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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黔西南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2019-11-20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兴义黔西南布依族

■周 会/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贵州自然环境恶劣,清王朝在贵州这块烟瘴之地长期实行的是羁縻政策,在改土归流政策实施以后,中央王朝才开始将贵州纳入直接开发的领域之内。在改土归流前,中央王朝的统治没有直接的介入到黔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给少数民族自身的文化发展造就了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

一、黔西南布依族地区的基本概况

在改土归流之前,黔西南地区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始终处于相对化外之地。但从明朝贵州建省后,一直未撤销过省级建制,说明在中央王朝的统治策略中,贵州省的存在是有其重要性的。在《清实录》中说到:光绪十一年(乙酉年),詹事府少詹事李端棼、御史熊景钊上奏称:“贵州地瘠民贫,饷糈不足……,岁饷由四川拨给……,拟请改隶川督兼辖,并请将云贵总督改为云南总督,裁撤巡抚”。十二月二十九日(1886.1.23),光绪皇帝驳回了李端棼、熊景钊的奏折,并谕旨到“国家设立行省,均系因地制宜,岂可轻易更改……,识鉴殊属浅陋。所奏者毋庸议。”①这一段材料足以证明黔西南州在中央王朝管理边疆的政策中,所处的战略位置是不容忽视的。

黔西南位于贵州西南部,与云南广西交界,属珠江流域的南盘江与北盘江穿境而过。会典云:“兴义府在省治西南六百二十里,至京师五千三百六十七里。领州一县三。西兴义,西北普安、安南,东北贞丰州……。府南界广西泗城府、北界安顺府、东界贵阳府、西北界普安厅、西界云南曲靖府、西南界云南广南府。”②黔西南整体属于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峡谷纵深、地域温差大,降水量丰富,多瘴气,历史上一直以“烟瘴之地”出现在世人面前,令人却步。咸丰《兴义府志》这样概述了黔西南的气候特征:“全境气候,雨即寒,晴即热。滨红水江、捧炸、册亨、罗凹、徽老等处,气候热而多瘴。贺长龄道:“地多瘴,著自古昔,至今犹然,非乐土也”③。时至今日,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的限制,黔西南州的社会经济发展还相对滞后。居住在此区域的各民族群体在与自然地理环境相适应的过程中,最终形成和构建了与这一地区自然环境相兼容的民族历史文化遗产。

由于黔西南地区地处边远山区,自然环境恶劣,文化与正统的儒家文化有异等一系列因素,使中原汉族对黔西南民族群体从心理意识上就形成了“民风彪悍,狡黠难驯”的苗蛮形象。从明代开始,文人对黔西南少数民族的印象就是,“男女跣足,以背负重,善畜牧贸易,病不服药,性尚刚勇,出入佩刀,简陋质朴,勤于耕嫁”。到了清代,黔西南先后爆发“嘉庆南笼起义”与“咸同回民起义”,中央对黔西南少数民族印象更差,视这里的民族为“暴民”“顽民”。爱必达说“仲家为苗中最黠者”,鄂尔泰描述仲苗:“出入必负强弩,带利刃。睚眦之仇必报,以椎埋伐冢,劫掠无辜人口,谓之捉白放黑。”

二、从自由婚恋到父母包办媒妁之礼

黔西南地区的布依族没有自己的文字,对其婚姻习惯法的描述和记载,主要出自于汉文文献。成书于康熙二十九年的《黔书》在描述当时贵阳、都匀、镇宁、普安等地的布依族的习俗时,这样写到:”亦于孟春跳月。用彩斤编为小圆球,如瓜,谓之花球,视欢者掷之,在室奔而不禁,嫁乃绝之。以姿色定聘资,多至牛三五十头。”④问世于清朝乾隆二十八年的《滇黔志略》一书中对贵州布依族有过这样的记述:“婚姻,皆以苟合始。每岁孟春跳月。用彩布编为小球,谓之花球,视所欢者掷之,奔而不禁。聘用牛只,以姿色定聘资,多至牛三五十头。”⑤在家时赶表“奔而不禁”,是恋爱自由,但是“以姿色定聘资,多至牛三五十头”。结婚就不自由了,没有财产就不能娶到姿色好的了。根据嘉庆十八年搜集资料写成的《黔记》中记载当时贵阳、安顺、兴义、平越、都匀等地的布依族中的卡尤仲家“每岁孟春聚会,未婚易女于野外跳月歌舞,彩带结球抛而接之,谓之花球,意即洽,彼此互掷,遂私焉”⑥。民国《册亨县乡土志略·风俗》记载:“清朝时,册亨县境内男女互通情愫,自相择配后,始通媒妁”⑦。通媒妁就要靠父母决定了。随着清王朝对黔西南控制的加强,到清中期以后,黔西南布依族地区的婚姻习惯法已经深受国家婚姻法的影响,“郡俗婚礼,始则夫家倩媒以双月双日问訉于女家,女家许诺,双日通庚至婚期焉,绅家亲迎庶民,多不亲迎壻家,以與迎婚”⑧,婚姻非常重视“六礼”的规制,自由婚恋的形式逐渐被打破。

