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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OTO模式的网约车平台财税处理分析
——以滴滴快车业务为例

2019-11-28华秋红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9年11期
关键词:车费快车佣金

华秋红

“互联网+”时代,随着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共享经济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产物。2016年中国省市私人汽车保有量排行榜数据显示:全国汽车保有量达到了29469.45万辆,平均每4.69人拥有一辆车,然而根据调查显示,一辆私家车平均每天使用时间不到三小时。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一辆网约车可以取代8辆私家车,大大减少了道路拥堵和能源消耗,提高了汽车的使用率。网约车作为典型的OTO模式共享经济的产物应运而生,极大地便利了我们的出行方式,缓解了公共交通的压力,打造了个性化的智慧交通。

一、网约车平台的发展历程及运营模式

2010年5月,“易到用车”正式在北京成立,拉开了中国网约车行业的序幕。2012年8月至9月,先后出现了“快的打车、“嘀嘀打车”。2013年5月开始,催生了大量的打车软件如摇摇招车、百米打车、大黄蜂打车,但是在接下来的两年中,大多数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退出市场。2015年2月,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进行了战略性合并,正式更名为“滴滴快车”;9月,为了全面拓展业务范围,再次更名为“滴滴出行”。2018年9月,来自中国在线汽车市场份额的数据显示,“滴滴出行”占在线汽车市场总市场份额的91%,其估值在六年内达到了3000亿,成为中国在线汽车行业的巨头。

目前,“滴滴出行”的主营业务包括:快车、出租车、拼车、礼橙专车等,滴滴快车业务是日常使用最广泛的业务。快车的运营模式包括了三方主体:滴滴平台、车主、乘客。车主和乘客下载手机APP,完成信息注册,当乘客使用快车业务时,首先在APP上定位上车地点,输入目的地,由滴滴平台根据已有车辆数量和距离派送订单,车主接单后将乘客送往目的地。在这种运营模式中,平台大大减少了车主和乘客的信息不对称,把车主和乘客按照地理位置进行匹配,提高了出行效率,实现了智慧交通。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网约车产业的发展和运营。但是由于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其会计处理与实体经济存在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也没有具体的细则说明,所以本文就滴滴出行使用最广泛的快车业务为例,就其常见业务的财税处理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希望为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参考。

二、滴滴快车的基本业务核算

(一)收入的确定

滴滴快车作为平台的主推业务,核算包括三方主体的关系:滴滴平台、车主、乘客。在快车业务中,车主在通过平台接收订单后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在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根据软件显示的金额支付车费,系统显示订单已完成。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之间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因此,业务核算中应以乘客到达目的地,作为网约车平台和车主收入确认的时间。

乘客支付的车费由平台统一收取,扣除支付给平台的佣金后,剩下的作为车主的个人收入。佣金收入作为平台的主营业务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佣金由两部分组成:(1)固定佣金,平台按每单0.5元收取信息费,用于平台的维护和接发订单,如果订单未完成,将不收取任何信息费。(2)变动佣金按每笔订单的20%收取,作为平台的网约车业务主要收入来源。由于平台在交通运输业务完成时统一收取价款,根据平台车主提现规则:每周二9:00至22:00,可提取本周一00:00前所有的收入;单日提现限额:15000元;提现次数:当日最多3次。乘客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支付给平台车费,车费应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而车主的收入要每周二才可以提取,因此当订单完成时,相当于平台代为收取了车主的收入,应作为负债,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二)增值税税率的确定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该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依据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为滴滴快车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所以应缴纳增值税。依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率税率从原来的11%调整为10%。2019年4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从4月1日起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率税率从原来的10%调整为9%。在实际业务核算中,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采用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申请采用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额:应交增值税额=车费÷(1+3%)×3%,

[例1]8月2日,甲车主在平台承接运送乙乘客的滴滴快车业务,乙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50元,平台按每单0.5的固定佣金和20%的变动佣金收取管理佣金。

支付给甲车主的价款=50×80%-0.5=39.5(元);平台应交增值税=50÷(1+3%)×3%=1.46(元);平台管理佣金=50-39.5-1.46=9.04(元)

