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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2019-11-27

犯罪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显著性职业技能

唐 玲



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唐 玲*

完善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是当下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从刑法实证研究的角度,基于712个调查样本的基础上,通过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从十一项服刑人员社会帮扶措施中提取显著性指标,确定对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及控制再犯风险具有比较显著解释力的社会帮扶措施。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社会帮扶立法化、监狱帮扶社会化、帮扶衔接制度化和帮扶格局立体化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实践构想。

服刑人员;社会帮扶;调查

一、问题的提出

服刑人员社会帮扶是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志愿者、服刑人员亲属等部门和人员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引导、扶持、管理措施,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举措,其实质是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一种保护措施。对服刑人员开展社会帮扶工作,可以帮助他们克服监禁生活状态下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帮助他们恢复因为服刑生活而被客观阻断的各项公民权利,避免他们因过渡期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困难和不适应而自暴自弃,导致重新违法犯罪。因此,对服刑人员进行社会帮扶工作,对于巩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成果,帮助其重新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术界对于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理解,通常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关注。一方面,通常以往关于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关注大都侧重于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1]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人员进行生活上的帮助、就业上的安置、思想上的指导、行为上的管理,以使回归人员不再危害社会。[2]大多国内外学者往往从这个视解来进行研究,以此达到健全服刑人员的社会帮扶体系的目的。与此不同,对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另一种关注来自于监狱管理部门对服刑人员的社会帮扶工作,监狱管理部门通过对服刑人员采取行刑社会化管理策略,[3]采用多种方式加深服刑人员与社会的联系,并鼓励及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帮助服刑人员掌握适应社会生活的技能,重新塑造服刑人员的人格品性,以最终达成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4]即对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社会帮扶工作也是降低再犯或减少犯罪最有效的帮扶实践。

综上,对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上述两种关注都与预防与减少再犯率有关。从服刑人员出监前的帮扶角度来看,其出发点是服刑人员人格的恢复和健全,为刑释后成为合格社会成员作铺垫;而从出监后的帮扶角度来看,其出发点是为了使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建立的援助与支持性措施和制度。从这两个出发点提出的帮扶体系都与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降低再犯率关联在一起,揭示了构建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真正意义。实践证明,将服刑人员出监前的教育帮扶和出监后的社会帮扶合并纳入全方位的社会帮扶体系,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也为反思监狱教育帮扶政策和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帮扶政策提供了一种路径,为研究范式转化中的中国监狱学研究展示了新的可能。

二、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调查思路与框架

鉴于建立全方位社会帮扶体系的重要性,建立全方位社会帮扶体系,不仅是解决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突出现实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新时期全面建成和谐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需要。那么,建立全方位社会帮扶体系的研究假设是什么?采取什么样的调查方法?如何取样?如何开展调查研究?

(一)研究假设

1. 观念假设。基于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及控制再犯风险的社会帮扶目的,本研究将重点考察服刑人员再犯风险究竟与哪些社会帮扶措施存在显著性关联,如果存在显著性关联,说明该帮扶措施对控制再犯风险、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具有比较显著的解释力。已有研究表明,服刑人员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与静态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个体生理、心理和社会属性有关系,也与其在监狱内的教育帮扶及刑释后的社会帮扶等动态的因素有关系。[5]前者说明再犯的先天性,后者说明再犯的后天偶然性。由于本研究主要侧重点是测量服刑人员的社会帮扶措施及效果。因此,本研究排除再犯的先天因素影响,主要考察服刑人员出监前的社会帮扶措施和刑释后的社会帮扶措施对其再犯的影响,即考察再犯的动态影响因素。

2. 具体假设。本研究的具体假设主要来源于六个途径。一是国内外同类研究中认为服刑人员社会帮扶措施与再犯相关的因素;二是服刑人员社会帮扶措施不当引发再犯典型案例的启发;三是与监狱管教民警和再次犯罪服刑人员座谈中得到的意见;四是与社区委员会关于服刑人员社会帮扶的座谈会中得到的建议;五是与派出所和司法局工作人员关于服刑人员落户和社会帮扶的座谈会中得到的意见;六是关于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与再犯的理论演绎与推理。

