评。

三、环境性群体事件的对策

(一)畅通信息沟通渠道。1.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作为涵盖社会信息的重要信息资源,它的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既有利于群众了解政府的工作信息,又有利于群众监督政府的工作和政府官员行为。因此,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和观念,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完善政府网络信息平台,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开展“阳光工程”。尤其在引进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化工项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与项目相关的信息以百姓看得懂的方式传达给民众,消除公众对重大化工项目的恐慌,消除环境性群体事件爆发的舆论基础。2.完善信息沟通渠道。一方面,应当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工作作出硬性规定,促使其主动履行职能、反映民意,同时应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其“在其位谋其政”,防止其虚浮于事、不作为。另一方面,发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方式方法也十分重要。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公共决策的顺利执行。因此,政府应努力开展座谈会、听证会,并构建网络信息平台听取公众的意见与建议,鼓励大众通过微博、论坛等形式参政议政,实现官民沟通顺畅有效。

(二)推动非政府组织建设。推动我国非政府组织建设,首先应着重解决非政府组织的资金问题和注册问题。一方面,政府部门应提供一部分资金支持,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打好坚实的物质基础,促进非政府组织进一步吸收专业型人才,更好地实现其维护环境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及时改变现行的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和管理制度,调查并制定有利于公众参与、公益捐助等鼓励性政策措施,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宽松的政策环境。最重要的是,政府应尽快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将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由社会自己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善治。只有不断扩大社会空间,巩固社会基础,才能使社会在大风大浪中依然稳固前行。

(三)完善环境评估制度。为提高环评报告的公信力,首先应做到有法可依,促进相关立法工作,规范行政审批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弱化地方的自由裁量权,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同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污染企业的责任,对于在环境管理中的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其次,对于环境评估的标准也应该进行科学划分,建立统一的环境评估标准体系,针对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制定严格的统一环境监测标准。力求以行政手段促进企业不断升级污染物净化处理技术,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最后,实现环保部门相对独立也是保证环评报告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要進一步强化环保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实行垂直化管理,进一步弱化政府行政权力的压制,强化环保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能。

环境性群体事件不断爆发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敲响了警钟,对于这种情况,政府应当加快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步伐,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伟大复兴的重要环节,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平衡机制,真正做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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