平台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 50

贷:应付账款——甲车主 39.5

主营业务收入 9.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6

三、滴滴快车的补贴业务核算

滴滴快车除了以上主营业务以外,还采取多种营销方式来增加市场竞争力,培养用户使用习惯,扩大市场份额。补贴业务是其中最常见的营销方式,滴滴公司每年补贴都达到上百亿元。补贴包括对乘客的补贴和对车主的补贴两部分,对于乘客而言可以降低出行成本,对于车主而言可以增加行车收入,对于滴滴公司而言是有利的营销手段,可以提高用户活跃度,从而达到三方共赢的局面。

(一)乘客补贴业务核算

1.车费立减补贴

车费立减补贴是直接在原有车费基础上,减去一定数额的补贴,如:为了推广平台使用的首单用户立减、为了推行微信支付的微信用户立减等。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在车费立减补贴业务中,补贴直接在车费中予以扣除,应该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发生的车费补贴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例2]8月3日,甲车主在平台承接运送丙乘客的业务,到达目的地以后,丙乘客支付车费80元,作为首单用户,车费立减10元,平台按每单0.5的固定佣金和20%的变动佣金收取管理佣金。

支付给车主的价款=80×80%-0.5=63.5(元);平台应交增值税=(80-10)÷(1+3%)×3%=2.04(元);平台管理佣金=80-63.5-2.04=14.46(元)

平台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费用 10

贷:应付账款——甲车主 63.5

主营业务收入 14.4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04

2.发放代金券补贴

发放代金券补贴是平台为了鼓励乘客再次使用业务,而采取的补贴方式,如:乘客完成订单后,平台自动发放代金券。当平台发放代金券时,因为乘客是否会使用代金券不确定,所以不做账务处理。当乘客使用代金券支付车费时,代金券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按扣除代金券以后的车费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3]8月5日,甲车主在平台承接运送丁乘客的业务,到达目的地以后,丁乘客支付车费80元,平台赠送5元快车券。丁乘客10日乘坐快车,车费60元,使用快车券,实际支付车费55元,平台按每单0.5的固定佣金和20%的变动佣金收取管理佣金。

8月5日支付给车主的价款=80×80%-0.5=63.5( 元); 平台 应 交 增 值 税=80÷(1+3%)×3%=2.33(元);平台管理佣金=80-63.5-2.33=14.17(元)

账务处理如下(发放代金券不做账务处理):

胖子忙说,不是偷,我们是移植保护。兄弟能否通融一下?说完给每个人兜里塞进去一叠“红翅膀”。徐北风在兜里捏了捏,估摸着有一千元左右,相当于自己一个月的工资啊。但是他犹豫了一下,心想既然李站长有信息,我们私自放过了搞得不好要穿包,还是搞到站里再说。

借:其他货币资金 80

贷:应付账款——甲车主 63.5

主营业务收入 1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3

8月10日支付给车主的价款 =60×80%-0.5=47.5( 元 );平台应交增值税=55÷(1+3%)×3%=1.6(元);平台管理佣金=60-47.5-1.6=10.9(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 55

销售费用 5

贷:应付账款——甲车主 47.5

主营业务收入 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6

(二)车主补贴业务核算

1.新人补贴

新人补贴是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车主加入,而给予新人车主的一种补贴方式,如:车主在平台上注册账号,自激活账号起7天内,完成2个订单奖励50元,完成5个订单奖励100元。这种补贴作为平台鼓励车主注册账号的一种营销手段,本质上也属于平台的优惠促销方式,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例4]乙车主在滴滴平台注册账号,自激活之日起7日内,完成3个快车业务订单,平台奖励车主50元。

平台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50

贷:应付账款——乙车主 50

2.高峰时段翻倍补贴

高峰时段翻倍补贴是平台为了鼓励车主在特殊高峰时间段接单,而给予车主的一种补贴方式,如早晚高峰期(7: 00: 00-09: 59: 59,17: 00:00-19: 59: 59), 夜 高 峰 期(21:00: 00-22: 59: 59)给予车主每笔订单1.6倍的收入;午休高峰期(12:00: 00-13: 59: 59)给予车主每笔订单1.4倍的收入。高峰时段翻倍补贴作为平台鼓励车主的一种营销手段,翻倍补贴支出计入平台“销售费用”科目,翻倍补贴以后的车主收入直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例5]8月10日,甲车主在早高峰承接运送丙乘客的业务,到达目的地以后,丙乘客支付车费80元,平台给予车主1.6倍收入,按每单0.5的固定佣金和20%的变动佣金收取管理佣金。