(二)样本选择

本研究对样本的代表性、客观性以及可推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本次调查将样本选择锁定为2012年至2013年间出监的刑释人员,并将调查样本分成两个组别(初犯组和再犯组),分两个步骤渐次开展。首先,从浙江省各地司法局抽取一个容量为500名的刑释人员样本(取样样本皆为初犯,截至止2017年6月份,他们并未再次犯罪)进行调查统计,将其划入初犯组;其次,从浙江省乔司监狱,十里坪监狱,金华监狱三所监狱入监监区抽取一个容量为500名再次犯罪的服刑人员样本,将其划入再犯组。

确定了样本的范围及对样本的观察重点以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调查内容的选取和确定,本研究将调查内容编制为二个模块,分别是刑释人员出监前的社会帮扶内容和出监后的社会帮扶内容。首先,出监前的帮扶调查内容为思想教育帮扶、人格矫正帮扶、亲情联系帮扶、文化素质教育帮扶和职业技能培训帮扶等五大模块。其次,出监后的帮扶调查内容为生活救助帮扶、家庭关系帮扶、社会适应帮扶、重新就业帮扶、法律服务帮扶和心理服务帮扶等六大模块。数据收集完成后,删除了统计变量不全的被试,最终获得有效样本量712份。在最终的样本中,初犯组人数为407名,再犯人数为305名。

(三)研究框架

本研究对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调查采用三步走的研究框架。首先,本研究采用社会实证调查、分析归纳和数理统计等方法来渐次开展对服刑人员的社会帮扶情况调查,通过对2012年至2013年间刑释人员出监前的教育帮扶情况和出监后的社会帮扶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评估服刑人员社会帮扶实施效果。事实上,犯罪学领域中科学调查的早期模态始于格鲁克夫妇于20世纪初对波士顿少年法庭所判决1000名少年罪犯的研究。犯罪学家认为,犯罪学领域中的科学调查就是将社会科学知识贡献于犯罪行为领域中的研究。[6]犯罪调查的目的就是确保成功地发现社会中的犯罪规律,即社会实证主义反对将观念用于现象的解释。

其次,本研究从经验层面采用分析归纳的方法检验假设是否成立。犯罪学领域中较早运用分析归纳法检验假设是否成立者是林德斯密斯。他认为,假设应该适合于所界领域中的每一个个案。如果假设同个案事实不符,则修改假设,或重新界定适用领域,然后再次适用,如此反复适用,直至得出一个与每一个案事实相符的假设。[7]本研究首先从经验层面采用分析归纳的方法检验所提出的假设;然后对那些不适用于个案的相应假设进行修改,直至假设适用于具体的个案;最后根据修正后的假设编制调查问卷。

最后,本研究采用数理统计方法对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提出完善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建设的构想。我们以具体帮扶措施为自变量,是否再犯为因变量,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按照显著性水平小于0.05标准从十一项服刑人员社会帮扶措施中分别提取显著性指标;确定对控制再犯风险及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具有比较显著解释力的帮扶措施,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完善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建设路径。

三、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调查结果与解读

遵循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内涵,基于服刑人员的个体生平境遇视角,从服刑人员出监前的帮扶措施和出监后的帮扶措施二个维度出发,按照科学严密标准,开展对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调查研究。

(一)服刑人员出监前的帮扶调查

基于服刑人员出监前的帮扶调查,本研究主要考察了服刑人员出监前监狱机关对其思想教育帮扶、人格矫正帮扶、亲情联系帮扶、文化素质教育帮扶和职业技能培训帮扶等五项帮扶措施对于其顺利回归社会和再犯风险的影响,数据均直接取自于“服刑人员出监前帮扶情况调查表”。我们以“是否再犯”为因变量,以五项帮扶措施中的16项具体指标为自变量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见表1。

