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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专利制度经济学研究

2019-11-29余东城聂涛

科技与创新 2019年3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国防科技解密

余东城,聂涛



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专利制度经济学研究

余东城,聂涛

(国防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国防专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专利制度,其对调节国防创新主体间利益关系有着重要作用。从经济学角度讲,制度是存在成本的,进行制度改革就是为了降低其制度成本,促进制度调节主体间的高效合作。从交易费用、产权和制度变迁角度对其进行经济学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军民融合;国防专利;经济学;国家战略

1 引言

十八大以来,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探索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构建一套良好运作的军地科技协作机制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国防科技专利制度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此,学术界从法学角度对国防专利制度做了许多研究,但从经济学角度进行探讨的研究较少,本文基于经济学的理论观点探讨分析现有国防专利制度在军民融合背景下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促进军民深度融合的建议。

2 历史沿革和现实考察

2.1 我国国防专利制度沿革及其时代特点

在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前),国防专利制度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特点。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批准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4年,政务院通过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1963年,国务院用《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取代了上述两部暂行条例。国防知识产权立法除了少量散见于以上政务院条例法规中的法条外,更多的是通过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以及国家关于国防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体现。此阶段国防专利制度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建设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国防科技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后)以及在后续深化改革中,国防专利制度在实践中完善。

1990-07-30,《国防专利条例》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1990-08-17起实施;2004-09-17,国务院、中央军委通过《国防专利条例》,自2004-11-01起施行。新的《国防专利条例》对指定实施的费用以合同约定优先为原则,提高职务发明人的补偿费比例,并对其他一些方面进行了修改,解决前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切科研成果归国家所有的做法被打破,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开始建立,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都处于不断修改完善之中。但在专利权归属、专利实施费和补偿费上规定实施不足,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激励作用,具有转型探索时期立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这一期间明显加速,科技创新主体越来越多的在市场中涌现,现有的国防专利制度在统筹军地科技协上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军民融合战略提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建立起协调军地科技高效顺畅安全的制度基础迫在眉睫。

一方面,国防科技创新需要加大运用民营企业科研能力,以提高国防科技创新的效率及弥补现有国国防科技研发实力不足的现况,另一方面,把能用于民用的国防科技应用于民用领域,减少国防专利“睡美人”现象,有效促进国防专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

2.2 国防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国防专利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完善,但在新时代军民融合背景下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①国防专利管理部门缺位导致国防专利利用效率不高。国防专利局只负责国防专利的审查授予而无权对国防专利加以管理,降低了国防专利转化实施的效率,无法从宏观上制订关于国防专利的管理制度;从国防专利管理机关职责规定上看,仅调控性地规定了一些粗略任务(比如进行工作规划、进行业务指导等),而缺乏具体、明确的内容。②国防专利权人的确定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是否可以成为专利权人?“在特定情况下,知识产权应归属于国家”,然而,谁可以代表国家作为专利权人呢?民营企业科研形成的国防专利专利权人如何明确界定?如何通过专利权人权利的界定来激励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激情?这些都需要对国防专利专利权属进行清楚界定。③市场机制未有效引入国防专利转让领域。《国防专利条例》第28条规定:“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属于用国家拨付的国防科研试制费完成的发明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属于用其他资金完成的发明,则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并且“前款所称的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所需的费用”等。可以看到,国防专利实施转让并未考虑国防专利的市场经济价值,导致其严重低于研发单位的支出与人员的智力支出,未能有效尊重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与工作付出,未能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科技政策,并且在军民融合大战略的背景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并给予合理的经济激励是有效融合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在经济上形成激励奖励机制,军民融合也不能实现真正高效的融合。

3 国防专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3.1 从交易费用看国防专利制度

科斯于1937年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的概念,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将交易费用进一步阐述为谈判、讨价还价、拟定契约、实施监督来保障契约的条款按要求履行等多种费用,可以概括为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的成本。张五常认为交易费用实际就是“制度成本”,只要是有交易规则存在,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成本。国防专利制度作为协调主体各方关系的制度,必然存在着成本。

国防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国防专利更加强调其“保密性”和“国防性”,从成本角度来讲,其制度成本较高,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由于国防专利的“保密性”,国防专利信息流通限制导致信息成本较大。国防知识产权局定期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是技术受体可能获取国防专信息的唯一渠道,且其发放范围由国防知识产权局确定并按机密级件管理,且知悉范围仅限于特定的部分。由此造成较大的信息壁垒,加大了国防专利需求方面信息获取成本,或者是根本得不到国防专利信息。②目前,国防专利制度“重定密,轻解密”,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转换成本高。我国法律法规对国防专利解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迄今为止,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重定密,轻解密”及“定密从严,解密从延”,在授权的众多件国防专利中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办解密的仅占少数。在军民融合国家大战略下,随着对国防科技认识的转变,势必将会有更多的国防专利转至民口,更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目前扭转“重定密,轻解密”并没有形成体系、好操作、成本低的定密、解密机制,这对专利性质转换成本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目前,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首次集中脱密4 038项国防专利,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这是军委装备发展部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有益实践。

3.2 从产权理论看国防专利制度

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而形成的,反映不同经济主体对统一财产的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权利及相应义务的制度形式,而其本质反映的是一种经济关系。科思指出:“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利用的是实物,而不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但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但土地使用者实际上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概括地说,产权是财产权利界定、配置与运用的经济制度。