三、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变迁缘由

布依族从自由婚恋到父母包办婚姻现象的产生是受中国封建婚姻法影响的结果。在清代,青年确定与谁结婚的合法形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清朝的法律,对于谁有权决定婚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⑨男女自由恋爱私定终身被社会上视为伤风败俗之事,依照法律还要被强制离异并受到相应的处罚。清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徵、请期、亲迎一直是传统的婚姻程序,虽然贫寒百姓未能有如此之繁文缛节,但订婚、结婚是任何人都不能缺少的”⑩。在当时,婚约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定了婚就不能随意翻悔,更不允许订婚后在与别人立婚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即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受聘财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⑪。当然,法律也规定有毁约的条件,如一方犯罪另一方可以悔婚。所以在于中原地区的频繁交往中,不断合时宜的吸收汉法中的婚姻法,从最初的不注重形式到非常重视“六礼”的婚姻缔结形式。

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在中央王朝有力的统治下,黔西南地区的婚姻的缔结形式出现了变迁,以往是实行传统的“赶表”式的自由恋爱,自由结婚,不存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于传统儒家价值观的引入,在婚姻缔结上出现了变化。婚姻开始注重形式,实行中原传统的“六礼”婚姻程序。在咸丰《兴义府志》中,对黔西南的结婚礼俗有这样的描述:“郡俗婚礼,始则夫家请媒以双月双日问訉于女家,女家许诺,双日通庚至婚期焉,绅家亲迎庶民,多不亲迎壻家,以與迎婚,新妇服色或黄衣红裙或红衣绿裙,红锦蒙首,夫兄扶之升與,导以彩旗,二灯、二炬、二雁、二绅,宦用执事如仪文媒四及女家送女之美妇,靓装艳服次第导行送之壻家谓之摆对,扶與则用童子。二至,则壻家设香案于堂致祝谓之退车马,然后行交拜合卺礼,三日庙见,请壻家女家族戚同宴,新妇出拜见尊长各赠拜仪谓之会亲,新妇传茶,是日,新妇入厨,七日新妇家父母请壻家父母及新壻新妇宴会谓之七朝。”从这段材料中,出现了中原传统的婚礼形式,“纳采”“请期”“亲迎”等一系列的程序。这些程序仪式在保留了本民族的传统之外,出现了汉法婚姻律例中的东西,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传统儒家文化的“教化”作用。

四、结语

封闭的自然地理环境,使其婚姻法文化只能进行孤立的、单向性的发展。清朝中期,中央王朝开始加强对黔西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控制。布依族群体与汉族群体发生交流后,出现了不同生存范式的比较,为了更加有利和适宜自身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布依族群体在衡量生存成本和效益的考虑中,结合本地文化资源,实时的移植和吸收汉法资源。因此在中央王朝直接的思想教化、移民的涌入以及本民族生存成本的衡量等因素的影响下,黔西南布依族地区的婚姻法律文化出现了变迁。清王朝为极大程度的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大一统,对黔西南布依族地区实行一系列的国家统治政策,使其从政治上、心理上认同国家的统治。黔西南地区在中央王朝的政策作用,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下,作出了回应,开始重构其社会文化传统。

注释:

①编委会.《清实录》贵州资料辑要[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64.

②(咸丰)《兴义府志》卷首《图说》,咸丰四年刻本,民国三年贵阳文通书局铅印本。

③(明)王士性,吕景琳,点校.广志绎卷五·西南诸省[M].北京:中华书局,1981:117.

④(清 )田雯.黔书[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⑤《滇黔志略》卷二十九,《贵州苗蛮》。⑥(清)李宗昉.黔记(卷三)[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⑦(民国)《册亨乡土志略·风俗》。

⑧张瑛纂修:《兴义府志》卷四十《风土志·风俗》。

⑨《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婚姻》。

⑩张晋藩.清朝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⑪《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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