1. 思想教育帮扶。对于服刑人员出监前的思想教育帮扶,经调查统计,监狱管理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来提升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意识。一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养服刑人员的爱国主义情操;二是开展遵规守纪活动,培养服刑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让服刑人员成为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三是开展孝文化活动,培养服刑人员的孝道意识。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根据每项帮扶措施的影响力(标准化回归系数)强弱排序,发现遵规守纪意识帮扶的解释力最强,其次是爱国主义教育,最后是孝文化活动。数据显示,只有遵规守纪意识帮扶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其中遵规守纪意识帮扶的系数值B =- 0.705,说明个体遵规守纪意识越为淡薄,就越容易漠视法律和法规,再次触犯刑法的概率增大,其再犯风险越高,服刑人员遵规守纪意识帮扶的比数比exp(-0.705) =0.526,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个体遵规守纪意识帮扶力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47.4%。

2. 人格矫正帮扶。对于服刑人员出监前的人格矫正帮扶,经调查统计,监狱管理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来健全服刑人员的人格。一是开展监区文化汇演活动,通过集体艺术表演,培养服刑人员的集体主义意识,修复服刑人员受损的人际关系,陶冶了其艺术情操;二是开展修心农场活动,体验劳动收获的快乐,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谋生意识;三是开展心理辅导活动,通过个别心理辅导和团体辅导,健全服刑人员的健康心态。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根据每项帮扶措施的影响力(标准化回归系数)强弱排序,发现心理辅导活动的解释力最强,其次是文化汇演活动,最后是修心农场活动。数据显示,只有心理辅导活动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其中心理辅导活动的系数值B =- 0.623,说明个体的人格越健全,心理越健康,其心态就越好,就越能承受生活中的压力,更能在逆境中成长,其再犯风险越低;服刑人员心理辅导活动的比数比exp(-0.623) =0.652,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个体心理辅导帮扶力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34.8%。

3. 亲情联系帮扶。对于服刑人员出监前的亲情联系帮扶,经调查统计,监狱管理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来增强服刑人员的亲情联系。一是开展亲情帮教活动,通过服刑人员亲属与其面对面的接触和交流,强化了亲情的感化和教育目的;二是适当增加服刑人员与家人通讯的次数,通过书信和电话交流增强服刑人员与家属的沟通纽带;三是适当增加服刑人员与家人会见的次数,通过与家人的会见,增强服刑人员与家属的感情交流,促使服刑人员自觉改造,为刑释后成为一名合格社会公民做好铺垫。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根据每项帮扶措施的影响力(标准化回归系数)强弱排序,发现亲情帮教活动的解释力最强,其次是与家人会见,最后是与家人通讯。数据显示,只有亲情帮教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其中亲情帮教的系数值B =- 0.525,说明个体与亲人的联系越紧密,亲情感化的力量越强大,服刑人员自我约束感和责任感越重,其再犯风险越低;服刑人员亲情帮教的比数比exp(-0.525) =0.448,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个体亲情帮教力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55.2%。

4. 文化素质教育帮扶。对于服刑人员出监前的文化素质教育帮扶,经调查统计,监狱管理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提升服刑人员的文化素质。一是开展成人高等自学考试,鼓励服刑人员自学知识,提升服刑人员的文化学历;二是开展成人双证制教育,对于低学历服刑人员进行初高中学历教育培训,提升服刑人员的文化素养;三是开展名师工程活动,通过外聘教师或民警教师授课学习,提升服刑人员的文化修养,拓宽服刑人员的知识眼界;四是开展网络教育活动,服刑人员可以通过教育信息网搜索自已感兴趣的网络课程进行学习,达到拓宽视野的目的。[8]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根据每项帮扶措施的影响力(标准化回归系数)强弱排序,发现名师工程活动的解释力最强,其次是自学考试,三是网络教育活动,最后是成人双证制教育。数据显示,高等自学考试与名师工程活动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首先,名师工程活动的系数值B =- 0.524,说明服刑人员通过外聘教师或民警教师的授课学习,其知识面更广,就业技能更强,其再犯风险越低;名师工程活动的比数比exp(-0.524) =0.732,名师工程活动强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26.8%。其次,高等自学考试的系数值B =- 0.423,说明个体的学历越高,谋生技能越强,有自我约束感,其再犯风险越低;高等自学考试的比数比exp(-0.423) =0.323,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个体学历水平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67.7%;