一方面,国防专利产权归属不匹配将造成效率低的问题。科斯第二定理指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和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造成影响。20世纪80年代美国为了解决国防研发项目所产生的专利归属问题,对专利法进了三次修改,最终确定国防科技成果由国家与研制共同作为产权主体。这种具有双重产权主体的结构已被现代产权论证明是种有效率的结构。另一方面,产权不合理造成专利发明人权益将得不到保障。我国现有国防专利法规没有体现出国防专利的知识产权属性,不能调动个体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实现国防专利的社会价值。专项调查也显示科研单位普遍不愿意将真正有价值的发明创造申报国防专利,而尽可能将核心成果列为技术秘密。

3.3 从制度变迁理论看国防专利制度

诺思把“制度变迁”定义为制度的创立、变更及随时间变化的而被打破的方式,并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包括产权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来巩固技术创新的成果,就不可设想有人类社会的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科斯认为“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和成本,因此,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制度的演化与变迁有着明显的增加收益(减少成本)倾向(费效比增加),并以制度的方式巩固新建立的分配格局。

从配置方式的角度看,在国防科技使用过程中,国防专利分配与应用不是基于市场配置,现阶段完全依靠行政申请与划拨,国防专利不能得到效用最大化使用。但从国防专利的国防属性和保密属性上看,国防专利不能进行完全市场配置。因此,好的制度设计尤其重要,要充分利用“有形之手”进行调节。

从时代要求的角度看,我国国防工业经历了军民分离、军民结合、军民融合的演变过程,每一阶段均是基于国防形势对国防专利制度进行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军民融合成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必然要求对国防专利制度进行改革,扩大其制度外延和纵深,增加制度容量空间,增强其容错纠错能力,从而促进国防科技创新迭代。从路径依赖的角度看,一种制度形成后必定形成相应利益格局,其阻碍着新制度的形成。所以,在具体进行制度创新时,要尽力化解因为路径依赖造成的改革困境,还要求在新制度构建时,不仅要考虑将要采取的决策的直接效果,还要研究它的长远意义;要跟踪研究制度革新发展过程,发生问题及时研究改正,防止积重难返现象出现。

4 军民融合背景下制度完善建议

4.1 完善定、解密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国防专利定、解密是国防专利实施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国防专利制度发挥效能的重要基础。建立健全良好的定、解密制度,妥善处理国防安全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在军民融合大战略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①加强国防专利密级变更评估机制设计。由于技术进步难以预期,国防专利密级要实时变更,需要一套合理的变更申请流程及时对国防专利进行再评估。在这里,应结合主动审核与被动审核。主动审核,即利益相关者基于技术进步的考虑,提出对相应国防专利进行密级变化评估;被动审核,即定期对国防专利进行密级变更再评价。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极快,部分国防专利在授权后两年内即弃权。应建立国防专利解密申请响应机制以防止这类科学技术的潜在经济价值的不必要流失。②加强国防专利解密标准设计。国家保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技术更新迭代情况制订具体解密标准,作为有解密权的机关、单位在工作中执行解密的依据。解密标准的制订要建立行业内或专业内以国家保密局、地方企业代表和国有企业代表的联合标准制定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国内外技术更新迭代的情况下制订符合保密要求、增强激励效应以及增进民参军热情的专利制度。③加强国防专利权利保护执行机制。我国需建立有效的国防专利权保护机制,包括纠纷处理的方式、途径及程序等,应对国防专利的保护采取特殊的方式,突出或者加强国防专利的行政保护,保障专利权能够分享国防专权所带来的利益,以及确保专利权切实有效得到执行。

4.2 构建激发创新活力的治理模式

交易成本与治理模式是息息相关的,制度不同,交易费用在收益中所占比例也不相同。在治理模式选择中,应着力提高制度的费效比。具体内容有以下三点:①优化产权归属,激发主体各方创新活力。在军民融合的战略背景下,国防科技创新的合作对象、范围和领域极大地扩展,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因此,构建多元、灵活、复合的产权结构,将极大地保护各方利益,使各方在利益冲突时有法可依。②健全激励机制,实现创新活动的利益共享。国防专利创新是否向好发展,取决于激励机制的正常运转。在军民融合的战略背景下,构建市场激励机制必不可少,其本质就是技术创新成果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产权交易机制,其在鼓励产业界、发明人和运营单位进行协同技术创新方面是有效的。③顺应技术创新态势,降低参与各方交易成本。我国市场机制已经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由市场主体研发的国防专利数量在国防专利总量中的比例有所上升,要求构建降低交易成本的国防专利运营体系,如开放解密的国防专利信息资源,建立专利检索、信息分析、价值评估、交易转化和金融服务的多方位线上线下服务资源的国防专利运营服务平台,并探索协议定价和中介服务结构评估等国防专利知识产权定价方式。

4.3 完善市场机制,促进军民协同创新

专利制度产生于市场经济环境,其核心是国家对权利独占的认可和保护,并促进社会技术创新。因此,建议在国防科技创新系统全面引入市场调节机制,发挥市场在价格、供求以及资源配置方面的优点,盘活国防科技创新资产,将竞争作为国防科技研发和转化的重要动力,激发军民协同创新活力。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①形成国防专利价格机制。在产权行使、收益激励等方面打破国防专利的制度性藩篱,形成国防专利价格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的调控作用。②降低民间主体进入门槛。在应用类国防技术、装备、工程研发与承制等方面,应逐步放宽民间商业主体进入限制,广泛吸收商业领域的创新力量,实现军民深度融合。③完善国防专利管理部门。国防专利管理部门不仅完成国防专利权授予工作,还应负责国防专利运营的需求供给对接、具体操作制度的完善更新等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对国防专利运营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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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6835(2019)03-0030-03

D923

A

10.15913/j.cnki.kjycx.2019.03.030

〔编辑:张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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