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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直接交单的是是非非

2019-11-28朱俊奇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9年1期
关键词:单行受益人单据

文/朱俊奇 编辑/韩英彤

如果遇到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要有正确的应对方法,努力降低操作风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保障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利益。

UCP600允许受益人在信用证结算项下,不通过指定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由于和常规的通过指定银行交单有诸多不同,当开证行收到此类直接交单时,会面临一系列的操作风险和实务难题。对此,开证行应分析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思考应对方法,以保障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利益。

案例回顾

2017年1月19日,开证行C银行收到一套寄自美国的单据,单据显示了C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也标注了正确的信用证号码,但缺少银行面函。随附单据中有一张银行抬头的名片(以下称“E银行”)。显示,该行为受益人的账户行。由此可初步判断是受益人直接交单。当日,开证行即通知申请人相关事宜,请其配合尽快联系受益人,确认交单信息。

1月21日,经审核该套单据无不符点,而申请人始终称和受益人在联系中。为尽快和受益人取得联系,开证行开始寻求其他方法。

1月22日,因与E银行无密押关系,开证行根据名片信息向E银行发送电子邮件,希望E银行能提供包括业务编号、汇款路径等信息在内的银行面函;开证行同时向信用证的通知行发送了MT799,请其向E银行转递电文。

1月29日,开证行终于收到E银行的回复邮件,称其已与另一家银行合并,并附上了其制作的银行面函,但上面仍只有受益人的账户信息,未含银行汇款路径等要素。1月30日,经双方再次邮件沟通,并在开证行的明确指示下,E银行终于制作完成了正确的面函,经邮件发送至开证行。2月2日,开证行收到E银行邮寄的正本面函,并于当日完成到单步骤。

2月9日,开证行付款。至此,受益人直接交单事件顺利解决。

案例分析

受益人是否可以直接交单至开证行

首先来看UCP对于交单的定义。按照UCP600第2条的规定,交单是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者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则是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再结合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可以得出结论:受益人可直接交单至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交单者也不仅限于银行。

那么,受益人直接交单有哪些特征呢?相较通过银行交单,受益人直接交单一般有以下特征:寄单人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交单代理(如船代、物流公司等),此类交单尤以美国的受益人居多;交单不会随附银行面函,会在发票上列示受益人的开户行、账号等汇款信息。

最后分析一下受益人直接交单的原因。信用证项下通过银行交单是通常的做法,为何受益人仍要径直向开证行交单?一是可能单据有不符点,但受益人与申请人熟识,并不担心会遭拒付;二是为了减少单据处理的中间环节和通过交单行产生的费用;三是单据尚在交单行处理中而货物已达卸货港,受益人为避免滞港费用,而选择直接交单。

受益人直接交单下开证行会面临哪些风险

一是无法核实受益人信息和交单真实性。根据UCP600第十四条a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银行审核交单仅基于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因此从理论上说,开证行并无核实交单真实性的义务。同时,受益人往往和开证行不在一个国家、城市,一般也未在开证行开户,因此受益人的身份、账户行等信息无法直接核实。然而,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直接当事人,承担在单证一致下付款的义务,真实性不明的交单会对此构成风险。必要时,开证行应核查单据的真实性,尤其是提单等物权凭证。

二是难以直接付款或拒付。由于部分受益人的开户行与开证行并无代理行关系,开证行如何付款就成为难题。如果开证行按受益人指示,通过客户间汇款的方式,即MT103报文来汇划款项,款项可能因缺少银行业务编号,导致业务性质不匹配而被退回。实务中也确实出现过此类情况。如果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在拒付时同样棘手。受益人直接交单,按理拒付电报应发送给受益人,但显然不可行。那么除了电报,又该选择传真、邮件、快递,还是电话呢?若受益人未在单据上提供准确而详细的信息,这些方式也都难以操作。