5. 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对于服刑人员出监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帮扶,经调查统计,监狱管理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提升服刑人员的职业谋生技能。一是开展服刑人员习艺培训,通过传帮带形式培养新人,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谋生技能;二是聘请外来师傅或教师进行系统技能培训,开设不同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让服刑人员根据自身职业规划选择不同的课程,从而达到培养服刑人员的职业就业技能;三是开展职业技能证书考试,鼓励服刑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考取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证书,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再次就业提供更多的保障。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根据每项帮扶措施的影响力(标准化回归系数)强弱排序,职业技能培训的解释力最强,其次是获取职业技能证书,最后是习艺培训。数据显示,获取职业技能证书与系统职业技能培训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首先,系统职业技能培训的系数值B =- 0.645,说明服刑人员通过外聘师傅或教师的系统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训练越系统,职业知识更全面,其就业技能更强,再犯风险越低;系统职业技能培训的比数比exp(-0.645) =0.612,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38.8%。其次,获取职业技能证书的系数值B =- 0.221,说明个体获取的职业技能证书越多,等级越高,则就业技能越强,薪水越高,其再犯风险越低;获取职业技能证书的比数比exp(-0.221) =0.121,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获取职业技能证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87.9%。

表1 服刑人员出监前帮扶措施的二元Logistic回归结果

出监前帮扶措施变量名回归系数(Beta值)Exp(B)显著性(P)值 思想教育帮扶爱国主义教育-0.6340.939P = 0.601 遵规守纪教育-0.7050.526P﹤0.000 孝文化教育-0.1860.420P = 0.561 人格矫正帮扶监区文化汇演-0.5770.404P = 0.911 修心农场活动-0.4520.344P = 0.779 心理辅导活动-0.6230.652P﹤0.000 亲情联系帮扶亲情帮教活动-0.5250.448P﹤0.000 增加通讯次数-0.3720.958P = 0.901 增加会见次数-0.5080.755P = 0.906 文化素质教育帮扶自学考试-0.4230.323P﹤0.000 成人双证制教育-0.1920.611P = 0.602 名师工程-0.5240.732P ﹤0.000 网络教育-0.3540.425P = 0.901 职业技能培训帮扶习艺培训-0.1220.821P = 0.981 职业技能培训-0.6450.612P﹤0.000 职业技能证书-0.2210.121P﹤0.000

(二)服刑人员出监后的帮扶调查

基于服刑人员出监后的帮扶调查,本研究主要考察了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生活救助帮扶、家庭关系帮扶、社会适应帮扶、重新就业帮扶、法律服务帮扶和心理服务帮扶等六项帮扶措施对于其顺利回归社会和再犯风险的影响,六项调查数据均直接取自于“服刑人员出监后帮扶情况调查表”。我们以“是否再犯”为因变量,以六项帮扶措施中的18项具体指标为自变量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

1. 生活救助帮扶。对于服刑人员出监后的生活救助帮扶,经调查走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它社会机构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对刑释人员进行生活救助。一是帮助刑释人员申请低保补助。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民政部门为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帮助刑释人员顺利渡过困难期。二是开展刑释人员临时救助。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经济困难刑释人员临时救助专项基金,将遭遇严重临时经济困难的刑释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畴,如刑释人员遭遇重大疾病可申请医疗救助金。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根据每项帮扶措施的影响力(标准化回归系数)强弱排序,临时救助帮扶措施最强,其次是低保补助帮扶措施。数据显示,只有临时救助帮扶措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其中临时救助帮扶措施的系数值B =- 0.023,说明个体在遭遇严重临时经济困难时,能够及时获取临时补助金,帮助其渡过难关,感受到组织和社会的关爱,其再犯风险越低;临时救助帮扶措施的比数比exp(-0.023) =0.221,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临时救助帮扶力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77.9%。

