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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与奖惩

2019-11-20孙冯睿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长江丛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监察官御史清政府

■孙冯睿/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在监察制度的运行中,监察官员的素质和能力对监察工作的效果有着很大的影响。监察官只有具备刚正不阿的品质和良好的工作能力,监察制度才能良好的运行,起到惩贪治腐、严肃纲纪的作用。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高度重视监察官的选拔和管理,清朝统治者也不例外。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建立了中国古代最为细密完备的监察制度体系,可以说清朝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集大成者。清朝监察制度中对监察官员的选拔和奖惩有着严格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

一、清朝监察官员的选拔

清代的监察官职权范围十分广泛,由于监察官的权力大责任重,并且监察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监察效能的发挥,因此清政府非常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建立了一套法制化、系统化的监察官选拔制度。清朝监察官的任职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品德要求

由于监察官负责检举不法官员,要面临很大的压力,甚至遭到打击报复也时有发生,因此选拔监察官,要求监察官必须是品行正直、不畏权贵之人。清政府要求监察官要“有骨鲠之气,朴质之风。勤敏练达,立心正直。上之则匡过陈善,下之则激浊扬清,务求知而不言,言无不尽。”①

(二)监察官员的出身

清朝官员出身分为正途和偏途两种,正途在官场上受重视,偏途受轻视。据《大清会典》记载,进士、举人、贡生、荫生、监生等,均属正途之列,偏途即为通过举荐、捐献或其他途径进入官场的官员。康熙时规定,汉官非正途出生的,就算有人举荐,也不能参加御史考选。据《国朝御史题名》记载:清朝科道官3087人,其中汉人为2153人,95%的汉人御史来自正途,这当中进士出身的约占80%。②唯独例外的是,清政府中的满员御史并没有出身正途的要求,因此满员御史中出身进士者寥寥可数。据王德昭先生统计,清代曾任左都御史者共430人,进士出身者221人,包括满、蒙在内,这个比例也达一半以上。③可见,清政府对监察官员的文化素质要求很高,高于一般官员。

(三)监察官的选任程序

清初规定,中书科中书、太常寺博士、大理寺评事等官员任职满两年的,以及地方知县,都可以是六科给事中和监察御史的选拔对象。在京官员由各部院主官推荐,在地方任职的由各地督抚推荐,然后由吏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吏部官员带领面见皇帝,皇帝亲自进行面试,然后皇帝选出中意的人选,登记造册,将名单存于吏部,等候任命。等到监察官员职位空缺,由吏部根据名册上登记的顺序,选择三名官员供皇帝挑选,择一人任命。任命之后,有一年的试用期,待一年之后由都察院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正式任命。

(四)监察官的任职限制

监察官员作为“治官之官”,责任重大,日常工作涉及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领域,要求监察官员不仅要具备渊博的学识,并且还要具有丰富的从政经验。因此,清政府规定,监察官以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中老年官员为主,要求必须要有三年的知县任职经历才可考选监察官,经验不足的年轻官员不能充任监察官。如嘉庆四年,清政府规定:“各衙门保送御史,其年龄过轻者,固不便率行保列,如年逾耆艾各员,精力尚强者,仍准保送,以六十五岁为率,逾此者不准保送。”为防止各种裙带关系影响监察官的公正执法,清政府制定了系统的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包括回避原籍和亲戚,首先,官员不得在自己的家乡以及家乡周围方圆五百里任职,即便是邻省也不行;其次,三品以上京官以及地方督抚官员子女不得担任监察官员。

二、清朝监察官员的奖惩

清政府对官员实行考核制度,凡是现任官员一律接受考核。考核分为两种,对地方官员的考核称为大计,每三年举行一次;对京官的考核称为京察,清初为每六年举行一次,后改为三年举行一次;考核中将官员评定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监察官员虽然职责特殊,是其他官员的监督者,但同样也要接受考核。

(一)奖励

清政府对于考核中考评为优秀的监察官员有很多种奖励方法,一般有以下五种奖励方式:

第一种是引见,引见属于一种名誉上的褒奖。如京察中褒奖引见,一般是升级、加等,作为将来升迁的后备干部;大计当中褒奖引见的官员,升一级,回原职等候升迁。

第二种是升官、晋级或加薪。一般只要考核评定为称职者,都升职加薪,政绩突出的还可连升两级。

第三种是入旗或改旗。众所周知,清朝实行八旗制度,八旗子弟在科举、司法等方面享有诸多特权。所谓入旗,即是受到褒奖的监察官员加入八旗,成为旗人子弟,享受诸多的旗人特权。八旗中分为上三旗和下五旗,上三旗直属于皇帝,地位较为尊贵;受到褒奖的监察官员,其家族原本属于下五旗的,改编入上三旗,即为改旗。

第四种是赏赐衣物或赐匾、赐字、建立祠堂等,这也是一种特别的荣誉。

第五种是加恩追赠,荫及子孙。即授予被褒奖的监察官员官职爵位,并且这一官职爵位还追授上一代人,同时荫及后代子孙。这一奖励一般授予因忠实履行职权而蒙冤受罪的监察官员,是清朝官员们追求的最高奖赏。

(二)处罚

清政府为了督促监察官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仅制定了对立功称职官员的奖励措施,并且对不称职甚至违法犯罪的监察官员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在清代,监察官员如有以下几种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一,上奏不实。虽然要求监察官员“务求知而不言,言无不尽”,可以“风闻言事”,但是监察官员也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清白的官员。清朝统治者强调监察官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实”,康熙九年规定:“言官如将贪婪官员列款纠参,审问全虚者,降二级调用。”④

第二,结党营私。监察官为治官之官,如若监察官也结党营私,将极大的败坏朝廷风气,对监察官员参加朋党的要严厉惩处。《大清会典事例》规定:科道官员若缄默苟容,颠倒黑白,徇私报怨,明知奸恶,庇护党类,不肯纠参,而诬陷善良,驱除异己,混淆国是者,定行重惩。

第三,泄露机密。为了行使监督职权的需要,清朝监察官员可以广泛查阅各机关的机密档案,但不允许把档案私自带出机关,泄露档案内容,一经发现,便予以重罚。

第四,贪污受贿。监察官员承担着反腐倡廉、激浊扬清的重任,若监察官员自身都不能品行端正,又怎么能对其他官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因此,清代对于监察官员贪污受贿有着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大清律例》规定:科道官受人馈送财物,以及买卖多取价利,较其他官员罪加二等处理。

第五,举荐不实。向朝廷推荐优秀人才是监察官员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保证监察官员推荐人才的质量,清政府对推荐人才不实的监察官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康熙六年规定:“督抚徇情荐举不实者,发觉之日,将督抚各降二级调用。申详之司道府等官,各降三级调用。”⑤

在《钦定台规》中还规定了对监察官员处分的几种形式,大体上有以下几种:第一,罚俸,即为停发监察官员的工资一定时间。根据监察官员过失的大小,罚俸的时间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甚至两年。第二,降职。对于违法或者无能的监察官员,降低职位,调出监察机关,退回原单位工作。第三,勒令退休。监察官员中年老体衰,不能胜任工作的,朝廷勒令其退休。第四,革职。对于犯了严重错误的监察官员,解除其一切职务,要么回原籍成为平民,要么充军发配边疆。

三、结语

综上可以看出,清代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监察官员选拔、奖惩制度,是在总结历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中国古代最为完备的监察官员选拔、奖惩制度。这一制度在清代对于反腐倡廉、严肃纲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解决不了清代吏治腐败的问题,更无法挽救清末消沉的国运。清代监察制度是生长于专制政治制度之下的,监察官不可能有独立的人格和执法权,皇帝才是最大的监察官,一切监察事务都由皇帝裁决,监察制度运行的成效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意志。因此,即便就算建立了一个精巧完备的监察制度,也不能解决清代的官员腐败问题,这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的清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注释:

①《钦定台规》(光绪朝)卷1《训典一》,12页。

②黄叔敬原辑,苏树藩增订,《国朝御史题名》清光绪刊本第五册。

③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1984:58.

④《钦定台规》(光绪朝)卷2《训典二》,16页。

⑤《清实录》卷24《圣祖仁皇帝》,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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