三是可能导致重复交单。即便开证行完成对直接交单的付款,仍有可能面临第二套单据被重复提交至交单行的风险。由于直接交单时一般不随附信用证正本,因此受益人有可能将另一套伪造的单据提交至指定银行获得融资,而后单据被寄往开证行要求付款。开证行在单证一致时,将无法对此拒付,处境会十分尴尬。虽说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直接交单时,可向通知行核实情况,但在规定ANY BANK BY NEGOTIATION的信用证下,任何银行都可以是指定银行,通知行并不一定是最终交单行,所以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开证行应如何处理受益人直接交单

一是通过多种途径尽快联系受益人。具体的联系方式包括:

(1)致电通知行协助通知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单时,开证行能直接联系到的出口方银行只有通知行。虽然通知行未必是交单行或受益人的账户行,但SWIFT电文的沟通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真实性。因此,开证行可请通知行转递电文,要求受益人尽快通过其往来银行向开证行发送加押电报,证实受益人的交单行为,提供银行业务编号、汇款路径等要素,并明确该笔单据未被提交至其他银行等重要事项。

(2)联系申请人协助通知受益人。申请人虽非信用证项下的直接当事人,但是受益人的直接交易对手,交易能否顺利完成和申请人的利益也休戚相关。因此,在联系通知行的同时,可以通过申请人协助联系受益人,往往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3)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直接联系受益人。在通过第三方始终未能联系到受益人的情况下,开证行应积极寻找线索,争取直接联系受益人。本案中,开证行向通知行发送MT799却未收到回复,遂尝试通过单据上的相关信息,向受益人发送电子邮件,终于得以联系。

二是审核单证,及时拒付。在积极联系各方的同时,开证行应认真审核单据,判断是否单证一致。若在收到交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还未联系到受益人,就应尽量找出单据中的不符点并及时拒付,先行解除自己的付款责任,为后续处理争取时间。传达拒付通知的方式包括:

(1)向受益人关联银行发送MT734,请其转告受益人。按照UCP600第十六条C款的规定,开证行拒付时,必须向交单人出具单独的拒付通知。如前所述,开证行通常也只能首选由通知行转递拒付电报。但实务中,并非所有的通知行都愿意转递信息,有些会礼貌回复开证行:“我们仅作通知行,不承担除信用证通知以外的任何责任。”此时,怎样将拒付通知快速地传递给受益人,对开证行而言确实不易。

(2)其他方式。如果没有第三方的协助,开证行只能如UCP第十六条D款所说“以其他快捷方式”,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向受益人传达拒付。此类情形下,开证行务必做好记录,并保留通话记录、传真/邮件发送成功记录、快递回执等,做到有据可查。

三是要求受益人提供信用证正本或退单后重新交单。避免重复交单的一项有效措施,就是要求受益人提供信用证正本。如果受益人坚持无法提供,开证行对此笔交单就必须审慎处理。如果申请人和受益人达成一致,受益人能接受退回单据、重新向指定银行交单的做法,则相对安全。有交单行的参与,无论递交单据还是汇划款项,都更专业和可靠,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交单,有效降低开证行的操作风险。当然,此种方式会拉长交单的处理周期,也可能导致晚交单的不符点。需注意,在未取得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开证行不宜将单据贸然退回,一为避免单据遗失的风险,二是避免受益人诈称未收到退单而要求开证行付款的情形发生。

实务启示

受益人直接交单,在实务中虽然少见,但一旦发生,各方都会面临较大风险。尤其是开证行,作为单据的接受者,往往相对被动。因此,建议开证行在实务中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寻求各方积极配合。在收到交单后,开证行应及时通过通知行、申请人等联系受益人,商讨指定银行电报证实、补寄银行面函等后续事宜,尽量圆满地解决问题,维护好各方关系。

其二,落实措施、防范风险。如果受益人交单后要求单据留在开证行,但又无法提供往来银行电报证实,则开证行应要求受益人补寄信用证正本,并于承兑或付款时在正本信用证后背书,防止该信用证被用于重复交单。

其三,防患于未然。开证行也可在与申请人的开证协议中纳入附加条款,表明开证行不接受受益人的直接交单,单据必须经指定银行递交至开证行;或规定,如果单据由受益人直接递交至开证行,必须随附信用证正本,并由受益人证实未在指定银行有过交单行为。当然,此类条款是否会被受益人接受,要视银企和客户双方的关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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