2. 家庭关系帮扶。对于服刑人员出监后的家庭关系帮扶,经调查走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它社会机构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对刑释人员进行家庭关系方面的帮扶。一是协调某些刑释人员紧张的家庭关系。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到一些家庭关系紧张的刑释人员家里走访,观察家庭成员交往方式,开展家庭治疗,建立良性家庭互动模式。二是指导刑释人员更好地养育子女。将刑释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困列入日常工作,通过学杂费减免、结对义务家教、赠送生活、学习用品、组织文娱活动和社会活动、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等形式的帮扶。三是协助单身刑释人员介绍对象与组建家庭。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或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帮助因犯罪而导致离婚的刑释人员寻找对象,组建家庭,让单身刑释人员获得家人的关爱。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根据每项帮扶措施的影响力(标准化回归系数)强弱排序,协调紧张家庭关系帮扶措施最强,其次是帮助刑释人员养育子女措施,最后是介绍对象帮扶措施。数据显示,帮助刑释人员养育子女措施和协调紧张家庭关系帮扶措施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首先,协调紧张家庭关系帮扶措施的系数值B =- 0.659,说明帮助刑释人员建立良性家庭互动模式,有助于发挥家庭亲情纽带对于其再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阻力作用,良好的家庭关系有助于强化刑释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其再犯风险就越低;协调紧张家庭关系帮扶措施比数比exp(-0.659) =0.433,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协调紧张家庭关系帮扶力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56.7%。其次,帮助刑释人员养育子女措施的系数值B =- 0.342,说明通过多种形式的帮扶让其子女受到更好的教育和照顾,能让刑释人员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促使其改邪归正,积极向上,再犯风险越低;帮助刑释人员养育子女措施比数比exp(-0.342) =0.368,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帮助刑释人员养育子女力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63.2%。

3. 社会适应帮扶。对于服刑人员出监后的社会适应帮扶,经调查走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它社会机构根据刑释人员不同的社会适应问题开展不同形式的帮扶措施。一是落实户口。将刑释人员的户口挂靠到自已的家庭住所;对于一些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可以将其户口挂靠到专门为刑释人员提供服务的公司;二是落实住处。针对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通过帮助他们申请廉租房、帮助他们租住旅馆、建立中途驿站等方式解决他们的住处问题;三是重建刑释人员社会关系网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成立社会帮教志愿协会,并在协会的基础上组建专门帮扶刑释人员的帮教志愿者小组,吸纳多种力量如企业负责人、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小区楼组长、刑释人员亲人、朋友、同事等人构建刑释人员社会关系网络,以便刑释人员在遇到困难时获取帮扶资源。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根据每项帮扶措施的影响力(标准化回归系数)强弱排序,重建刑释人员社会关系网络帮扶措施最强,其次是落实住处帮扶措施,最后是落实户口帮扶措施。数据显示,只有重建刑释人员社会关系网络帮扶措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其中重建刑释人员社会关系网络帮扶措施的系数值B =- 0.247,说明个体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越多,其社会适应性越强,再犯风险越低;重建刑释人员社会关系网络帮扶措施的比数比exp(-0.247) =0.334,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重建刑释人员社会关系网络帮扶力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66.6%。

