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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的面谈过程研究

2019-11-27□鞠真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鞠 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约谈是指相关主体约定商谈特定事项的行为。作为一项内部监察制度,约谈在党政体制内部已较为成熟,《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都提及了约谈。随着民主行政、公共治理等治理理念的发展演进,约谈作为一项行政治理措施,逐渐出现在税务、环保等领域。2015年4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标志着约谈制度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确立。依据该规定,行政约谈是指行政机关约见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其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其后,约谈逐渐成为国家网信办和地方网信办重要治理措施。以2018年全国网信系统行政执法统计数据为例。2018年全国网信系统全年依法约谈网站1497家,对738家网站给予警告,暂停更新网站297家[1]。百度、腾讯、新浪、网易等知名互联网公司均因逾越法律规定而被约谈。行政约谈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措施[2]。

关于行政约谈的研究,有学者试图将其归属于传统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政调查、行政协议等行为[3]。但是,行政约谈作为新执法行为,与传统行政行为存在差异,不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探究行政约谈,应当重视其作为一项独立执法行为的属性。只有发掘出行政约谈的独特内涵,才能清晰区分行政约谈与其他行政行为,从而为行政约谈实践提供指引。行政约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面谈前的调查判断、面谈中的交流过程、面谈后的整改与评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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