支付给车主的价款=(80×80%-0.5)×1.6=101.6(元);平台应交增值税=80÷(1+3%)×3%=2.33(元);平台补贴支出=101.6-(80×80%-0.5)=38.1;平台管理佣金=80+38.1-101.6-2.33=14.17(元)

平台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 80

销售费用 38.1

贷:应付账款——甲车主 101.6

主营业务收入 1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3

四、滴滴快车的积分业务核算

滴滴快车除了每年发放大量的补贴以外,还采用会员积分制增加客户重复消费的欲望,提高客户消费体验。滴滴快车积分规则为:每支付2元车费可以奖励1积分,每笔订单最高可奖励50积分。积分可以兑换车费抵扣券和折扣券,还可以用来兑换积分商城丰富的商品和参加抽奖活动。

(一)积分兑换车费抵扣券

积分兑换车费抵扣券是用积分直接兑换网约车平台的抵扣券,用于抵扣车费。因为抵扣券的公允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直接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乘客实际使用抵扣券时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例6]8月12日,甲车主在平台承接运送乙乘客的业务,乙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100元,每2元车费奖励1积分,100元奖励50积分,50积分可以兑换1元的车费抵扣券,平台按每单0.5的固定佣金和20%的变动佣金收取管理佣金。15日乙乘客乘坐快车,车费10元,使用抵扣券,实际支付车费9元。

8月12日支付给车主的价款=100×80%-0.5=79.5(元);平台应交增值税=100÷(1+3%)×3%=2.91(元);平台管理佣金=100-79.5-2.91-1=16.59(元)

平台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 100

贷:应付账款——甲车主 79.5

主营业务收入 16.5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

递延收益 1

8月15日支付给车主的价款=10×80%-0.5=7.5(元);平台应交增值税=9÷(1+3%)×3%=0.26(元);平台管理佣金=10-1-7.5-0.26=2.24(元)

平台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 9

递延收益 1

贷:应付账款 7.5

主营业务收入 2.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26

(二)积分兑换车费折扣券

积分兑换车费折扣券是用积分兑换网约车平台的折扣券,用于再次消费时在原有车费基础上进行打折。因为折扣卷的价值在兑换时无法确定,不做账务处理,实际使用折扣券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例7]承上例,乙乘客支付车费100元,奖励50积分,假设乙乘客之前有450积分,用400积分兑换了快车8折折扣券,13日,乙乘客需支付车费50元,使用折扣券,实际支付车费40元。

13日支付给车主的价款=50×80%-0.5=39.5( 元); 平台 应 交 增 值 税=40÷(1+3%)×3%=1.17(元);平台管理佣金=50-39.5-1.17=9.33(元)

平台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 40

销售费用 10

贷:应付账款——甲车主 39.5

主营业务收入 9.3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7

(三)积分兑换积分商城商品

积分兑换积分商城商品可以兑换本平台商品,也可以兑换第三方平台商品,如携程超级会员,三只松鼠零食兑换券等。积分兑换时先按公允价值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兑换本平台商品时,再将“递延收益”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13%的增值税率计征增值税;兑换第三方平台商品时,需要向第三方平台支付对价,对价计入“应付账款”科目,将递延收益与对价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率计征增值税。

[例8]2018年,滴滴快车业务共产生100000积分,预计60%用于兑换商城商品,已确认递延收益20000元。实际兑换使用40000积分,其中兑换本平台商品使用30000积分,成品成本2000元;兑换第三方平台商品使用10000积分,支付给第三方平台对价500元。

兑换本平台商品的递延收益 =30000÷(100000×60%)×40000=20000(元);平台应交 增 值 税 =20000÷(1+13%)×13%=2300.88(元)

平台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收益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699.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00.88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兑换第三方平台商品的递延收益 =10000÷(100000×60%)×40000=6666.67(元);平台应交增值税=(6666.67-500)÷(1+6%)×6%=349.06(元)

借: 递延收益 6666.67

贷:应付账款——第三方平台500

其他业务收入 5817.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9.06

五、结论

本文针对滴滴快车常见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了分析,以期为网约车平台的业务核算提供借鉴和参考。在实际核算中,这些业务也可能同时出现,需要进行更全面的财税处理。同时乘客在选择网约车出行时,还可能面临风险问题,针对风险要进行相关网约车保险业务核算,这也将成为未来网约车经济常见的业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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