4. 重新就业帮扶。对于服刑人员出监后的重新就业帮扶,经调查走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它社会机构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对刑释人员进行重新就业方面的帮扶。一是举办刑释人员专场招聘会。司法行政部门每年都会联合劳动局、社区服务总站、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相关用人单位等机构在各地组织刑释人员专场招聘会,为刑释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并为吸纳一定比例刑释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举办刑释人员免费劳动技能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为刑释人员参加其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三是帮助相关刑释人员树立合适的就业观念。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建议他们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劳动技能来选择相应工资水平和相关行业的工作。四是帮助已经实现重新就业的刑释人员适应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仅与刑释人员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建立良好关系,而且还在其工作单位中发展帮教志愿者,以便刑释人员能够得到更多的帮助。五是为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惠政策。通过制定对失业、下岗、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法律文件,让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下岗及刑释人员可以免交相关收费。[9]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根据每项帮扶措施的影响力(标准化回归系数)强弱排序,为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惠措施最强,其次是举办刑释人员专场招聘会帮扶措施,三是举办刑释人员免费劳动技能培训帮扶措施,四是帮助相关刑释人员树立合适的就业观念帮扶措施,最后是帮助已经实现重新就业的刑释人员适应工作帮扶措施。数据显示,为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惠措施和举办刑释人员专场招聘会帮扶措施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首先,为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惠措施的系数值B =- 0.845,说明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人员提供免交相关收费优惠措施,可以让刑释人员渡过创业初期难关,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劳动者,因此其再犯风险就越低;为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惠措施的比数比exp(-0.845) =0.085,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为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惠力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91.5%。其次,举办刑释人员专场招聘会帮扶措施的系数值B =- 0.556,说明举办刑释人员专场招聘会,为吸纳一定比例刑释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让刑释人员成为一名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防止因无业而再次出现重操旧业的可能性,因此其再犯风险就越低;举办刑释人员专场招聘会帮扶措施的比数比exp(-0.556) =0.536,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举办刑释人员专场招聘会帮扶力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46.4%。

5. 法律服务帮扶。对于服刑人员出监后的法律服务帮扶,经调查走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它社会机构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对刑释人员进行法律服务方面的帮扶。一是建立法律服务平台。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公检法部门建立法律咨询平台,聘请知名律所的律师,同时为各个街道司法所也建设小型的法律咨询室,配备法律援助律师为刑释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帮扶。二是开展普法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联合社会委员会开展各种法律知识讲座,为刑释人员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刑释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化解刑释人员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根据每项帮扶措施的影响力(标准化回归系数)强弱排序,普法活动帮扶措施最强,其次是建立法律服务平台帮扶措施。数据显示,只有普法活动帮扶措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其中普法活动帮扶措施的系数值B =- 0.325,说明为刑释人员普及法律常识,可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他们更加遵纪守法,因此其再犯风险越低;普法活动帮扶措施的比数比exp(-0.325) =0.479,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普法活动帮扶力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52.1%。

6. 心理服务帮扶。对于服刑人员出监后的心理服务帮扶,经调查走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它社会机构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对刑释人员进行心理服务方面的帮扶。一是建立心理咨询平台。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医院部门建立心理咨询平台,聘请知名医院的专业心理医生,同时为各个街道司法所也建设小型的心理咨询室,配备拥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为刑释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帮扶。二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医院、心理诊所开展各种心理测试、心理学讲座、小组辅导等活动,为刑释人员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三是培训心理调节技能。司法行政部门为刑释人员开展放松压力、愤怒管理、冲突解决、社会交往技巧等培训,让他们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缓解压力造成的心理问题。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根据每项帮扶措施的影响力(标准化回归系数)强弱排序,建立心理咨询平台帮扶措施最强,其次是培训心理调节技能帮扶措施,最后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扶措施。数据显示,只有建立心理咨询平台措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其中建立心理咨询平台帮扶措施的系数值B =- 0.689,说明个体在遭遇心理应激情形或出现重大变故时,心理咨询平台能够及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缓解心理压力,帮助其渡过心理难关,其再犯风险越低;建立心理咨询平台帮扶措施的比数比exp(-0.689) =0.746,即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建立心理咨询平台力度每上升1个单位强度,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25.4%。

表2 服刑人员出监后帮扶措施的二元Logistic回归结果

出监前帮扶措施变量名回归系数(Beta值)Exp(B)显著性(P)值 生活救助帮扶申请低保补助-0.0020.939P = 0.839 临时救助-0.0230.221P ﹤0.000 家庭关系帮扶协调家庭关系-0.6590.433P ﹤0.000 指导养育子女-0.3420.368P ﹤0.000 协助组建家庭-0.2520.344P = 0.339 社会适应帮扶落实户口-0.0780.970P = 0.826 落实住处-0.1730.510P = 0.768 重建社会关系-0.2470.334P ﹤0.000 重新就业帮扶举办招聘会-0.5560.536P ﹤0.000 开展劳动技能培训-0.4790.560P = 0.602 树立就业观念-0.4520.634P = 0.772 协助适应工作-0.3490.439P = 0.445 提供优惠政策-0.8450.085P ﹤0.000 法律服务帮扶建立法律服务平台-0.2280.585P = 0.886 开展普法活动-0.3250.479P ﹤0.000 心理服务帮扶建立心理咨询平台-0.6890.746P ﹤0.000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0.4490.639P = 0.345 培训心理调节技能-0.5590.425P = 0.101

