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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陷囹圄,法律援助让家暴受害者获自由

2019-11-29

分忧 2019年11期
关键词:吉林市法律援助人民法院

[案情]2014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田曼丽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兰亭雅苑小区的自家室内,因其丈夫郭志有婚外情提出离婚,两人产生口角,并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郭志持刀将被告人田曼丽刺伤,被告人田曼丽又将郭志刺伤,郭志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10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曼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田曼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宝臣、朱丽云(系被害人郭志父母)医療费12750.28元、丧葬费21423.00元、交通费200元……宣判后,田曼丽、郭宝臣、朱丽云均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6日,田曼丽的母亲董秋颖到吉林市妇联权益部来访,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修保和刘颖为田曼丽提供了法律援助。2016年3月2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案刑事判决并发回重新审判。2016年12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曼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宝臣、朱丽云医疗费12750.28元、丧葬费23258.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6208.28元。

2017年1月5日,田曼丽母亲董秋颖再次到市妇联权益部,请求妇联给予帮助。权益部部长郭卫红同时作为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妇联工作站负责人指派工作站负责处理。开庭前,郭卫红律师向被害人父母做工作,郭宝臣、朱丽云谅解了田曼丽,撤回了民事诉讼。

2017年3月16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刑终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一、维持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刑初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血衣、血库等,予以没收;二、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刑初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田曼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曼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评析]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之规定,妇联组织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沟通,指派熟悉女性维权的律师维权,虽经过艰难诉讼,最终据理力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让既是家暴受害人又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田某得到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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