四、论:完善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构想

针对前述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调查结果,立于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和控制再犯风险的社会帮扶目的,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在完善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过程中应与现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应。在完善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时,不仅需要改革完善监狱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司法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帮扶措施,更应在社会层面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服刑人员帮扶中的主力军作用,提升服刑人员社会帮扶的精细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助力建立全方位社会帮扶体系。

(一)社会帮扶立法化:制定服刑人员社会帮扶实施细则,推进社会帮扶法制化建设

根据上述服刑人员社会帮扶的调查结果,笔者认为,制定服刑人员社会帮扶实施细则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反就业歧视法律规范。让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应具备一个良好的社会接纳环境,应逐步消除服刑人员就业时前科报告制度。二是刑释人员档案管理法律规范。应制定完善的刑释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便于司法行政机关有效落实刑释人员的管控措施,避免刑释人员管理上处于一种真空状态。三是明确不同帮扶阶段的责任主体。根据服刑人员社会帮扶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并保障经费来源,防止服刑人员社会帮扶工作流于形式。四是服刑人员再就业的保护政策规定。调查结果显示,为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惠措施和举办刑释人员专场招聘会帮扶措施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因此,在安置刑释人员的就业问题上,可参照残疾人就业、下岗职工就业的模式,既有政策上的硬性指标规定,也有政策上税收减免等相关规定;对于刑释人员个体独立创业的,要在工商注册税收等方面提供优惠扶持和奖励等措施。五是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调查结果显示,生活救助帮扶措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因此,将刑释人员纳入到社会弱势群体当中,尤其是那些老弱病残的刑释人员,借鉴国外模式,将这些人员纳入国家失业救济范围,建立相应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补偿制度等。

(二)监狱帮扶社会化:转变监狱教育改造观念,完善服刑人员社会化教育矫治机制

根据服刑人员出监前监狱帮扶的调查结果,笔者认为,服刑人员出监前监狱帮扶社会化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监狱外行刑数量。增加服刑人员假释数量,让那些非主观原因而获罪的罪犯,经过出监前再犯评估无危险性的罪犯,让其离开监狱高墙电网的禁锢,放回社会,进行社会矫正教育,使其教育改造保持与社会同步发展。二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调查结果显示,获取职业技能证书与系统职业技能培训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因此,监狱管理部门应改革现行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通过区分职业技能的培训项目,提升服刑人员的学习主动性,实施职业就业援助工程,提升服刑人员的生存素质。[10]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调查结果显示,遵规守纪意识、高等自学考试与名师工程活动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因此,监狱管理部门应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寓思想教育于管理之中,培养服刑人员的守纪意识;实施名师工程活动,鼓励服刑人员参加高等自学考试,提升其文化水平。四是开展人格矫正教育活动。调查结果显示,心理辅导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因此,监狱应开展修心教育活动,通过修心活动培养服刑人员健全的人格。五是拓展出监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服刑人员出监教育必须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不能流于形式,出监教育的时间应适当延长,教育内容应侧重于服刑人员出监后职业生涯规划和出监后心理预期等方面。

(三)帮扶衔接制度化:建立司法与社会部门衔接长效机制,实现帮扶管理系统化

根据服刑人员社会帮扶的调查结果,笔者认为,实现帮扶衔接制度化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实现监狱帮扶与社会帮扶的衔接机制常态化。[11]建立监狱与司法行政部门在服刑人员释前就业培训和推介工作的无缝对接机制,邀请地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监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小额贷款及社会保障等政策方面的宣传工作;监狱将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及再社会化能力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建立服刑人员共享数据库,实现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二是创建新型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调查结果显示,服刑人员获取职业技能证书与系统职业技能培训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因此,监狱本着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可以邀请相关企业进监进行职业帮扶,按照企业用工需求直接开设相应的培训课程,监狱、地方政府与企业可探索共同建立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现服刑人员职业教育培训的长效化。三是扩大服刑人员与家人联系及会见的途径。调查结果发现,亲情帮教活动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经常和家人联系的服刑人员,更容易主动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刑释后能更容易融入社会,亲情的感化和温暖更能激发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进程。

(四)帮扶格局立体化:强化帮扶宣传,实现帮扶主体多元化,建立全方位帮扶格局

根据服刑人员社会帮扶的调查结果,笔者认为,实现帮扶格局立体化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转变“重刑主义”刑事政策思想,营造良好社会帮扶氛围。调查结果显示,重建刑释人员社会关系网络帮扶措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因此,政府将“重刑主义”刑事政策思想转变为“帮扶救助”刑事政策理念,通过建立社会帮扶工作的资金支持制度、社会志愿力量与政府机构的沟通制度、志愿者受到伤害的保障制度等,达到广泛调动社会志愿力量参与社会帮扶的良好氛围。其次,倡导资金充足、社会资源丰富的民间组织和个人加入到社会帮扶工作中来。调查结果显示,帮助刑释人员养育子女、协调紧张家庭关系帮扶、心理和法律服务帮扶、为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惠和举办刑释人员专场招聘会等措施都与再犯风险存在显著性相关;因此,不仅要倡导社会、企业和个人参与服刑人员就业帮扶,而且还要倡导他们为服刑人员提供生活方面的帮扶;还可倡导更多资金充足的国外民间组织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生活、家庭及就业上的帮扶。第三,强化社会帮扶的政策宣传工作。一是宣传社会帮扶理念,使社会公众明确对服刑人员进行社会帮扶是国际刑罚人道化、人性化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有利于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宣传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帮扶工作的重要性,使他们认识到自身投身于服刑人员帮扶中的作用,增强他们的主动性与责任感。同时,需要让社会公众了解社会帮扶包括哪些内容、流程与要求,让他们熟悉社会帮扶工作。三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短信、社区宣传橱窗等媒介进行社会帮扶工作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社会帮扶志愿服务知识的了解,增强社会公众参与服刑人员社会帮扶的热情。

综合上述,本文基于将服刑人员出监前社会帮扶和出监后社会帮扶合并纳入全方位社会帮扶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712个样本的调查分析,以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筛选出服刑人员社会帮扶的显著性指标,量化各种社会帮扶因素对控制再犯风险、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影响权重,确定具有显著解释力的帮扶措施。并在此基础上,从社会帮扶立法化、监狱帮扶社会化、帮扶衔接制度化和帮扶格局立体化四个角度提出完善服刑人员社会帮扶体系的实践构想。这种从相关到因果分析的思路不仅为监狱学研究带来方法论上的改进,还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细化转向、数据化分析、立体化创新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1]王华菊、才凤伟:《诊断、干涉和重塑:安置帮教工作的运行逻辑》,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2]王淑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保护的调查分析研究》,载《沈阳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3]王曲:《行刑社会化与罪犯的再社会化探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4]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9页。

[5]曾赟:《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研究》,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

[6] Glueck,S. & Glueck,E. Felix Frankfurter, Introduction to One Thousand Delinqu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pp.12.

[7] Gottfredson,M. & Hirschi,T.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p.73.

[8] Laub,O.H.& Sampson,R.J. The sutheland - Gluck Debate: On the Sociology of Criminological Knowledg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91,pp.1417.

[9] 莫瑞丽、袁泽民:《社会排斥视角下的刑释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载《求索》2010年第10期。

[10]徐暾、陈建国:《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现状与对策分析》,载《中国监狱学刊》2013年第6期。

[11]潘一君:《立体化程式化精密化全力确保安置帮教无缝衔接》,载《人民调解》2016年第9期。

* 唐玲,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廖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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